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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论,图片来源于网络)

 

仇恨言论的“是”与“非”

孙金昱

“蝗虫”“狗”与歧视,什么是真正的问题?

南华早报7月9日报道称,香港机会平等委员会(平机会)将就歧视条例修订展开公众咨询。这次修订主要关注新移民和内地游客权益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同工同酬、无差别定价、平等享有社会福利等,而其中尤为显眼的是,条例修订后,港人辱骂内地人或内地人辱骂港人均可能涉嫌种族歧视。

条例的修订是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香港居民与新移民、到港旅客之间矛盾的回应。所附图片中所显示的香港《苹果日报》的整版广告,正是这一矛盾的代表之一。这一广告由某论坛网友集资刊登,十万港币仅用一周时间就募集完成。广告的文字部分后被演绎成为“忍够体”:不满内地人来港分享公共资源,不尊重香港文化。配图部分比文字更有冒犯性,虽然部分网民指出图中昆虫是草蜢而非蝗虫,但是由于之前已有不少港人以“蝗虫”比喻新移民和内地游客,大部分人(包括香港平机会)仍认为配图仍是以蝗虫暗讽来港内地人。类似的冒犯性言论并非单向,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也曾在媒体骂道“一些香港人是狗”,激起香港各界的普遍愤怒。在内地,对于孔庆东的言论的态度则呈现出两极。不过,“蝗虫广告”也好,孔庆东言论也好,在当时都属于香港与内地的法外之地。无论公众如何讨论,官方又如何表态,类似言论并不会遇到实质性的阻碍。而这次条例的修订,将会使这一类言论受到法律的约制。

点开vista看天下转载这一新闻的微博下的跟帖评论,几乎是清一色地对“种族歧视”这一用词的不满。香港人与内地人同宗同种,何来种族之说?更有不少评论对“种族”一词进一步解读,认为这表现了香港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将自己与英国人或者白人归为同一种族, 因此与内地人种族不同。这一类解读的过度之处不言自明。只要点开新闻原文阅读,即可发现所谓“或涉种族歧视”,实际是针对该条例司法解释的扩展,将原有的任何人不应因其人种、世系、肤色、种族受到歧视扩展至任何人也不应因其是否为香港居民、居港年期、旅客或移民而受到歧视。用词并非问题的关键,真正的问题在于,仇恨言论是否应当被法律所禁止。

 

言论自由保护仇恨言论么?

仇恨言论,泛指以个体或群体的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取向等身份特征为基础的歧视性冒犯言论。暂时抛开理论不谈,在操作层面,各国法律处理仇恨言论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在美国和日本,仇恨言论并不触犯法律,而大部分欧洲国家以及加拿大则对仇恨言论有不同程度的惩罚。各国对仇恨言论均表现出负面态度,但是为何在罚与不罚的选择中大相径庭呢?

对于不惩罚仇恨言论的支持者而言,仇恨言论的惩罚将触及到言论自由问题,而言论自由是公民权中非常关键的一环。言论自由权对公民表达的保护不区分观点自身正确与否、高尚与否、或者其价值多少,也就是说,大学教授精心准备、参考多种文献而做的一场讲座与街头抗议者引用数据可能出错的即兴演讲受到一样的保护、对政府的支持言论和反对言论也受到一样的保护。其深层次的原因何在呢?往期的言之有物已经提到,言论自由对真理的发现与传播的促进作用、对公民个人自主性的尊重、以及对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意义是支撑言论自由权的三大支柱。值得注意的是,仇恨言论往往包含这三种作用。

首先,错误的言论也能促进真理的发现,对错误的言论的辨析和讨论能够帮助人们建立更扎实的是非观念;其次,仇恨言论确实能够表达公民的观点,确实是公民自主思考的结果;最后,民主社会需要多种声音,民主社会不仅仅需要“对”的声音,公民平等地表达意见是民主的题中之义,即使某些意见是以种族、性别等群体特征为基础的。仇恨言论虽然对其特定的听众产生了冒犯,但是这种冒犯并非直接伤害,冒犯程度又取决于听者自身如何理解仇恨言论。 而仇恨言论所体现的言论自由保护的价值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重要性上压过了难以捉摸、测量的“冒犯”。

