免费:数字信息时代最大的幌子
李汶龙
我们多少已经习惯了免费的存在,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免费不等于零成本。我们不再有动力去追问这是如何形成的,但这种思维惰性是另一种认知的扭曲。随着免费经济大行其道,我们不能再将免费视为理所当然,因为忽视免费背后的逻辑,不仅不会带来益处,反而会置身于更危险的处境。
毋庸置疑,在科技迅速更迭的时代,我们的认知经常落后过时,新商业模式的出现超出了很多人的认知。一旦加上诱人的宣传和包装,人们便会向“免费午餐”趋之若鹜,不去计较无端福利的来源。但是,将“免费”视为理所当然,这样真的好吗?我们福利刚性的思维被利用,而免费背后是认知的落后与误差。
世界在变,道理不会变。任何的商业模式都不会脱离“等价交换”的逻辑,因此,“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道理仍然有效。换言之,所谓“免费”,背后必有隐情。
我们已经远离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但是我们的认知却仍停留在这一简单模型之上。因此,一旦出现了“低价交换”,我们便很难抵抗诱惑。现代商业中,我们看到的大多是这类失衡的等价交换,很多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看上去都被低估了,低价出售、打折促销成为招揽客户的主要方式。那么,商家如何才能盈利呢?这其中有很多运作的空间,但这里我想说的是一种主要方式,即第三方提供的补贴。这听上去也有“免费午餐”的意味,因为第三方是商家也不是公益组织。因此,交易平衡的达成仍然遵循着“等价交换”。
看上去有很多乐此不疲的人为我们买单,这是三方共赢,皆大欢喜。但实际上我们却忽略了一些潜在的成本。到头来我们会发现,“羊毛仍出在羊身上”,盲目地追逐实惠最终却被蒙蔽了双眼。这里所说的“潜在成本”在21世纪后发生了一次大变迁,因此需要分阶段阐述。
数据产业兴起之前,人们所忽略的成本是“关注”,即对商品信息的关注。这一成本对于个人而言非常微不足道,以至于我们根本不会吝惜。有时候我们甚至通过关注“满足”消费需求,虽然这种需求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若将关注成本置于重构的交易结构中,我们就会发现问题所在。在这一结构中,我们不再是消费者,广告依附的内容也不再是产品。本质上,我们的关注成为了交易的对象,被“售卖”给广告商,而等价物是广告商提供的补贴。
也许你会认为,我们的“关注”的确具有商业价值,对于我们而言不算什么。但关注成本的价值只有置于品牌经济的视角下才能够凸显。人都喜欢品牌,并且愿意因为超出其价值的价格购买品牌货。这一多余成本的支出,实际上就是我们关注创造的价值。在斯麦兹 (Dallas W. Smythe) 看来,关注也是一种劳动。因此,即便在闲暇时光,我们也在创造价值。但是,这部分价值却被他人转售,我们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之所以我们忽略了关注成本,是因为表面上“低价”的成本不经意地转移到了品牌效应的额外支出中。后者虽然不理性,但却是我们主观能够接受的。这正是我们所忽略的剥削形式。
进入21世纪,数据产业大行其道。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等价交换又有了新的解读方式。“关注”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统治地位已经为数据所取代,而退居其次扮演着“基础设施”的角色。换言之,关注营造了流行的氛围,在此基础上,数据成为了新的等价交换物。社交网络或web2.0的出现为“关注”的商业利用提供了更优质的平台,但是这一新格局却衍生出了新宠——个人数据。以分享和互动为主旨的社交圈成为了个人偏好的信息池。大数据具有掌控所有信息的能力,并梳理出一些有用的线索。数据挖掘因为提高广告效率,降低广告成本而价值倍增(当然,这只是数据价值的一个面向),成为了互联网中的货币。
数据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更是超出了我们的认知。本质上,我们是用个人数据来支付以数据为支撑的商业服务的费用,但很少有人会这样想。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不知道自己已完成了“支付”(未经授权的数据收集、处理、售卖)。数据是我们自己的,但其产生的价值却为他人所有。这是我们所忽略的剥削新形式。
尽管数据保护已经开始得到重视,但是将其置于市场经济之中,不仅控制数据的公司会不以为然,连消费者自身也没有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不同,数据对于我们而言不算是成本,而更像是一种风险,即隐私泄露的风险。Web2.0技术塑造了分享文化,社交网络和移动app的流行让我们更愿意分享自己的一切。我们对隐私的认知在不断发生着改变,我们放下了对隐私威胁的戒心,甚至愿意去主动牺牲传统认知中的隐私。
免费是信息时代最大的“幌子”,但这一伎俩却屡试不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用不那么重要的潜在成本换取实在的“利益”。这是因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使得我们“趋利”和“短视”的本性轻易被利用,让我们在利益与成本之间无法做出最优选择。如果说在大众传媒时代,我们的交换物是“关注”,那么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我们就是用个人数据来支付着一切。这就是我们需要认清地“免费”的本质。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李汶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传媒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微思客WeThinker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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