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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一贯在媒体面前低调的克鲁尼这次真的忍不住了。在新婚之际,这位影坛巨星为何对媒体的报道如此愤怒?我们不妨从克鲁尼新婚的事件说起,探讨一下媒体报道与煽动言论之间的关系。) 

 

乔治克鲁尼新婚与煽动言论

文/李汶龙


 
        已经53岁的克鲁尼于14年9月第二次走入婚姻殿堂,她的未婚妻是一位人权律师,阿迈勒·阿拉姆丁 (Amal Alamuddin)。离异10余年后再次成婚,这对于克鲁尼来说是件大事,同样对于媒体也是。英国著名老牌报刊《每日邮报》(Daily Mail) 就“挖”出猛料,称乔治的丈母娘芭利娅出于宗教的原因不同意这门婚事。《邮报》说,芭利娅认为自己的女儿可以“嫁得更好”,并且应该按照德鲁士家族的传统完婚。按照当地传统,普鲁士女人只能嫁给有相同信仰的男人,否则就视为改变信仰,要被逐出社群。

在《今日美国》上,克鲁尼发表回应声明,言辞犀利地戳穿《每日邮报》的虚假新闻:“阿迈勒的母亲就不是德鲁士人;在我们相恋时,她(芭利娅)也没去过贝鲁特;她绝对不会反对我们的婚姻。”随后,《邮报》主编查尔斯·加赛德 (Charles Garside) 亲自致歉,网站也随即删除了报道文章。

克鲁尼表示,对于媒体这类编造事实的行为,他并不在乎。但是,这次事件却“关涉更大的问题”。此前,有多名德鲁士女子嫁给有其他信仰的男子后而惨遭杀害。在克鲁尼完婚之际,《邮报》提及这一极端传统,这让一向很少在公众面前提及私生活的克鲁尼忍无可忍。他在声明中义愤填膺地说:“让我再来重复一遍《邮报》都说了什么:新娘将死于非命……”

身为一名记者的儿子,克鲁尼深知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而作为公众人物,容忍狗仔队刨根问底又是无奈的负担。但是,言论自由有其界限,名人忍耐也有其限度。这一次,克鲁尼认为《每日邮报》已经超越了所有的零界点。

这一事件中透射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媒体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言论的界限在哪里?公众人物容忍媒体报道的限度在哪里?合法报道与新闻侵权的界限,又在哪里?

在早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史上,煽动性言论 (inciting or provocative speech),连同淫荡下流的、亵渎神灵的、诽谤中伤的、侮辱污蔑的言论,都几乎很难受到宪法的保护。在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上述这些言论是表达自由的滥用。“一旦表达出来,只会造成伤害,或者破坏和平,对于追求真理毫无助益,社会价值不高。”

但是,在随后几年的发展中,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逐渐扩大,之前不被保护的言论也在第一修正案的不断解释中重新被合法化,这其中就包括煽动性言论。1969年,美国3K党成员布兰登伯格 (Brandenburg) 因为拍摄了一部电影,宣扬对美国黑人和犹太人施加暴力而被起诉。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煽动言论不被保护的传统被推翻。法院认为,只有在鼓吹暴力的言论会促使紧迫的非法行为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时,才不受美国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至此,煽动言论本身脱离了不法性,不再像曾经那样敏感。有人甚至还提出了所谓的“煽动权” (The Right to Incite)。可以看出,在判断言论合法性时,暴力和言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关键。原则上,言论将受到保护,当言论成为暴力的起因,并且二者的关系达到一定紧密的程度时,才存在限制言论的正当理由。

克鲁尼提到报道涉嫌煽动暴力,《邮报》无从辩驳。但他后来还提到“这种煽风点火的行为应该视为犯罪”,则有些言语夸张了。至少在美国这样极度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这一结论似乎为时过早。言论和暴力的紧迫性和相关性分析有赖于缜密的司法平衡,克鲁尼保护家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这里言论是否构成真正的威胁,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拍板的事实。

煽动暴力的言论本身并不可怕,因为它不一定会导致积极的结果。在言论自由得到保护的社会,这种言论虽然令人不适,但仍然值得保护。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面向,是它所保护的不仅有好听的言辞,还有令人不悦的话语。在“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中,大法官布伦南就指出,“对于公共问题的讨论,应该是不受限制、强烈坚决、充分开放的 (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欧洲人权法院也曾在汉迪赛德案 (Handyside v. United Kingdom) 的判决中提到,“那些冒犯唐突的、令人震惊的、搅扰不安的言论”(offensive, shock or disturbing) 同样值得保护。

在煽动暴力的问题上,真正值得重视的,不是煽动,而是暴力。后者是对社会安全与和平的头等威胁。但是,对抗暴力却不绝对是限制言论的理由。只有当言论与暴力的因果关系链足够明晰,达到“紧迫性”的要求,干涉言论自由才拥有了正当性。此时,言论不仅仅是思想的载体,而已然超越了原有的语境,成为了非法行为的导火索。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李汶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传媒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微思客WeThinker莫惜墨板块编辑,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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