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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性产业之规范现状(一)

萧堉成 | 法律白话文驻站作者

你知道吗?其实在台湾从事性交易其实“不是真正的”违法吗?[1]本来,依据旧社会秩序维护法(以下简称社维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 “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编者注:即罚金)”。对于从事事交易的性工作者,会受到这条规定而可能会受处罚, 对于从事性交易的“客人”,并不在这一条处罚的范围内,所以形成所谓的“罚娼不罚嫖”的结果。然而,98年11月6日公布司法院释字第666号之后, 对这条规定有了新的解释,同时也修改社维法的规定。

然而,自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社维法规定迄今,还没有一个县市政府制订出相对应的自治条例,也没有一个县市划定“性交易专区”。换言之,在台湾的性交易行为,虽然法律开放设立合法的性交易专区,但是没有这样的区域让性工作者可以合法地从事性交易,而形成“无法合法化”的现象。


2011年11月4日,台湾红灯区合法第一天
图片来源:http://news.asiaone.com/News

州官不放火,百姓怎能点灯?

虽然法规松绑,但各县市未规划性交易专区,此种现象所带来的影响在于性工作者无法合法的从事性工作。对性工作者而言,释字666号解释这道曙光, 甫照下又被乌云所笼罩。

回顾历史,性产业可说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产业,他的产生与存在对于社会而言有很多不同的意义。一方面,基于对性欲的需求产生了这样的职业;另一方面,出于贫穷与经济压力,使得性工作者选择从事这样的职业。此外,也有人认为,性工作就和其他劳务工作一样,以提供服务来换取报酬,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选择从事性工作呢? [2]德国哲学家穆勒的这席话,对于性产业的存在做出如此的诠释:

“在卖淫历史中,我们可以找着两性观念变动的良好例证⋯⋯在一个时代,卖淫是被禁止的,如有发现即加以严惩;但在另一个时代,则又受王族、长官与僧侣的助长和保护了。再后,卖淫又可能不受宽容之待遇,要规定严厉的法则以制裁它。但无论如何,它总显出活力,直到今日,尚仍在繁荣”-- 缪勒•利尔(F.C. Muller-Lver,1857-1916)[3]

性产业纵然立法处罚,这样的行业仍然在地下化继续进行,或许应该思考的是,既然这样的行业就是会存在,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是否管制及如何管制,政府该如何好握那一把尺?

划与不划,左右为难

交由各县市政府决定,看似让各县市政府得以因地制宜仔细规划,但实际上是把这一个复杂难解的问题丢给地方处理。虽然曾有县市政府投入规划,结果也是无疾而终;另一方面,对于设立性交易专区,也出现反对声浪,认为设立性专区会增加治安维持、性病防治等社会成本。此外,反对者认为性产业背后蕴含人口贩运、毒品及帮派等非法问题,设立性专区如同设立犯罪的温床,并且,性专区的设置也会影响夫妻及家庭亲密关系。

对于上述反对者所担心的种种事实,或许正是因为现行性交易并未真正合法化所促使的结果。正因为欠缺妥善的管制措施,使得性工作与非法帮派产生连结,性产业背后的庞大利益由帮派把持,进而衍伸所谓人口贩运、毒品孳生等等问题。透过政府介入管制,建立妥善的制度,例如定期健康检查、设定派出所或者增加警力配置等等,反对派的多数理由或许可迎刃而解, 因而增添的社会成本也可以性产业的收益中透过税收或是规费等方式加以平衡。

至于立法政策上,本文认为采行性交易专区的规范模式面临最大的挑战在于周遭居民的反对。这样的反对声浪促使县市政府不敢贸易施行,而这样的反对或许正是来自“性交易专区” 这个标签下的结果。但性交易专区伴随的是降低管制成本,所以两者如何平衡仍然考验法规的设计。但无论如何,在未实际合法之前,性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仍然受到限制,诸多性工作者仍然期待着可以合法从事性工作的时刻到来。

寻芳客的视角──满足性需要的权利

还有另外一个可观察的角度是,参与性交易的“嫖客”,满足性需求是不是也是一种权利?对于具有合法性伴侣的族群而言,性交易的需求或许并不大,但是对于缺少性伴侣的族群而言,性产业的存在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此一族群的性需求。

当然,性需求的满足不一定需要透过性交易的方式而为之;同时,性需求也不一定需要透过性行为而获得满足。但是对于缺乏性伴侣的族群而言,性产业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提供这些族群一种选择。至少,想要从事性行为的单身族群,可以透过性交易获得满足。对于这些族群而言,或许应该承认的是他们有满足性需要的权利,透过从事性交易满足性需求的权利。更长远的来看,这样的性需要满足与社会安全及治安维持也有所关联。

性工作合作化虽然从未在社会议题的讨论上缺席,但常常容易被其他议题讨论而遮盖。近来讨论司法改革之际,希望借本文增加此议题的讨论度,对我国性产业的管制能有所突破,让释字666号解释的曙光,再度照亮。

[1]并不是说在台湾从事性交易已经全面合法了,特此澄清,详待后述。

[2]陈慧芳,<性工作的存在及其意义 - 从Simmel的媒介交易理论出发的反思>,东吴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研究计画暨论文发表会论文,页1-20,陈文从父权论与现代社会观点分析性工作存在的意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多加参考喔。

[3]谢康,1972年,“卖淫制度与台湾娼妓问题”。大风出版社。转引自注2。

(图文编辑:Ye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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