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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万科——什么才是王石的逻辑?

唐目

一、万科发生了什么?

 

2016617日下午,万科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万科拟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预案。617日晚间万科发布公告称,万科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地铁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初步交易价格为456.13亿元。万科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初步确定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5.88/股,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万科股票交易均价的93.61%

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其中张利平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董事会重组相关决议结果显示:同意 7 票,反对3 票,弃权0 票。华润方董事对重组相关议案均投了反对票,并列举了6大理由。

同时,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前述12 项议案已由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618日,华润在微信平台做出强势回应,认为该等议案并未依法获得通过。

 

二、决议到底通过没有?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里计算的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万科为例,董事会成员11人,董事会决议要通过,需6名董事投赞成票。

但是“凡事挡不住章程另有规定”。学界一般认为,章程可以规定比过半数更高的通过比例。通过查询万科的最新章程,其137条规定:(1)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3)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4)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等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看,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而《公司法》第124条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利平提交的声明称,其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因此,万科董事会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为10人。现在,赞成票有7票,7/10,大于2/3,更大于1/2。基于张利平为关联董事这一前提,不管适用公司法124条的半数决还是公司章程的多数决,该决议均能获得通过,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

 

三、关联关系董事能否认定?

 

首先看张利平董事的声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接着看华润作出的回应,华润方认为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得很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内容看,本次决议事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即“所涉及的企业”应为深圳地铁,而张利平声明中提到的“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并非“所涉及的企业”,其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应该被认定为关联关系董事。基于这个前提,华润方认为,董事会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适用公司章程第137条的规定,需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而“由于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为8人,而本次董事会议有关万科发行股份的议案均只获得7名董事表决同意,故华润认为该等议案并未依法获得通过。”注意,此处华润隐含了一个前提,即董事会成员全部参与表决(分母是11),7/11,小于2/3,该决议并未通过。

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确实比较复杂,《公司法》在第216条用语含义中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规定,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但是,由于外人无法了解黑石与万科的具体交易内容,也无从知晓董事张利平的关系情况,着实无法对关联关系进行准确判断。对于张利平董事声明中所称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需要由董事会来判断。万科的董事会将张利平认定为关联关系董事,需回避表决。

当然,如果不认同董事会的判断,可以提出异议,甚至提起诉讼。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个人看来,万科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的资产这一决议,与张利平声明内容中的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可能并不存在关联关系,这更多的可能是王石团队的策略。但是,即使最后张利平经认定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回避,那么其拥有投票权,应当允许其对表决事项重新投票,该决议也大概率获得通过。

 

四、王石的策略是否准确?

 

朋友圈也出现了王石团队“弃卒保车的妙棋”,在我看来,王石的此招并不妙,甚至可以说是画蛇添足。

以张利平为卒,让其作为关联董事出具声明,回避表决,王石是想适用公司法第124条(与万科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深交所上市规则10.2.1条相同)的规定“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按照王石的设计,万科无关联关系董事为10人,因此只需要6人,该决议即获通过。

可是,经过上述分析,在张利平为关联董事的前提下,7票赞成,7/10,大于2/3,更大于1/2,即不管是半数决还是多数决,该决议均能获得通过。看似为决议通过加了双层保险,可是也为华润留下了攻击的漏洞。华润以张利平是否为关联董事展开反击,虽然很可能改变不了王石胜利的最终结果,但也算是反击到点子上了。

 

(图文编辑: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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