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里士多德悲剧理论的角度浅谈易卜生戏剧《群鬼》
陈国俊
如我们所见,易卜生此部戏剧《群鬼》是一部悲剧。以阿尔文太太失去一切,儿子发疯,私生女吕嘉纳最后宁愿到“阿尔文公寓”(即妓院)去等等诸悲惨结果告终。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中为“悲剧”下的定义,“悲剧是对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它的媒介是通过‘装饰’的语言,以不同的形式分别被用于剧的不同部分,它的摹仿方式是借助人们的行动,而不是叙述,通过引发怜悯和恐惧使这些情感得到疏泄。”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易卜生该剧对于此定义的近乎完全契合。整个故事由阿尔文太太因长辈之意嫁入阿尔文家,从此开始对一切不良之事的掩盖,矫正而最后全部失败为主线,对整个封闭社会的这类常见现象的直接体现和摹仿,最终引发了读者对此剧中阿尔文太太的怜悯惋惜和其他人物的同情与不满。在恐惧层面,因为剧中主人公的出于人情的小恶促成的最终的大恶,更是令人在与自己的境遇进行同级比较的时候,感到恐惧与战栗。如著名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平庸之恶”的概念,对独立思考正确、善恶、美丑等价值的原则的放弃,对恶行的消极不从甚至是主观参与塑成的恶甚至比独裁暴政者本身的“极端之恶”更恐怖和更具有破坏性。剧中的部分主人公(最明显的如阿尔文太太)也是部分契合了阿伦特提出的概念。
刚开始在阿尔文太太嫁入阿尔文家之前,她是遵守和听从长辈之意的,并没有因为自己的选择而进行婚姻之事,在一开始嫁给阿尔文之后,她发现了整个婚姻生活的混乱和悲惨,曾一度失常出走,想投靠到曾经的知心人曼德牧师那里,但被曼德牧师因为私心和自所谓高尚的基督教世俗伦理所拒绝了,最终阿尔文太太还是回到了阿尔文家继续做“贤妻”。她的应对方法是做各种各样的好事,去为阿尔文建立美好的但是虚假的名声,不让阿尔文随意把他自己不雅的一面展现到外面,在晚上,甘愿陪阿尔文喝酒耗时间和拖住阿尔文,在儿子面前撒谎,描绘出一个社会好公民的形象在她儿子的心中。但最后一切都破灭,她最关切的儿子欧士华也因为遗传了父亲的性病病情恶化从此变成了只会喊“太阳”的废人。这一切都符合了亚里士多德悲剧理论中,关于悲剧情节的要求和描述,“情节是悲剧的根本,用形象的话来说,是悲剧的灵魂。性格的重要性占第二位。”而在剧中,各个人物迥异的性格,共同的畸形状态也确实符合了,剧中人物戏剧的重要性排第二位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悲剧六要素为:情节、性格、思想、言语、唱段和戏景。情节之前已简单提及,在性格上,阿尔文太太的为了掩埋真实的不堪的实情体现的一意孤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与戏剧《玩偶之家》中娜拉前期为了让自己帮助丈夫的那件事不被暴露以歇斯底里掩盖事实的态度具有相似之处。而曼德牧师与之前另一部戏剧中的罗得教师,在描写上也反映出了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因为有一定知识,被公认为地方上比较有权威的公知,在封闭社会下,因为自己的知识而导致优越感,对新事物新思想(在剧中多以较美好的为主)直接采取本能的偏见的排斥,在公共事务或者事不关己的私人事务上,采取一种看上去崇高的姿态来进行所谓客观正确的评价和引导,但一旦引火上身,立马就采取用所知进行言语上的自保的双重标准的形象。吕嘉纳与欧士华,一个是虚伪的只是为了挤入上流社会而不惜手段的该时代下的体现封闭社会中畸形女性心理共性的人物,一个是尽管受过高等教育,在艺术上有天赋才华,对美好的新事物(从西欧传来的启蒙运动思想)也是采取赞成和支持的态度,但同样出于天真幼稚和对于旧社会盲目的抵抗而产生的利用进行荒淫的性行为以及一本正经而又实质上是歪曲逻辑地为自己进行辩解和掩饰,最后也只剩下喊太阳的状态。易卜生以其因丹麦哲学家克尔凯郭尔的影响(克尔凯郭尔的思想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关于反讽的理解、论述与对他者的批评),在剧中人物性格的设定上进行了全面性的反讽的设计(克尔凯郭尔也更偏向全面性的反讽而不是局部反讽,这样的反讽他认为是超越时间的,居于现实性之上的,在易卜生这里,也作为对普世性的崇高目标追求下,采取的全面反讽,在每个时代的畸形心理上,都可以予以一定程度上的批判。)
