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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校长为什么是对的

——从司法考试准入资格谈起

刘彪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发布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前提条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提出推进其改革应规定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 

就此,学法论坛发表《驳黄进只有法本才有资格参加司考》一文(以下简称《驳》文),该文言辞激烈,大骂“根本不是法政大学校长所应为,纯属脑残言论,坚决反对”并质问“是怎么当上法大的校长的,真的是中国法治环境的悲哀!” 

众多媒体争相转发,虽然其中不少媒体做技术处理删去其中污言秽语,但是可见大多同意此文观点。挑战权威并不就等同于为民请命,而黄校长为什么这么说呢?各位看官莫急,待我细细道来,与《驳》文一些观点商榷,并尝试为大家解释“法学本科准入”一说的缘由。 

《驳》文反对黄进观点主要有两个理由: 

一是法学教育也不能保证就能产出法学人才,指出我国法律教育的最高学府的毕业生仍旧不能确定其具备了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 

其实我们甚至不能保证任何教育可以确信使人在价值观上有很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但不能因此就忽略法学院教育的作用。《驳》文遍历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关的校友,罗列出包括黄松有在内的十三人,指出他们最终也犯罪从而支撑其观点,且不论这种罗列罪状通过吸引眼球的价值观引导读者是否妥当,也不谈他们个人犯罪能否推出法学院的教育是失败的,仅仅就数据而言,这十三个人,竟然只有田长友、麦崇楷、贾永祥、袁宝璟四人是正规的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且两人为北京政法学院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其余多为函授、在职以及来政法大学“镀金”之人。这样的论点岂不是帮助论证了法学职业者要想真的有法治思维更需要一个全面真实的法学本科教育?

二是《驳》文称黄进是明火执仗的表示出了对内行人都干不过外行人的忧虑,是为各政法院校得利的利益代表者。通过讽刺其“开法学进步历史倒车的无耻政客!这就是中国领导干部的思维模式!”把黄校长和中国领导体系捆绑。 

这不免有些阴谋论调了,我们拿数据说话,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中国法学最高学府学术样样第一实在没有底气,但要说它是中国司考第一大校那是当之无愧,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司法考试报考人数直指两千,在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率10%浮动的今天,中国政法大学常年保持过半数通过,这是全国其他院校都无法比拟的。我所在的小城市,全市几所设法学院的院校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人数每年总共只有寥寥十数人,因此“害怕法学院考不过其他专业”一说难以成立。如果真的法学本科才能参加司法考试,中国政法大学不仅不是受惠者反而是最大的成本,因为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中,非法学学生不在少数,在政法大学这样法学氛围浓重的院校,该校大量其他学科学生都会尝试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也并不低。下图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复习考试早起排队等待图书馆开门。

中国法律职业准入机制改革的背景 

一、中华法系一定程度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传统,中国法律职业也有赖于前期已对成文规则和传统理论具有相当的基础。中国规训式的政府传统使得法学本科不仅肩负了法律素质教育的职责,而且在相当程度地培养政府和企业的其他法务人员。中国法制建立较不完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法治也有高水平的对应。 

二、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由于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背景和政策鼓励,大量学校借机开设法学院扩大学校规模,现在的现状是法学院遍地开花,是个学校都有法学院,以一种低水平进行重复建设,压缩教育成本和扩大教育规模,一是浪费了大量法学资源,二是降低了法学人的预期。 

三、各种以“通过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不断涌现,出现了专营此事的司法考试学校,而考生往往趋之若鹜,转而相对地轻视法学院的理论教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法科生们花费大量时间迅速地死记硬背及掌握应试技巧,难以保证法律从业者比被淘汰下来的人更优秀,显得专精化的法学院教育变得可有可无。 

四、中国施行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希望借助职业准入管制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矛盾,然而现实情况愈发严重,一是体制内依旧大量“非法”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网络涌入法院等法律职业,“抢占”地盘;二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本身良莠不齐,本身未能建立法学权威。从律师行业看,内部扎堆争夺业务市场,“二八”定律成为常识,割价求售带来亏损,表面上人满为患的“饱和”的背后,隐藏的是中下档次律师的囤积和高端法律人才的匮乏。 

提出法学本科报考司法考试的理论基础 

就经济分析的角度,通过资格考试来进行职业准人控制的做法,是减少竞争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容易形成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问题,将引导法律职业的高收入,诞生新的暴利服务。这种观点将法律职业视同为一般的产业或者商业,忽视了法律服务的特殊性。 

第一,法律技术性要求相对较高。对于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享受者无法作合理的判断,如果不采用一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对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主体不进行资格上的限制,由于高度专业性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法律服务“质量”问题会形成巨大的社会问题,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容易被忽悠。而法律服务往往涉及个人的自由、财产和生活的重要部分,借助市场本身的优胜劣汰代价过于高昂。

