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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述评

柯振兴

最近几十年来,行为法经济学在国外有了长足的发展,研究人员开始研究禀赋效应等心理现象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并通过心理学实验对这些影响加以验证。近些年,国内学者也开始不断引介这些研究成果,并将这些结论用在法律现象的解释上,但是还缺少直接用心理学实验来分析法律现象的研究。而李学尧等老师的《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则是国内学者在心理学实验方面的一个尝试,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李文主要关注的是司法裁判的稳定性问题,关注“同案不同判”对法律的公平性带来的困扰。而影响司法裁判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的认知行为。作者由此开始关注人的认知偏差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并且锁定认知加工流畅度作为研究方向。因为在心理学和生理学领域已经有研究证实认知流畅度会对人的情绪产生影响,继而对人的信息处理产生影响,李文就希望测试在司法领域,认知流畅度是否对法官的信息处理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司法稳定性。

在这个基础上,李文的作者开始设计实验。实验一共分为一期和二期。在一期中,根据加工流畅度的不同将实验对象分为两组,低流畅度的小组字体小并且带有加重和斜体,而高流畅度没有加重和斜体并且字体也稍微大一些。此外,作者还加入了两个调节变量,一个变量是竞争激励,即一组人在实验中将被告知他人完成实验任务的时间,希望激励其完成任务,而另一组没有;另一个变量是参加者的身份,一组是学生,一组是法官。综上,实验一共分为八组(2X2X2)。而李文的因变量则是10个案件的刑期选择,刑期的范围是3-7年,参加者要求根据案件填写具体的刑期。在第二期中,仅仅法官参加,不同的是流畅度更低。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根据实验参加者填写的刑期进行统计分析。首先,在控制竞争激励的条件下,发现高流畅度组学生所填写的刑期要高于低流畅度组学生所填写的刑期,并且这种差别具有显著性,也就证实了流畅度会对学生确定刑期产生影响。但研究发现流畅度未能影响法官对刑期的确定——这也证明,职业背景使法官被试对流畅度变化有一定的抵御能力。此外,研究人员还证明竞争激烈未能影响学生被试的判决,但会调节流畅度对其判决的影响,而对于法官,竞争激励未能影响法官被试的判决,也未能调节流畅度对判决的影响。其次,在第二期实验中,研究人员发现,超低流畅度经竞争激励调节后导致法官被试作出更长刑期的判决,并且这种差别具有显著性。因此,研究人员得出结论,即使法官有一定的抵御能力,但是流畅度超低的情况仍然会对判决的稳定性产生动摇。

尽管李文体现了学者在使用心理学实验进行法学研究的努力,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实务价值,但是笔者在这里还是想提出两个商榷意见。

第一是实验的效度。效度指研究真实、正确地揭示了所研究的问题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程度,即研究结果符合客观实际的程度。笔者对实验效度提一点意见。该心理学实验的一个调节变量是竞争激励,而具体的测试中,竞争激励表现在管理员提醒实验参加者其他被试者的实验进度。实验设计者的理由是,当知道他人完成任务的时间后,被试后有意识或者下意识产生提高工作速度的愿望,因此可以作为一个竞争激励。

当然,实验设计者马上就承认,这种激励效果比之金钱和荣誉激励可能微乎其微,只是如果仍观察到其影响,则可说明竞争激励的作用。笔者认为,对于竞争激励,无论是使用金钱荣誉,或者竞争心理,都体现了实验设计者的偏好,但是选择一个现实生活中不怎么典型的情境作为竞争激励,就使得文章结论的推广受到限制,毕竟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行为更加受到报酬、升迁、荣誉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李文的结论很难直接适用这些情况。

笔者的另一个疑问来自实验结论的应用。或者说,实验结论应用部分的表述有些模糊。判决稳定性的动摇到底会影响判决的正误,还是影响判决的合理性,并不清楚,但是这一区分又十分重要。

李文作者证实了随着流畅度不断降低,在激励的调节下,法官也会做出更长的判决,从而得出流畅度动摇判决的稳定性这一结论。李文更是指出,实验只是一个弱刺激的状态,而现实生活中更为强烈的现实刺激将强化流畅度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果当超过认知负荷的临界点,法官抵御认知偏差的能力或遭瓦解,司法裁判或会变形”。但是负面效应,司法裁判变形的情况又是指什么?

从合法性的角度,在实验中不同刑期的选择都是可以接受的。在实验中,实验参加者所填写的刑期均是在法定范围内,不管是三年还是七年都是法律所允许的,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即使每个小组的外在因素不同使得小组之间存在着显著性差异,也因此体现了流畅性对刑期选择的影响,但是毕竟每个人的选择都在法定范围之内。进一步说,即使在现实生活中法官超过了认知负荷的临界点,但是法官也只能在3——7年之间选择一个刑期,极少出现选择3年以下或者7年以上的刑期。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公平性也就是合理性的问题。假设法官面临不同的流畅度,而其他情况包括案情又完全一致,那么当法官处于超低流畅度时,该被告人所得到的刑期会更长。这确实对该被告人不公平——这也回应了文章开头提出的对法律公平性的关注,但是文章结论部分又没有谈公平性问题。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并不存在,但是基于实验结果,我们也可以提醒法官,特别是处于超量工作和较低报酬的法官,还是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感因素,尽量减少这些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李学尧、葛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148-162。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柯振兴,毕业于伊利诺伊州立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系微思客特约作者,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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