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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把法学教授“请入法庭”

葛峰

 

一位初任商事法官的师弟,在聚会中提了一个问题,如何在判决里处理当事人搬出的法学教授的观点,或是当事人提交的教授们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在座者众说纷纭。支持者认为,学者观点可以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如果观点与案情结合紧密,索性直接引用该观点下判;司法实践里邀请教授们论证疑难案件的做法比比皆是,在判决书里参考并引用他们的观点有何不可?反对者认为,法院代表国家的司法权力下判,学者观点不过是一家之言,所以,判决里不应述及教授观点。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英国司法史上曾存在的一个惯例:禁止在法庭里引用在世学者的观点。律师不得援引专家观点立论,法官不引用专家观点下判。

 

英国法院之所以会有这样一个惯例,大致是因为:学者可能会通过著书立说去影响判决走向;英国历史上推动法律发展的主体是在律师会馆里授业的法官和执业律师,而不是法学教授;“遵循先例”原则使得法官和律师习惯于在判例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依赖学者在书斋里撰写的法律著作;最重要的是,没有经过具体案件事实的检验的学者观点,不宜用来解决特定案件事实。总体而言,英国的法官们对法学教授们采取的是怀疑主义的态度。

 

随着法律职业的交流——法官成为学者,学者被任命为法官,法学教育的发展,普通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的融合,这个惯例逐渐消亡,普通法系的法官们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查阅学术著作,引证学者观点成普遍现象。但是,消逝的惯例依然有其影响:首要的法律权威依然是判例与法例,学者观点是论证的理由,不是下判的依据。

 

应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关注学者观点,对司法有益,教授们的观点会帮助法官们开拓视野,梳理思路。过去,司法界和舆论曾有一种观点——学者观点或专家意见书会给司法施加压力,教授不宜就个案提供意见,法官们也不该受其影响。但是,这一看法根本站不住脚。照此逻辑行事的话,法官们干脆就别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因为当事人阐述辩论意见也是为了给法官施加压力,影响裁决走向啊。其实,当事人搬出教授观点和专家意见书,不过是为了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所以,法官们应该正视和积极应对教授们的观点。

 

但是,对于教授们的意见,法官们不宜直接引用,法官对学者见解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是可取的。尤其是在面对不出席案件审理,感受不到庭审张力和辩论焦点的教授所出具的意见时,法官们一定要对他们有所怀疑,学者观点一定要在法庭里,在法庭的辩论中得到检验。正如英国法官罗伯特·梅加里爵士(Sir Robert Megarry)所言:“争辩过的法律才是强而有力的法律。”

 

回到文首问题,如果法官们在庭审中遇到当事人祭出“这是法学教授的观点”的武器时,结合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来看,我认为,法官不应直接引用学者观点,也不要对其弃之不理,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把法学教授请入法庭”:将法学教授的观点引入当事人的辩论,在具体的案件里,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学者观点的看法,然后,在考虑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围绕当事人的意见,论证当事人所举出的学者观点并进行说理,在判决部分只提出法官的观点。这样的话,既得体地处理了学者观点,又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一举两得。所以,大胆地把法学教授请入法庭吧。

 

(葛峰,微思客特约作者)

★本文原载于《南方周末》“众议院”,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如果需要,欢迎转载,但务必完整注明:本文转载自“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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