第二,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只有将法律职业构筑成一个价值、语言、解释和身份的共同体,才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维持法的确定性。通过职业准人的控制和指引,能够促成和维护这种共同体的形成。同时,也只有对职业成员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才能继续维持职业成员在公众中的信誉和名声——而法律职业的声誉往往不只是关涉一个行业成员的收入和地位,而会与整个法治的事业息息相关。 

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 

1.  美国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是申请美国律师资格的首要条件,而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再从律师中遴选。美国律师协会根据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严格的标准,筛选出一些只以JD.培养为主的法学院,法学院如果得不到律师协会的认可,其毕业生几乎不能进入律师事务所。 

2.  英国

英国的法律职业准入需要经过三个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只是把法律当成学问而非手艺,毕业后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就必须接受“强制再教育”,完成指定的课程,律师事务所在此后的两年期实习阶段挑选候选人时,比较关注法科生的胜任力结构,而不是单纯的技能或实习经历,顺利完成上述三个阶段后,就会被吸纳为注册律师。 

3.  德国

德国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只有取得法官资格,才能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德国采取了欧陆法系比较常见的“两段式”司法考试模式,中间还夹有一个预备期研修培训,一般只有极少的法科生才能最终获取法官资格。德国的司法考试申请者必须在大学接受正规、系统的法律教育,学习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主干课程,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半,一般需要5年时间.从而取得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 

4.  日本

在日本,凡未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以及法学院三年级以下的学生欲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首先参加第一次考试,合格者与已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有资格参与司法考试第二轮的竞争。面对法科学生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各种司考培训学校所掳获以及资格考试阶段的“弃大学而去”现象,日本和韩国先后都在吸纳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法科大学院改革”。具体做法就是甄选出少数的法学院设立硕士层次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可作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的候选人,以及参加最高裁判所或专门司法研修院组织的短期研修。 

许多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均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把经过严格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以符合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尊重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由于历史缘由、意识形态和绩效论调使得中国的法律职业人群中有大量水平较差缺乏法理念的群体,随着律所满地开花,中国现在面临的不再是人数和技术上法律服务巨大的社会需求的空缺,而是需要一个稳定数量生产、一个高质量的保证和社会实践的契合,当代中国之法治,除了制度的建立,相匹配地也需要一个专业的法律家阶层的出现,为了实现这个阶层的力量和提高其水准才提出了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的概念,通过提高法律准入资格、严格考试的程序将基础知识学习转向法律胜任能力培养,追求卓越的法律职业才能。这样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能会降低,但是通过者会更加珍视,社会会更加认可,有助于建立法律权威,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毕业生找工作的压力也会相应降低。 

所谓的法学本科才能参与司法考试,让法学院承担起了一部分的法学毕业生考核责任,既做专精化法律教育培养的入口也做社会高质量契合人才的出口,这更是一种挑战,这样的准入机制对中国的各个法学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他们必须注重自律自省而不得不审视自身的法学教育能否得到承认,防止许多不具有法学教育资质的学校滥竽充数。 

除了黄进校长,方流芳教授也在08年就写到“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无须高深的理论,只需要采取一些近乎举手之劳的措施,例如,把法学学位作为申请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之一,或者对一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豁免司法考试的要求。” 这样的观点触及大量利益群体,现在中国就业压力大,一是许多能力优秀的法学学生被司考卡住难以投身事业,二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也希望通过取得一定的法学学习资格帮助就业而参加司考大军,而最重要的是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也需要学科交叉型人才,如何建立其他配套的门槛较低的法学资历认证体系尚待解决。 

《驳》文最后提出两个所谓资深专业人士的反对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张雨泽,二是资深学法人杜洪波,称二人“直言的指出了黄进观点的肤浅”,但这二人一个在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一个是指南针司法考试的老师,口口声声为了几十万考生利益和中国法治的未来,我不禁要打一个问号。 

我不知道黄进提出这种改革方式是否真的“法治环境之悲哀,但如果《驳》文作者也要从事法律职业的话,张口闭口的傻逼脑残此等龌蹉粗鄙之语写入诉状判决书,我确信将是法治之悲哀。 

究竟谁人是在真正推动中国法治,且留待后人说。

 

文章参考: 

贺卫方.《中国的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9)

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中国法学,2008(6)

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0,(1);

杨力,杨珍.《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准入问题研究》.学习与探索,2012,(7)。 

图片来源:

《世界新闻报》《南方都市报》《德州晚报》/昵图网/百度图片。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本文作者刘彪。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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