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国家是什么关系?
——先有爱国者还是先有可爱之国
玉照
希拉里在最新总统竞选视频中,通过“家庭强,则美国强”这样的口号来表达未来的执政理念,通过关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挑战与机遇来争取选票。相比较八年前阴沉、忧郁、与普通人格格不入的竞选视频,这次竞选视频因亲民、实际而受到网友的广泛关注。
当然,也有人批评希拉里的竞选视频释放了过于强烈的个人主义信号。事实上,在一个政治不断被分解的今天,相比较政治,我们更关心生活,亦或者说,生活本身就是最大的政治。今天的我们,活的更加自我,政治的的情怀、爱国的情感常常以一种不在场的形式在场。说它在场,是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主动、被动地接受各种爱国主义的教育,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在被政治所中介;说它不在场,是因为我们几乎很少再把它作为一个问题来思考。
事实上,在国家日常治理中,如何确立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边界,如何处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国家策略的一部分,更是作为个体的公民一生都需要面临的问题。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看似遥远的国家制度设计直接决定了我们每一个默默无闻的公民的一生将如何被安排。
在一个和平的时代,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谈论爱国,还能因何种原因产生爱国之情?或许这并不是一个自明的问题。它所隐含的仍然是在今天的时代如何处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不论站在何种立场,对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评价都是困难的。个人和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是复杂的,从来就没有一种绝对的个人主义,也从来就没有一种绝对完美的集体主义,任何理想政体都是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张力中不断被构建的。
中国共产党两位创始人陈独秀与李大钊曾就自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产生过激烈的论争。
1915年,陈独秀不满于袁世凯的倒行逆施,在《甲寅》杂志发表《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在当时引起热烈反响。他认为:“今之中国,人心散乱,感情智识,两无可言。惟其无情,故视公共之安危,不关己身之喜戚,是谓之无爱国心。惟其无智,既不知彼,复不知此,是谓之无自觉心。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国人无自觉心者,其国亦殆。二者俱无,国必不国。”
在陈独秀看来,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上几乎看不到爱国主义或自我意识的觉醒,但是他认为并不能因此指责他们。陈独秀认为,爱国意识未觉醒的过错不在公民,而在国家,在一个因为自己无能而承受风险的国家。
从当时的政治时局来看,相比较没有爱国情感的公民,一个不能激起公民爱国情感的国家更应该受到批判。也就是说,国家有责任在民族共同体之中创造这种爱国情感。每一个尚未觉醒的自我都是一个潜在的爱国者,他们都期待一个值得自我觉醒,能够激起潜在爱国情感的理想国家的出现。只有在一个值得热爱、牺牲的国家里,自我意识才能觉醒。陈独秀认为当时的欧洲和美国就是这种情形。在那里,国家是“为国人共谋安宁幸福之团体。”而当时的中国之国家俨然没能很好地履行这一义务。对于这样一个不能谋国人之幸福安宁的国家,公民没有义务去爱。
陈独秀对当时中国社会的思考,得出了激进的结论,认为一个不能激起民众爱国之心的国家根本没有资格成为一个国家。“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简言之,国家是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自然结合起来的利益共同体。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让公民幸福而有尊严的活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陈独秀的论断引起李大钊的反感,李大钊也承认当时的国家各方面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但他并不赞同陈独秀所认为当前国家不值得拯救的观点,随之写了《自觉心与厌世心》一文,,驳斥了陈独秀的厌世之辞:“恶政苦命,……不过一时之象,非如亡国惨劫,永世不复也。”虽然李大钊对当时之国家也有诸多不满,但他认为至少还算是一个中国人的共和国,而一旦放弃对国家的拯救,将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就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和陈独秀不同,李大钊认为,公民个人有自我觉醒,并去努力创造一个理想国家的义务:“不宜因其国家之不足爱,遂致断念于国家而不爱。更不宜以吾民从未享有可爱之国家,遂乃自暴自弃,以侪于无国之民,自居为无建可爱之国之能力者也。”
陈独秀与李大钊关于爱国主义的这场争论,距今整整一百年时间,虽然今日之中国早已经不再是那个处于亡国灭种边缘的中国,今日之中国人民也不再是当时尚未觉醒的民众。但是这场争论在今天看来仍然不为过时之争。这场争论背后隐含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这样一个政治哲学的永恒话题。
尽管陈独秀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悲观色彩,但陈独秀在当时就已经提出了一个在今天看来,依然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陈独秀已经开始将民族国家与政府相分离,政府不等于国家,政府是国家的主权代表者。当我们谈论爱国时,我们爱的到底是什么?陈独秀站在理性的立场上,对爱国行为进行了全新的审视。爱国应该是爱值得爱的可爱之国,而非盲目的信仰。对于当时的政府,外不能御敌,内不能安民,如果爱这样的国家不仅是盲目的,甚至是有害的。事实上,陈独秀在这里所说的不值得爱的国家,更多指的是政府,而非作为一个生存共同体的中华民族。
1933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三次审讯陈独秀等人的案件。作为被告,陈独秀宣读了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陈独秀自撰辩诉状》,与其说这是陈独秀的抗辩,毋宁说这是他作为“原告”的审判,对国民党当局的审判。在抗辩中,陈独秀义正言辞地指出,“今者国民党政府因予始终尽瘁于革命之故,而加以逮捕,并令其检察官向法院控予‘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予不但绝对不能承认,而且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者相反。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陈独秀认为他反对的只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而并不危害国家,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因为对政府持异见而被扣上叛国的罪名,不仅不能成立,甚至是荒唐可笑的。
陈独秀的代理律师章士钊,进一步指出:“国家者,土地、主权、人民之总和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试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原则也。”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是一个相当晚近才出现的概念,它既非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王朝,也不单单指现代政治语境中的政府,而是一个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想象。当我们谈论爱国时,我们爱的是一个民族国家共同体,这种对国家之爱是一种情怀,而非一种主义。尽管我们从小就接收各种爱国主义教育,但是这种情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外在强加给个体的主义更加具有力量。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样的话语体系早就内化在我们的思想之中,作为一种被牢牢建构起来的爱国主义,似乎爱国已经不再成为一个问题而存在。但在民国初年,爱国主义并非显而易见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于尚待觉醒之中,不论是国民个人,还是整个民族都未能获得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民或国家资格。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形式到来之前,公民能否暂不承担自己的义务?这是陈独秀和李大钊关于爱国之争的核心问题。一个理想的国家形式永远是处于尚未之中,真正意义上完美的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只能是一个乌托邦。但是这并不影响作为公民个人对国家的爱国之情。爱国情怀是在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中得以建构起来的。正是因为国家的不完满,才需要构成国家的每一个个体不断努力推动这个国家的进步。同样,也正是因为国家的不完满,作为整体的国家自身也必须赋予公民对其批判的权利。一个不能够理性看待现实的公民,拥有再强烈的爱国情感也不能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合格公民。理想国家制度的建立和理想公民的培养从来就是同一个过程。
正派的国民需要正派的国家来提供庇佑,同样,正派的国家也需要正派的国民才能不断被建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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