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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 | 微思客法律白话文撰稿人
 
从去年修法、今年上路的“一例一休”劳动基准法修法,引起台湾滔天巨浪的撼动,不论是劳方还是资方、蓝媒还是绿媒,罕见的枪口一致对新制度毫无保留的批判。近日,又因发生台湾史上最严重的国道游览车翻覆伤亡事件,也使劳工休息被受关注与检讨。在一例一休上路时,许多业者也声称为了因应成本提高,将调涨商品、服务的价格,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将对此关注是否有不当涨价的情况。
 
只是为什么国家不好好拼经济、却要管这类你我之间的小事,员工真的有意见不是应该去跟自己老板反应吗?为何要透过政府,而不是回归市场机制就好了呢?
 
契约自由
 
阿瘦卖的牛肉面不好吃、肉超小块,政府可以禁止客人向阿瘦光顾吗?大胖画的画作超丑,但还是有人愿意出高价收购,政府可以要求大胖不应该卖超过多少钱吗?若行为没有违反保护社会大众的法律、没有牵涉到其他人的权利义务,其实只要双方同意就好了,政府、其他人管不了。可是阿瘦的面很难吃耶!可是大胖的画很丑耶!但客人和买家高兴就好,和其他人又没有关系,为什么要去管他们呢?
 
这就是契约自由、私法自治,而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和尊重(大法官释字第576、643号解释就指出,契约自由应该受到宪法第22条保障)。提及私法自治,可以谈谈公私领域的区分。
 
公私领域的区分
 
公私领域的区分可追溯到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将公共领域“城邦生活(polis)”与私人领域的“家庭生活(oikos)”作划分,公共领域是自由、公开的,而私人领域则是隐匿和缄默的。
 
19世纪自由主义受到文艺复兴后对教宗提倡自由、以及洛克和启蒙运动的思想家论述争取自由权利的斗争之影响,以有自主能力的个人所形成的公民做为分析的基本单位,认为应追求个人发展、并拥护自治权,要求放宽或免除专制政体对个人的控制,主张将政治场域的公领域与个人生活的领域加以区分。
 
自由主义认为自由生活主要体现于公民社会中对个人事业和感情的追求,而政治的主要功能即是保护人们在公民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并赞扬社会个人自由形成的私人结合更甚于政治的强制性统合。虽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主,但并不排斥政治权威,依然肯定政府得以带给人民和平、安全及财产保障等等优点。
 
为了调和政治权威与个人自主之间的冲突,自由主义将公领域所代表的“国家”,与私领域所代表的“社会”区分。
 
前者国家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须坚守最基础的人权保障、民主国、法治国等原则公共价值,为国家可合法行使高权的政治界线范围,在公领域国家对人民虽有权威,但仅只于人民所认可的制度和规范;而在私领域中,只要个人不违反基础的公共价值,则应任由公民追求自我决定,国家应严守中立而不过问,使人民能维持自主性和多样性,因此私领域即是政治界线外国家不得干预的自由自主公民社会,如个人自由和隐私权或是自由市场皆是属于私领域的范围,应防止政治权威的公领域不当侵害。
 
法律的公、私法划分
 
将政治学上的公领域及私领域二分法投射到法律上的区分,可以连结的概念即是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公法”,是规范具有统治权的国家,确定国家权力的基础与界限;而“私法”则是以个人意思自治为出发点,侧重社会生活主体的意思自治,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法律上有公、私法区分的概念,可追溯自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政体的法律以及皇权的统治命令,主要是为产生统治效果、而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之法。当时的法学者认为,公法规范并无法由私人间协议而变更,但在私法上对当事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不过由于王权至上的因素,以致在中世纪公法领域长期未能真正建立,反倒是私法较有所发展。公私法区分仅是学理上的概念。
 
