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于英国《卫报》网站)
福山政治秩序下的“中国模式”
童志超
“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在通读完当代著名政治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于2011年和2014年分别出版的《政治秩序的起源》(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和《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 后,我多少可以负责任地说作者本人并没有像国内的一些媒体和学者所认定的那样表现出对重视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的“中国模式”的认可和肯定。相反,他更多是在马克思•韦伯(Max Weber)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继承了关于中国的黑格尔式叙述,指出中国政治上的自我重复以及其与良好政治秩序间存在的距离。
福山勾勒的两对中国平行线:
如果我们把《政治秩序的起源》与《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放在一起来看的话(两本书的出版间隔了3年的时间,且总计页数近千,所以有可能目前许多对福山政治秩序媒体和学界的评述并不是将上下卷作为整体考虑或是没有读完原著就妄下结论的),就能发现福山大致勾勒出了两对中国数千年都没能逃脱的政治上的平行线:
第一对平行线:
秦统一六国、焚书坑儒、统一度量衡——对应——20世纪50-7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
特点:国家机器和最高统治者利用高度强制力对社会实行经济、思想和文化的全面的控制和改造。
第二对平行线:
起始于汉代,成熟于宋代的选贤任能——对应——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改革开放。
特点:在缺乏法治(Rule of Law)和民主问责(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情况下的国家建构,即建立了马克思•韦伯意义上的现代官僚体制。
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福山跳出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框架,将现代国家的兴起归功于中国(而法治则有其印度和中东文明源头,福山认为良好政治秩序的三要素:国家、法治和民主问责中只有民主问责是完全意义上的西方产物)。在福山看来,从“原始部族社会”过渡到“现代国家”的核心是政治权力的“去血缘化”,而这起始于法家思维的商鞅变法,即削弱血缘继承的贵族的政治影响力(相比之下欧洲的贵族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了其政治分量,因此欧洲的历代最高统治者都无法成为中国意义上的绝对君主,其国家建构也就晚于中国)。但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家建构走向了极端。源于社会的现代国家因权力空前集中和膨胀试图去全面吞噬社会,出现了类似于现代极权主义的倾向。由此而引发的秦二世而亡则给了后来的中国统治者一个深刻的教训,那就是不能妄凭个人意志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和改造。
而在考察秦之后的中国政治发展时,福山采取了一种修正的马克思•韦伯式视角,提出韦伯眼中非现代的中国古代政治实则建立了其所倡导的非个人色彩(Impersonal)的现代官僚制。简单的来说,就是借始于汉代的察举制和始于隋唐的科举制的形式,削弱世袭制对官僚选拔的影响,实现除最高统治者外在治理层面上的“选贤任能”(Meritocracy)和“去血缘化”。这一被国内教科书批为“导致中国近代积贫积弱的封建专制”(其实按照西方对封建的一般定义,中国自周以后就不是封建了)恰恰是福山眼中中国对人类政治文明所做的最大贡献。后来欧美的许多发达国家,包括今天中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其源头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相关实践。因此,古代的中国在政治上确是现代的国家。在《政治秩序和政治衰败》中,福山更指出邓小平的一大功绩就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有意或无意地逐步恢复了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官僚选拔体制,所谓的“改革开放”在这个意义上只是“回归传统”而已。
不过由于缺失良好政治秩序的另外两大要素:法治和民主(福山指出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从古至今都缺少法治元素的文明,其部分原因是现代国家构建的过早开启阻碍了法治所需的独立于国家的权力结构形成),中式现代国家在表现上是不稳定的。即便进入了21世纪,中国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福山所称的“坏皇帝”(Bad Emperor)问题。由于缺少法治制约和民主问责,政治权力虽可以借由现代官僚得到高效地行驶,但却要依靠偶然的“好皇帝”来保证其在正确方向上行使。一旦“坏皇帝”主政,政治秩序就会因权力滥用而被破坏,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迭则是这点最好的证明。此外,没有法治和民主的官僚体制也是难以独善其身的。一旦遇上所谓的“政治狂人”或“意识形态挂帅”,如20世纪50-70年代的那样,第二对平行线下的现代国家就会退回到第一对平行线中的“个人崇拜”和“极权主义”。
所以我们可以说福山的政治秩序实质是利用韦伯的现代官僚理论对中国的黑格尔式叙述进行了一个小幅度的改写,将中国历史解读为两对平行线——极权国家和现代国家覆灭的重复,其任何政治上进步的产生就都有赖于未来对法治和民主的采纳与接受。
福山是如何解释经济上的“中国奇迹”的:
福山关于中国的黑格尔式叙述可能会遭到这么一个反驳,即它无法解释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经济上的“中国奇迹”。如果中国在政治上只是单纯的自我重复,那么为什么中国能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古代的中国政治真如福山所言的那么现代,那么为什么资本主义和工业革命没在中国出现,甚至在19世纪和20世纪沦为所谓的“东亚病夫”?