自然,这些理由在禁止仇恨言论的支持者看来,是站不住脚的。他们指出,仇恨言论所带来的并非只有冒犯,它对于民主价值的侵害不容忽视,这种侵害与言论自由所希望保护的个人自主与健康的民主社会不能兼容。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在其“The Harm in Hate Speech”一书中呼吁美国重视仇恨言论的危害,而不要一味地死磕美国的宪法传统,简单地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将仇恨言论问题一笔带过。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每个公民不仅仅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更要有信心他们能得到这种平等的保护。这种信心是什么?是一个人在生活中无需担心仇视、暴力、歧视、排斥的安全感。当一个社会中充斥着辱骂、焚烧国旗、种族主义传单等仇恨言论的时候,虽然国家机器依然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却无法为他们提供身为社会平等一份子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产品,它的重要性不仅不逊于言论自由希望保护的个人自主与健康民主社会,而且它本身就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两派的争论可以说旗鼓相当。正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了折中方案。国家不使用强制力(coercive power)禁止仇恨言论,以此来保护言论自由;同时,国家要利用自己的表达力(expressive power)来表明支持平等、反对歧视的立场,对公民进行教育。

 

仇恨言论的细分

面对这场争论的僵持,卡莱•杨(Caleb Yong)提出了区别对待不同种类仇恨言论的建议。由于言论自由如此重要,它不同于穿行马路的自由、午餐吃什么的自由,它拥有自己一套独立的合理性体系,也即上文所说的三大支柱。故此,杨认为存在一个“言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将言论是否应当不受到限制和其合理性的论证紧密相连,言论不天然地享有自由。也即是说,某些言论属于这一原则所讨论的言论,有些言论则不属于。

欺诈与诽谤即是不属于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言论。因为诽谤和欺诈并非要通过表达观点辨析真理、践行自主性或者建设民主社会。而在言论自由原则所包括的言论中,杨又细分了受保护言论不受保护言论。这两种言论的区分在于,不受保护言论虽然也同样具有辨析真理、尊重个人自主、维系民主社会的作用,但由于它同时侵害了另外一些利益或者价值,而这些利益或价值比前三者更加重要。自然,重要性的比较又将是一个拼论据、拼逻辑、拼说服力的大辩论。

在这一框架下,杨认为,针对个人或小群体,利用对方种族等身份背景,以侮辱和心理伤害为目的的仇恨言论根本不包括在言论自由原则之内;而怀有同样目的、采取类似手段、但针对目标是普通大众的仇恨言论,属于不受保护言论;被组织起来的、具有政治意图、呼吁采取排外政策的仇恨言论,属于不受保护言论;而其他与种族或性别等身份有关的对他人的负面描述和评价,则属于受保护言论。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某一言论落入哪一种分类,对其的禁止都需要提供理由,分类所影响的只是理由的强弱而已。

 

结语

对香港可能发生的法律修改,一些媒体表达了自己的忧虑。一些市民可能无意间就触犯法律禁区,一时口舌之快,就会惹祸上身。即使通过细分仇恨言论,对不同的仇恨言论区别对待,这一分类的模糊之处,仍然可能导致过度敏感的执法。而修法,不过是简单粗暴的“以法制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歧视问题,社会群体的融洽相处、彼此尊重也不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就可以实现的。

我认为,仇恨言论生存土壤的复杂性并非法律的禁与不禁可以驾驭,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动用强制力就完全不合理。就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要远远好过盲目地放任或禁止。而无论法律禁止与否,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对方的种族等身份特征、用言语歧视或伤害他人,在道德上都并不可取。也许我们并没有想好对于香港这一类的法律修改应该支持还是反对,但是当我们自己有话要讲时,则应当做到充分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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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2014年7月19日的“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作者系微思客编辑、伦敦政经学院研究生孙金昱。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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