在思想和言语上,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其中人物的可悲、可恨与反讽性境遇。例如阿尔文太太,忠于丈夫,恪尽妇德,看上去像是美德的性格,但在手段和方法上,使用了欺骗,瞒哄以及最后因为个人利益采取对那些不良行为的认同(例如最后的对其儿子欧士华处境的无限宽容),让我想到了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的一段话:“不知道权利、公平、法律与正义的由来和成因的人,往往把习惯和先例列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在他们的观念中,凡是习俗所惩罚的事就是非正义的,而只要有证据表明习俗不惩罚的或习俗鼓励、赞成的就认为是正义的。这正像未成年的孩子一样,除了从父母师长那里接受来的训诫以外便没有其他的分辨是非的标准。所不同的只是儿童会坚守从父母那里得来的标准,而成人则不然。成人会忽而讲习俗、忽而讲理性,而是讲习俗还是讲理性,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他们会放弃习俗,而一遇到理性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又反对理性。这就是为什么人世间的是是非非总是说不清楚,并经常见诸笔墨、诉诸刀枪的原因。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们从来没有为关于线与形的几何学说文争武斗过。这其中的原因倒也简单,那就是,几何学对人们的野心、欲望和利益并没有任何妨碍。”在本剧、其他戏剧以及所反映的无论是封闭社会还是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的转型中所出现的各种两面的双重标准的现象的最好阐释。他们的确是“不知道权利、公平、法律与正义的由来和成因的人,往往把习惯和先例列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在易卜生的四部问题剧中,每部都出现的关于法律意识与道德准则混淆,在应该有公正的好法律的时候,哪怕是正面的主人公也是按照其自身的道德感对法律做出要求,例如《群鬼》中阿尔文太太的言论,“我时常想这世界上作怪害人的东西就是法律和秩序。”,而非正面的,往往都是以“法律不考虑动机”(《玩偶之家》中小职员柯洛克斯泰语)这样的冷血的因为不关乎自己切身利益或者利益在此一方,就拿现时法律为自己的私心打一个伟大的旗帜。而在需要法律惩戒的时候,又往往是以荣誉感为第一考虑,无论是《社会支柱》中的博尼克及其商业伙伴等人,《玩偶之家》中的丈夫海尔茂为了不让别人知道自己妻子欺骗而要进行的掩饰,还是认为有荣誉才能出任社会公职(自诩为社会支柱的心态)的想法,无一不反映出了这点。
唱段因为鄙人只是通过剧本分析,而不是点评戏剧(表演中也有表演中的点评之处)所以不再论述。而戏景,《社会支柱》《群鬼》《人民公敌》三部易卜生的问题剧中都有很强烈的呈现,在此只言《群鬼》。《群鬼》中,关于“鬼”的一层意思,即是指当初的阿尔文与女佣,以及后来其子欧士华与作为女佣实则是私生女的吕嘉纳在“暖房”里面发生的事情,在戏景中,塑成了强烈的批判与反讽意味。即道貌岸然或者表面上光辉无比的人物实质上暗地里所做的“鬼”事,进一步凸显了主题和深化了作者意味的主旨。
亚里士多德悲剧理论中要求“事件的合理安排是悲剧中第一位的”,在此剧中,易卜生不同于其他三部问题剧,确实达到了亚里士多德悲剧理论的要求。其他三部剧皆以看上去挺不错,但剧开始就以主人公述说真正的实情奠定整部剧的基调,情节以及为主人公的不同状态下的感情色彩作了铺垫。但是戏剧《群鬼》中,却采用了戏剧的常规路线,完整的活动,开端,中间,结尾,步步明确,从一开始的明面上看上去还不错的境况到最后全部悲惨命运的结局。确实符合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一部悲剧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其组成部分不仅要排列有序,而且必须具备量度。这一系列或出于必然,或出于或然而继随发生的事件中,人物由逆境转入顺境,再由顺境转入逆境,这一长度即是比较合适的界限。” 并且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作为对一种行动摹仿的情节,它必须摹仿单一的和完整的行动。组成情节的事件必须严密布局,以至于如果搬动或删除其中的任一成分,整体将会松散和崩溃,也就是悲剧的情节应达到整一。这就是悲剧论的情节整一律。”确实我们看到,易卜生此部戏剧《群鬼》完美地契合了亚里士多德的要求。可以说这是一部非常典型又正统的悲剧。