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大体是步其老师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的后尘,秉持非同步现代化的思路。也就是说,经济现代化不一定伴随政治现代化,政治现代化也不一定会导致经济现代化,甚至连政治现代化的三要素——国家、法治和民主也不是同时完成的。比如,在《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中》,福山就按照政治秩序三要素的先后将世界各国分为了不同模式。仅欧美发达国家就有美国的“先法治、后民主、再国家”模式、德国的“先国家、后法治、再民主”模式和意大利的“先民主、后法治、再国家”模式。中国的历史也被用来验证这一论断:一方面中国数千年历史中的政治现代化只完成了其中一步——国家建构;另一方面中国过去三十余年的经济现代化到目前为止也没能带来其缺失的政治现代化——法治与民主。
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虽然中国对私有制的官方态度有些模棱两可,如房产名义上的“七十年产权”,但过去30多年间政府实质是大体按西方的原则保护了私有产权(当然在缺乏法治的情况下,私有产权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如典型的土地的强制征收事件和不完善的知识产权系统),而恰恰是这奠定了中国经济成功的重要基础。虽然福山在《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关于中国的章节中提到了过去30多年间政府在产权保护上所作的工作,但这并不算是其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所作的解释。毕竟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福山就讨论了对私有产权,特别是土地产权的保护在中国古代就是存在的了(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方面,福山的原文是”China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had most of the institutions now regarded as critical for modern economic development…”,即明代的中国就已具备发展现代经济所要求的关键政治制度)。若从单纯的制度上讲,已经建立了现代国家的古代中国有和当代中国一样的市场经济的政治条件,个人财产权不是一个能“通古今之变”的“控制变量”。
福山对经济上“中国奇迹”的真正回答应该是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制度是不够的”(”Institutions Aren’t Enough”)这一章中。他大体上采纳的是很多经济史和思想史学家的观点,即拥有现代国家制度的古代中国之所以没能带来现代资本主义主要是因为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经济人假设”在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即便制度上有了资本主义保障——私有产权,但思想观念上的差异让大多数人不愿意甚至不可能去利用这一制度。再次套用马克思•韦伯的术语,不是国内教科书中的“落后和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其实是韦伯式的现代官僚制)在扼杀“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古代的中国社会压根没有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
当政治上由“回归传统”而重塑的现代官僚体制与观念上因“西学东渐”而带来的现代个人主义(这点可以参考欧逸文于2014年出版的《野心时代》一书)在过去30多年间的中国相结合时,其所迸发的市场活力就带来了经济上的“中国奇迹”。而这一对观念重要性的强调也与福山整体的政治秩序论述相符合。事实上,《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通篇都弥漫着为不少国人所陌生但却是当代西方共识的“反经济决定论”思维(特别体现于福山书中对于宗教的相关论述)。人类社会正是在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的相互促进中发展的,我们很难甚至永远不可能去证明是谁决定了谁或者谁的影响更为深远的。
福山政治秩序下的“中国模式”:
那么一个在福山政治秩序下对“中国模式”大体的定位会是什么呢?可以肯定的是,它不会将“中国模式”视为政府的引以为傲的一张名片。这是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便我们高度肯定经济上的“中国奇迹”,视其为比环境保护、言论自由和政治权利更为重要的东西,执政者也只是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消极的角色。为其保驾护航的政治体制是基本照搬古代中国的产物,其观念层面上的因素——个人主义和经济人假设是西方舶来品,而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法治与民主却继续被搁置。这就好比一个继承了祖辈遗产的家族企业(在继承前“祖辈财产”还因各种“运动”和“革命”被大肆破坏),其碰巧在一些新的外来环境因素的作用下业绩不错,但内部的长期的根本性问题却依旧没有得到纠正。很显然,这样一家公司的现任掌门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收到来自外界的高度评价。
更重要的是,福山良好政治秩序中的三大要素——国家、法治和民主是具有功能属性上的本质差异的。虽然福山花了很大的笔墨去论述国家构建在政治秩序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在下册《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中更为明显),但这更多只是因美国政治文化中的“反政府传统”而不得已为之的结果(毕竟这套丛书的目标读者主要是美国人)。与法治和民主不同,国家构建只在政治秩序中扮演了一个纯粹工具属性的角色。它的重要性因为且只因为其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可或缺。今天除了少数极端的民族主义者外,几乎没有人会去认为国家本身的强大在保持经济繁荣和提供公共产品外还有什么独特的意义。相反,国家机器所占用的社会资源在到达一定限度后倒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停滞倒退和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低效。
与单纯作为手段的国家建构相比,法治与民主则是同时具有工具属性和目的属性的政治秩序元素。即便是在论述自由民主政体依然可能面临政治衰败的《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中,福山也不忘强调他赞同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政治动物”的判断,认为民主政治为普通公民提供的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本身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价值(在这个经济生活已经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民主政治也许是唯一可以避免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原子化个人的公共生活了)。他还指出,与民主类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理想对人性尊严的肯定本身就应被我们推崇。因此,即便在福山的政治秩序体系下,法治与民主也是拥有更高一层的地位的。与只起政治秩序维护作用的国家建构不同,法治和民主是政治秩序自身就该有的重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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