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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问宪法日:宪法准备好了没?

黄明涛

2014年是共和国前所未有的宪法年,执政党刚刚以中央全会的方式高调研议并部署依法治国,而宪法在其中的地位得到尽情彰显;数周之后,我们即迎来了第一个“宪法日”。我们或不难预见如下场景:举国上下全面动员,上至高官下至庶民,纷纷加入到对宪法的宣讲、学习、讨论和评议的热切行动中来——公允地讲,这自然是法治进步的积极象征。尽管我国尚无宪法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释宪机关(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其有权解释宪法条款)鲜有释宪之作为,而1982年修宪期间即引发过热议的宪法委员会——一个类似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专注于宪法监督的权威机关——至今也仍停留在被研究、想望的阶段,但毕竟聊胜于无,让宪法的内容变得人尽皆知,无疑是推动依宪治国、提升宪法权威的基础性的工作,这大概不会有人反对吧。       

看起来,政府准备好了,传媒与公知准备好了,学界专家准备好了,普罗大众或也被吊足胃口了,但是我们别忘了留心一下,宪法自己准备好了吗?       

诸君莫奇怪。我所说的宪法是否准备好,当然不是说目前有无宪法——我们当然有,那就是1982年经过全面修改重新颁布的宪法;我当然也不是说现行宪法的权威文本难以觅得,恰恰相反,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华书店购买到纸质宪法文本,或者登陆“全国人大网”去下载电子版的宪法。我想说的是,如果这一波宪法宣传攻势真正能达到预期效果——即宪法条文被人们信手拈来、宪法原理被人们如常识般分享与传播、甚至到了连网民都言必称宪法而不是“阿里巴巴”的程度,即宪法已经被完全“暴露于”聚光灯下、“暴露于”网络空间的苛刻审视下、“暴露于”老百姓的日常评议或指摘之下——此时值得设问的是:宪法真的准备好了吗?她足够自信、可爱吗?她是经得起推敲、质疑的吗?在这个全球互联互通的时代,她能够大大方方地被拿去与别家宪法作比较、作竞争吗?       

20世纪著名政治哲学家、宪法学家卡尔·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曾将世界上不同国家林林总总的宪法,归结为三种类型,即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名义宪法(Nominal constitution)和语义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简单来讲,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能够发挥实际的效力,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社会经济层面的一些根本性的秩序能够实实在在地根据宪法的规定来运作;名义宪法是指,宪法文本不乏亮点,但由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尚不能实际引领、规制现实生活,尤其在约束公权力方面显得软弱;至于语义宪法,则是彻头彻尾地冒牌货,纯粹是打着“宪法”的旗号,为现存的极端不公义的公权力、政治秩序和社会经济制度作法律包装。可见,并非任何宪法都是可爱的,规范宪法是宪法的理想状态,名义宪法是一种中间状态、但值得所有人继续努力,而语义宪法则应当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那么有人会问了,我国宪法究竟算哪一种呢?       

应当说,这个问题永远是开放性的,某一部特定宪法的类型也不能百分之百锁定在某个类型上,而是如同游移在光谱上的点,或多或少地偏离或接近。罗文斯坦的理论毋宁是一种方法、一种视角,用来提醒我们每个人:不能被动地接受或死记硬背宪法条文,而应当主动地学习、理解并审视宪法,了解我们的真实处境,并建设性地寻找从名义宪法到规范宪法的抬升之路。借助这个理论,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三个具体角度来观察我国宪法,从而形成大致的诊断。具体来讲,一部真正准备好了的宪法,应当包括这样几个品质,即现实上的解释力、道德上的吸引力和智识上的生命力。     

所谓现实上的解释力,不难理解,即宪法上的规定必须保持与时代、与特定社会现实、与民族文化传统的必要契合度,不可脱离具体的时空环境进行空想、乃至作乌托邦式的许愿,否则就显得幼稚或有欺骗性,自然会丧失现实解释力。当人们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已有一定的日常观察与内心评价,却要求他们按照一部并不能合理解释现实的宪法去作概念重组或叙事重构,只能造成思维、语言上的扭曲,或者令人们对宪法嗤之以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由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尚有很多值得改进之处,人民的声音、诉求和选票的力量并不能充分展现,以至于不少人把人民代表大会称作“橡皮图章”。如果我们仅仅从宪法文本上找原因,这个问题是无解的(宪法上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职权广泛、地位崇高的),而这恰恰就是现行宪法欠缺现实解释力的一种表现。     

所谓道德上的吸引力,则是指宪法的内容只有迎合当下社会对于关涉公共生活的共识价值的期待,才能够激发起人们对宪法的真正认同、依赖甚至信仰。这里强调的是公共生活而非私人生活中的道德,即在尊重每个人的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建构公共资源分配与公权力配置体系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实体标准,例如法治、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尊重人权、程序正义、理性的公共辩论等——这些标准其实并无所谓西方或东方,而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所积累的宝贵经验的总和。强行否认并背弃这些共识价值的宪法就是缺乏道德吸引力的宪法,将被人们从内心里标识为“错误”、“荒谬”、或“落后”的宪法。这种宪法若作强行实施则会造成落实上的困境,若不实施则会强化人们对于其缺乏道德吸引力的认知,最终结果只能是降低宪法在社会上的认受性。       

所谓智识上的生命力,则涉及到一些法律上的专门知识,即宪法的内容、结构及其包含的实施机制从法律这门学科的标准来看,是合理的、科学的、逻辑自洽的——或至少是漏洞不太多的。换句话说,一部符合实际、也承认普遍公共道德的宪法,有可能因为设计上的不合理而错漏百出,导致实际上的困难、掣肘,甚至最终葬送宪法本身的前途以至于需要一次全盘重新制宪(例如法国在前一部宪法无以为继的情况下,重新制定宪法,才有了现在的第五共和国)。从这个角度来讲,宪法如同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一样,也需要专业知识与理论的武装以及专业人才的襄助,才能运行顺畅,就如同一部奔驰汽车也需要优秀的技工作专业、定期的保养维护一样。       

此刻让我们再回到“规范宪法”的定义,显而易见的是,一部能够发挥实效的规范宪法一定是在现实解释力、道德吸引力和智识生命力上一个都不能少的。那么请允许我们再问一遍,宪法,你准备好了吗?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博士,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系微思客特约作者,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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