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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法官离职
——迫于无奈的饮鸩止渴?

三木

近日,一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该文真实性未经证实,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了解详情)在微信法律人圈子里流转,不论是法检系统人员,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无不喟叹——法院面临着怎样的离职潮,方才出此下策?《要求》列明,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原有五年服务期基础上,再延长五年:已任命为中层副职的;已办理我院公租房入住的;帮助解决配偶进京落户的;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的;经党组决定的其他情形,如享受住房分配、家属随调、公派出国、公费求学深造等。同时规定,提出辞职申请的时间只能是每年6月10日至25日、12月10日至25日。一旦出现违反辞职纪律的,视情形给予开除等处分。而背负开除处分的前法官,不仅终生不能再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第24条),且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律师法》第7条)。

内心仍期待,当事法院出来辟谣,不过截至今日,并无消息,想必确有其事。毋庸讳言,我反感这样的强制性命令。这种环环相扣的“用心提防”,无非想要阻挡愈发汹涌的法官离职潮。措辞严厉,近乎不近人情,仍未跳出“拿人手短”的钳制思路。但《要求》也透出法院的无奈——除此之外,如何能够扼住法官们蠢动的欲望呢?不似企业,可以通过加薪或提高福利,消解员工的离职意愿。法院能做的,仅是精神上鼓劲,祭出法治理想与法官尊荣的大旗,以梦想激励坚守。同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好处”,比如《要求》中列明的公租房、便利配偶子女等政策,但也要取决于院领导是否愿意,并且有能量为干警争取。

在现有党政与法检的关系中,后者可以腾挪的空间有限,尤其在涉及人/财/物的利益分配上。少有人认为,境外司法者的高薪制度,可以直接嫁接到大陆的体制中。大陆的法检人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同时具有公务员、党员干部的身份。所以,单就薪酬和福利来说,法检很难脱离其他公务员“吃独食”。而作为执政党领导下的一极机关,法检的任何变动,也必须纳入中央深化改革的大局中。

既是全盘棋局的一份子,何时能有实质性进展,也便身不由己。法检改革报告,与其他部门改革方案 、经济外交国防文件等,一同摞在领导案前,等待批阅。很多人翘首以待,巴望着领导在报告里写上一两行字。运气好一些,开专题会讨论,那法检系统就像中了头彩,上上下下,赶忙召开大会小会,深入学习“几句话精神”,反复咀嚼,恨不能写成一部长篇小说,但这终归是小概率事件。大伙儿只能等待,无论是“分公司”的小喽啰,还是“总公司”的头头们。

等待中,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却无时不在,对法检人员进行着全方位的精准打击。在瘦骨嶙峋的现实里,每月微不足道的工资,不足以担负内心对生活水准的需求和向往。与大伙儿一样,法检人员也期待能给予子女更好的成长环境;能让父母安享晚年,多带他们出去走走,弥补辛劳的一生。当然,这种普世的心愿不足以构成加薪的理由。办案责任终身制、繁重的工作量和政治任务,也都在近年成为呼吁加薪的依据。即便如此,也总难免授人以“职业偏见”之柄,其他公务员单位,并非“一杯茶、一张报纸过一天”的工作节奏,也担负着不小,甚至不亚于法检的工作责任。脱离公务员序列,固然能使加薪名正言顺,但领导们也要考虑,如何平息其他公务员队伍的不满。那么,这种顾虑最终可能演变成,法检脱离了公务员序列,但薪酬却随公务员起伏。毕竟,法检人员仍有一层党员干部的身份,仍处在改革的棋局中。

若换个思路,法检工作指向的毕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比如自由),为更好地实现保障,必须努力消解一切可能存在的隐患,比如法检人员的乱作为或不作为。已经有研究提醒,挑战生理极限的长时间庭审、文书写作、繁重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复杂的外来因素干预司法,以及较低报酬共同造成的干扰,可能会增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认知负担,进而动摇裁判的稳定性。试想,这不只是一份判决那么简单,可能关乎公民是否被限制自由、限制多长时间的自由,也可能关乎企业能否继续生存,并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生计。正是因为关乎这些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理应采取足以消解认知负担的举措,适当加薪便是基本的措施之一。

当然,我们无法准确揣测领导基于“大局观”而产生的意图。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愿意相信(也不得不相信)领导总是英明的,也将采取令各方满意的举措。除此之外,也需呐喊,汇入众多利益攸关群体的呐喊声中,希冀能产生些许微薄的助力。

除了呐喊,只有等待。既然有的法院已经以此行政命令,干预可能愈演愈烈的离职潮,想必会有更多法院采取类似的紧急制衡措施进行强力压制。但这样的决定只能是暂时的,若在等待与观望的忍耐极限后,改革仍迟迟未见响动,法检人员积郁的怨气恐难以消解(在《要求》出台时,恐怕怨气已生)。一旦职业素养的堤坝无法抵挡怨气,哪怕只是泄露丝毫,对于撞上“枪口”的当事人,承受的将是百分之百的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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