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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占明| 微思客撰稿人
“复仇,天地之大义也,而又有何疑焉?
传曰:父之雠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而斗。”
----宋 高斯得《耻堂存稿》
山东年轻人武松在阳谷县本来有着一个稳定的生活:在政府谋了个小差使,工资不高,但够花;为老百姓除过虎害,威望高,口碑好,领导也高看一眼;哥哥嫂子恰好也搬来这里做个小生意,闲时兄弟可以互相照应,共叙亲情。
武松自己也以为自己的人生就这么过去了:不咸不淡,但平静快乐。不料去首都出个长差回来形势突变:嫂子潘金莲和奸夫西门庆及邻居王婆合谋毒死了哥哥武大郎。
武松的身份是都头,相当于阳谷县刑侦大队长,是个执法人员,所以武松本能的想法是依靠政府和法律为哥哥伸冤。通过法律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多好处:有国家机器做后盾,有钱有人有手段有威慑,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武松带着证据去官府告状。证据有四:一是团头何九叔的证词,二是见证人郓哥的证词,三是死者被烧黑的骨头,四是西门庆行贿的银两。
从现代证据学角度看,这几个证据都或多或少有些瑕疵:
书中写到:
武松捋起双袖,握着尖刀,指何九叔道:“小子粗疏,还晓得‘冤各有头,债各有主’!你休惊怕,只要实说!——对我一一说知哥哥死的缘故,便不干涉你!我若伤了你,不是好汉!倘若有半句儿差,我这口刀立定教你身上添三四百个透明的窟笼!
你看,威胁证人。这样的证据如何能用?
郓哥的证词又怎么来的呢?
武松道:“好兄弟。”——便去身边取五两来银子——“你把去与老爹做盘缠,跟我来说话。”、 “兄弟,你虽年纪幼小,倒有养家孝顺之心。却才与你这些银子,且做盘缠。我有用着你处,事务了毕时,我再与你十四五两银子做本钱。
你看,贿赂证人,这个证据同样有问题。
两块被烧黑的骨头?
从法医角度说明不了什么。科学证明:人死后骨头长期暴露在外界环境中,被氧化后会由黄白色变成黑色。但急性砒霜中毒与骨头颜色毫无
关系,残留的毒药主要存在于肠胃和血液之中。
另外说句闲话:武大郎尸体被火化的描述也不符合历史。
据《东都事略》记载,北宋建隆三年三月,宋太祖赵匡胤下令:“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志,所以厚人伦而一凤化也。近代以来,尊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后来的高官司马光也说火葬“不孝不仁,莫大于此”。
所以两宋时期火葬基本禁绝。
十两贿银?
倒是可以证明西门庆心里有鬼,可惜仍是个间接证据。
知县驳回了武松的控告,真正原因是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嘴里说的理由不是上述科学角度的分析,而是说这案子不符合处理人命案件的“尸、伤、病、物、踪”五个要件。
——尸是尸体,伤是致命伤痕,病是致死病因,物是物证,踪是证明行凶情节的证言,其中最主要的是尸体。这五个要件的确是当时立案的要求,但也不是绝对的,有的时候无尸也可以立案,例如《折狱龟鉴》里记载的行岌访妾案。所以,对这么严重的刑事诉讼控告,这么多的线索指向,至少应该调查相关嫌疑人吧?你看鲁智深打死了镇关西,政府找不到主犯,急的连街坊四邻都抓起来了,所以知县明显是在推诿敷衍找借口。
公力救济的路被堵死了。武松也不着急,马上着手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决。
通过自己的力量解决是有条件的,最重要的是个人有这个力量。例如郓哥,连和王婆这样的老太太掐架都进行得很激烈,互有胜负,你让他怎么去找武功高强的西门庆报仇?最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像《神雕侠侣》里慕容燕找耶律齐报仇那样,去一回被人家灭一回,受一回羞辱。
另外还需要有法制意识,决定自力救济,并不是完全撇开政府和领导,脑袋里还要有法律这根弦儿,要尽量依法办事。举个例子,如果报仇的人是李逵,暴戾野蛮无法无天的主,拎着斧子嘁哩喀嚓就把几个想象中的仇人砍了,如果砍的兴起,还会捎带几个围观的吃瓜群众,这是典型的法盲加流氓的低层次自力救济。