直到18、19世纪资本主义开始于欧陆国家盛行、封建统治崩溃,资产阶级提出民主及自由,并要求财产权、契约自由、自由贸易及竞争以摆脱政治权利的束缚,限制国家对私经济领域的干预,因而限制国家权力的公法开始发展、并逐渐与私法各自独立发展。也因而成形独立的私法法典体系建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行的司法二元体制建立,逐渐成形现今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样貌。
 
公、私的检讨
 
公私二分最初的构想,是防免国家高权过份介入私人领域,而侵害私人的权利;但理想的自由放任是建立在大家实力相当的平台上,但若是彼此之间实力有很明显的落差,这样的自由可能会让社会结构产生失衡。例如咖啡店老板觉得同业削价竞争太辛苦了,就和同城市里的所有咖啡店老板一起约定好同时涨价二十块钱,好像对消费者就很不公平;例如公司规定女性同仁只要结婚就要辞职,这样对女性工作就很没有保障。
 
传统的公私二分招致许多批评,由于政治、社会、个人彼此之间的关系互相影响,以致公私领域两者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有时甚至难以区分清楚;而女性主义也指出公私领域区分的缺失,批评二分法忽略了对家庭关系的探讨(例如家庭中父亲、丈夫至上的思维),虽自由主义应认同所有人平等,但实际上几乎在各个文化中呈现男尊女卑的情况,在私领域以“自然秩序”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因妇女、孩童、奴隶通常被“自然地”视为次等阶级,也使女性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从属于男性的地位,因而被置于民主政治追求目标之外,使男性与公领域连结、女性与私领域的家庭作连结。
 
因此,在自由主义主张私领域不可侵犯时,其实就可能豁免了公权力对男性侵犯家庭的情况,使女性在家庭中可能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却无私权保障可言。女性主义的批判也可以反应在其他的弱势群体中,例如少数民族、劳工、移民、身心障碍者、性少数群体等等,公领域的平等观念通常甚难渗透至私领域。
 
另一方面,20世纪的资本主义开始转变,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生活开始加强介入,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或从事社会福利照顾,如民法租赁契约中特别规定保护多为社会弱势的承租人地位,有较多对承租人有利的规定、劳动法试着弥补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差距、也制定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经济上的弱势;此外,政府甚至有与私人进行私法行为之情形,使政府与市场开始相互渗透及融合,因此有“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之情形,且大量的公私混合的情形出现,如BOT、公办民营、民营化、行政委托等等公私协力,也使法律作公私法区分其实备受学理上质疑。显见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实质上已逐渐崩溃、甚至有观点认为应扬弃公私法区分之观念。
 
公权力的介入与私法自治的平衡
 
在人权保障下,国家除了消极不侵害个人权利外,更应该积极保护个人免受到他人的侵害、甚至实现人权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应营造一个每个人得以享有权利的环境。因此国家不得不适度的介入私人之间的关系,将宪法及人权法保障个人权利的宗旨体现在私人之间。
 
有些规范是为了避免私人之间的失衡,建立平等,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第1项:“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公平交易法第1条:“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自由与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特制定本法。”避免大企业以较为优势的资源,和消费者产生不公平的交易关系,以维持市场的运作,避免垄断而破坏了自由市场的目的。
 
而在劳雇关系中,雇主通常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因此国家透过立法的方式,将保障平等、以及一定的人民经济社会文化权的保护。例如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条:“为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劳动基准法第1条第1项:“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当追求全面百分之百的自由可能间接形塑不公平的不自由,国家高权就应该适度地介入自由市场,扮演调和、衡平的角色。不过,确立这样的宗旨或许是容易的,最困难的还是介入的“程度”应该如何拿捏。“管太多”和“管太少”往往是同一个市场下对立的两方容易产生对政府的质疑,过程中难免牺牲一方部分的自由或权利,例如提高对劳工的保障势必同时增加对雇主的义务。从一例一休所摇晃出的波澜不难得知,这样的立法形成的难题至今依旧反反复复地上演。
 
 
编辑:林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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