亚里士多德认为,悲剧的效用是“引起我们的怜悯,从而使心灵得到净化。最完美的悲剧取材于少数家庭的故事。悲剧的目的不在于摹仿人的品质,而在于摹仿某个行动,剧中人物的品质由他们的“性格”决定。而他们的幸福与不幸都取决于他们的行动。悲剧人物之所以陷入厄运,不是由于他们为非作恶,而是由于他们犯了错误。”在《群鬼》中,五位主要人物皆符合该要求,例如吕嘉纳,她尽管是虚伪的,只想挤入上流社会而不择手段,最后希望破灭之后甘愿沦入妓院。例如曼德牧师,类似于变色龙的嘴脸变换,一会只顾着不问因果地批判阿尔文太太,但是在知道事实后又委婉用词(例如在知道事实真相后对阿尔文太太使用了“海伦”的更亲密的称呼,而之前只是指名道姓地严厉批评),最后因粗心失神留下了火种导致了幼儿园被烧毁。最后为了最小化他的名声上的损失和惩罚,竟然直接支持安格斯川的建立妓院的主张。这些在道德伦理上都是大恶,必遭批判,但是却并不是因为他们为非作歹或者带有这样的心思。尤其是阿尔文太太,她尽了妇德,也没有进行对丈夫的裁决评判(曼德牧师提到过妻子不是丈夫的裁决人),对儿子编造了一个伟大荣耀的父亲的光辉形象一是为了不让儿子受到不良影响,二也是让他更有出息。最后甚至为了让儿子好,愿意让儿子和吕嘉纳结婚,尽管这是乱伦之行。我们可以看到,阿尔文太太并不是什么极恶之人,也不是非常自私自利的人,像《社会支柱》中博尼克的生意合伙人那样,而是出于好心但并没有做到“程序式正义”的。的确是他们的品质由他们的性格决定,他们的幸福与不幸都取决于他们的行动。而这些确实在引起我们的怜悯之时,也使我们这些21世纪当代之人的心灵不得不受到净化。(也许大众与所思者不同,但是至少人出于本能都不会让自己就着非光辉的悲惨境遇再走一遍,在现象上。)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悲剧人物性格的刻画应该做到四点:“第一,性格应该好;第二,性格应该适宜;第三,性格应该相适;第四,性格应该一致。”在之前的论述中,我都已经简单论及了这几点,尤其在“双重标准”上,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说是入其彀中。“怜悯是由一个人遭受不应遭受的厄运而引起的。恐惧是这个遭受厄运的人与我们相似而引起的。任何一件足以唤起恐惧之情的事,如果发生到别人头上都足以引起怜悯之情”。确实,如阿尔文太太,这样一个普通的在当时的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过渡的这个年代阶段,这样的女性,这样的人,比比皆是,但是他们真的就要为此所得那么大的惩罚吗?如果真是如此,未免太不人道。但是在我们现在的当代中国,到处不也浮现着这样的景象吗?连贪官都可能是因为小时候太穷,一家人都过得很可怜,于是该人选择努力学习进北大清华,从政,依靠当官(主观或者浸入式被影响,从此靠搜刮贪污等不正当手段)让自己和全家人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准。从这个行为最本质的性质,人通过其天生以及后天努力以取得在自己范围之内(贪污也是因为别人有所需在该人职责范围之内而该人可形成受贿,这个可以不可以不是道德上可不可以的问题,是能力和范围中能不能达到、可不可以的问题)的占有资源的合法性(这里的法不是成文法的范畴,是类似于政哲概念中“自然法”的范畴。)这到底是错还是不错的呢?也许康德已经回答过了我们。
“真正的德行只能植根于原则之上,原则越普遍,德行就越是崇高而高贵。这些原则不是思辨性的规则,而是一种潜藏在每个人心中并远远超越同情或怜爱的特殊根据之上的情感的意识。我相信我可以一言以蔽之:那就是人性的美感与尊严感。前者是普遍仁爱的根据,后者是普遍尊重的根据。”——康德《论优美感与崇高感》
我们中的大多数,也包括我,要做到康德所说的这些,是很难的。而且我曾跟一位友人讨论过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盲者扶起了一位坠地的老人,他之前也没有受过康德式的德性教育与思辨,那这算不算美德,算不算善行呢?康德也许回答NO。在其著作《实践理性批判》中曾提到一个人出于责任而给人捐了比较少的钱好过一个人出于快乐而给人捐了巨款(非原文)。但是如果我们本来就在一个不快乐甚至是无法快乐的情境下,例如阿尔文太太的境遇,我们又不知我们的个体责任,公民责任,时代责任到底为何,如何的时候,这部易卜生的戏剧《群鬼》到底能带给我们什么呢?
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悲剧是为了净化心灵,我国总是崇尚喜剧,看到悲剧就不满,愤懑,揪心,觉得这是很难受的事情,但是当我们发现,悲剧之后的净化让我们更重视责任和自由,而喜剧后的满足让我们只限于打开电视机然后“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
要不,既做逻辑学家,也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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