这两个条件武松都符合:有力量,老虎都打得死;有法制意识,会“依法”杀人。
以后的故事大家都熟悉:武松找了很多证人,让当事人做了有罪供述,然后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并且留下更该死的王婆做活证。然后拎着人头、凶器、供词,押着王婆,带着众证人,来到县衙,往堂上一跪:大人,您老瞧着办吧。
按照《宋刑统》的规定,杀人属于十恶犯罪里的“不道”,惩处非常严厉,一般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尤其是武松杀死潘金莲后剖腹挖心的情节,属于“杀人且肢解”,性质更为严重。
但对于如何处理私人之间有客观理由的复仇行为,包括宋在内的历个朝代都态度暧昧。一般说来,在文明社会初期,社会和政府明示认可私人复仇。如《公羊传·隐公十年》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礼记 》记载孔圣人的教诲:别人杀了自己的父母,要睡草席枕着木头,不做官,时刻想着报仇。平时就带着武器,路上遇到仇人立即就能上去拼个你死我活。
但文明社会发展了一段时间后,法律已经颁布,法律秩序也已建立,从皇权的稳定性出发,这时候政府就比较重视法的权威,限制或禁止个人绕过法律自己复仇。就像《大学衍义补》所记载的“自秦以来,私雠皆不许报复”。
规定虽然如此,但在习惯和道德的强力作用下,私人复仇依然层出不穷。
以武松所在宋朝为例,《宋史》记载仁宗时期“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至冠,刺仇,断支祭父墓”,处理结果是“自首,论当斩,帝贷死,刺配邻州”。
唐代还有个更传奇的故事:
“洪州人谢小娥,其父、夫并为江贼申兰、申春所杀。小娥辗转得知,托傭兰家二岁余,乘隙杀申兰,复大呼捕贼,乡人共擒申春及党数十,得赃千万,贼党尽伏诛。江州刺史张锡嘉其烈,上表为之请,乃得免死。及归乡,豪族争求聘,小娥不嫁,祝发事浮屠,垢衣糲饭终身。”
这个案件后来被文人改变成小说、戏曲,影响极大。
正是因为法律规定和道德习惯不一致,同样的情节判决结果迥异,导致几乎每个类似的私人复仇案件都会引起一番风波,有的引发名人之间的互相攻击指责,比如唐代徐元庆杀人案中柳宗元对陈子昂的批评;有的甚至会引发朝廷两大派站队吵架,如北宋熙宁元年发生的阿云杀夫案,朝廷大佬王安石带领一大批属下激斗以御前红人司马光为首的另一群官员,刑部、枢密院、中书省等中央重要机关也搅入其中,虽然最后宋神宗听了王安石的建议免了阿云一死,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十七年后哲宗继位,重掌大权的司马光马上推翻以前判决,把阿云抓起来斩首。
对于武松为兄复仇杀人案而言,阳谷县的知县对当时的法律规定、习惯做法、判决争议等肯定是清楚的,既然心里面“念其义烈”,“一心要周全”,就得想到一个妥当的理由保全武松性命。实际做法简单而粗暴:编造虚假案情。将事实改成这个样子:
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到。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这种做法没什么技术含量,但非常有效,根本不给那些法律大佬、高官、学者任何卖弄学问辩论的机会。结果当然非常理想: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对于一个身负两条人民的罪犯来说,这是一个相当轻的处理。武松自己也很满意,临走前还有心思到东平府刑场看王婆受剐。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专使权不容侵犯,对类似武松这种自力救济私下报仇杀人的事情严格禁止,违者的惩处也很严厉。但法律要想达到设想的目的,在禁止自力救济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把公力救济做好:畅通渠道,提高效率,确保公平,树立权威,降低成本。要防止相关机构成为幌子摆设,防止好经被歪嘴的和尚念歪,防止蛇鼠一窝,把惩恶锄奸消弭仇恨的职能倒行逆施,制造更多恶行、更大仇恨。
(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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