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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操|(编译作者)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社会学博士候选人,研究历史社会学战争与国家形成,国家社会关系 
 
1776年,John Adams的妻子Abigail Adams —— 可能是美国最早也最有名的女权主义/女性权利主张者之一 ,在给其丈夫写的信中提醒丈夫:既然男性具有“天然的霸权倾向”,那么在制定新法律的时候请不要忘记了“女士们”,如果女士们认为法律中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意见,他们就不会遵守此类法律;如果女士们认为男性对自己的保护和照顾不够,他们就会变得叛逆。男性因该视女性为被上帝的圣命置于自己保护之下的伴侣和朋友,使家庭生活幸福愉快,而不要仅仅把女性视为附庸(注)。
 
 Abigail这几段话包含着一种潜在的矛盾:一方面,她主张女性应该伸张自己的权利,反对男性的霸权,并且明确提出法律应该考虑女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她仍然把解决问题的关键放在男性身上,期待男性能好生关注和照料自己的终身伴侣。她的锋芒指向了公共领域,但解决问题最终又要回到家庭和“私域”。这从侧面反映了美国独立前后逐渐兴起的“隐私”或“私事”(privacy)观念影响下对家庭暴力(老公打老婆)的处理方法。
 
早期的英美反家暴
 
早期的英国法律中,对丈夫是否可以打老婆的规定一直很模糊。打老婆、乃至一般殴打都没有被列为刑事犯罪,更多是作为“扰乱社区安宁”的治安/民事事件来处理,家庭暴力由太平绅士私下调解处理,通常让老公在女方亲友面前做具结保证下不为例,再交纳罚金(作为对“扰乱国王管治”的补偿)了事。
 
 但这种分类也有一个小的法律缺口:“扰乱社区治安”等同视家庭暴力为公共事件,英国封建体制下“公共”领域与刑事犯罪的概念紧密联系。所谓“公共”即指直接损害帝国和国王身体或利益。例如两人争吵斗殴,不构成公共事件,因为没有损害国王利益,但殴打致死和谋杀则等同伤杀国王之臣民,损害国王管治,故称犯罪。打老婆虽然没被犯罪,但家庭争吵扰乱邻里秩序,也可被认为是威胁国王管治,故少部分老婆得以控诉老公严重扰乱当地秩序而使老公被判刑。更多的时候就是老公交纳罚金、作具结了事
 
 除此之外,要躲开暴力对待自己的丈夫,老婆们就只有离婚,往往失去财产、子女监护权等等,在当地名声也会臭掉。某些时候家庭暴力可以作为妻子要求分配一定财产的理由,但不多见。
 
 不过在移民到美国的清教徒的婚姻观中。家庭是以男性成员为主、层层分级,老公作为一家之长,负有教导家庭成员的责任,故老公对老婆使用暴力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清教徒所接受的。殖民地时代的美国袭英国传统,所谓自由和权利是赋予特定社会机制和单位,社区、家庭优先于个人,丈夫作为家庭主人负有教导家庭成员(包括妻子)的责任,故天然地推导出:老婆若不顺从,打可也。
 
 美国独立后,“刑事犯罪”与“公共”(国王)事务的挂钩开始脱节,太平绅士和协商调解的作用下降,家暴开始同殴打/意图伤害一样被作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处理,离婚的界定和处理也由各州立法机关改为法庭。这种做法表面上更“法治”、更正式,但没有给老婆们带来多少实惠。非正式解决方式逐步消失,但没有文化的老婆很难应付法律文件和程序,而类比殴打/意图伤害的法律规定,放在家庭暴力上门槛过高,法庭无法处理很多普通的、没达到威胁生命安全程度的家暴。这一时期(19世纪中叶之前)对殴打/意图伤害的刑法规定,主要是针对去除了国王、臣民等封建概念的“公共”领域,即家庭/家族之外的陌生人发生关系时产生的身体损害。所以尽管法律上对人身伤害的定罪和追诉规定越来越详细,却很难处理家庭内部的暴力。美国男人在独立运动中的重要作用,也使得各州天然地把男人、尤其是已婚男性的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所谓对家暴受害女性的同情心并没有迅速转化为法律和法庭的行动。
 
家暴是家丑?
 
而新兴起的“隐私”概念,用在家庭上的后果就是:家暴算是家丑,法官不要管。所以尽管新兴的美国中产阶级普遍同情家暴受害女性的遭遇,法律上反对一切暴力伤害也把家暴纳入了法庭可管辖的范围,很多法官不愿对暴力程度“不高”的家暴和离婚案子做判决。
 
 因此:在理念上,殖民地时期女性被视为国王的subordinate;独立之后女性被当时还不完备的“隐私”和自由(liberty)概念视为一家之主—老公—的subordinate。在男人的地位上,殖民地时代已婚男人被视为族长或家长,虽然在家庭内享有优先权,但在国王的公共机构面前是一家事务的负责者,家庭暴力若扰乱了公共秩序就是要由家长负责的“公事”;独立之后男人的家长地位同逐渐受到重视的“家庭私事”联系在一起,打老婆就是他们的“私事”。
 
在应对方法上,殖民地时期的家暴受害女性可以以“扰乱社区秩序、危害国王管治”为理由,把家暴视为公共事件,联同亲友向太平绅士要求调解,处理打人的老公;独立之后,家庭隐私愈发受到重视,家暴逐渐从公共视野中退出,但不完善的刑法和离婚法律阻止了受害女性寻求公共力对暴力老公的制裁。这一时期美国逐步削弱了了英国殖民时代的太平绅士处理地方初级法律案件的权力,而判例法制度下,上级上诉法庭的判决优先于下级巡回法庭和地方法院,也使合法家暴的判例有了上位法的支持。
 
吊诡的是,对人身伤害相关罪名的重视和对家庭暴力的淡漠,其哲学基础是一致的,是一种有性别偏颇的自由/权利观:对个人(individual)—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主要是男人(man, male)—的权利的重视,认为每个人/男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所以,不受人身伤害是人/男人的权利,打老婆是人/男人的家庭内部Privacy,都应该得到保护。法律上的人身伤害等罪名,很大程度上也优先针对男人之间的冲突。
 
Rule of Thumb
 
1824年,密西西比州的Bradley vs State一案中,被巡回法庭认定为殴打伤害妻子Lydia的Calvin Bradley在上诉中提出,老公应该保留殴打/意图伤害老婆的权利。当时的法官们仍然没有摆脱对家庭隐私的重视,强调要看Bradley的行为是否由于妻子的“不合理行为”引起,如果老婆有不端行为在先,则打老婆可被视为合法。尽管最后由于Bradley无法证明Lydia对他做出不合理行为,上诉法庭驳回其请求,当时的主审法官Powhattan Ellis仍然公开发表意见指出老公应该有对老婆进行“殴打、瘀伤等行为”的权利。
 
Ellis的意见很搞笑,认为英国法律传统上只要不用比男人拇指粗的工具(柳条、细鞭)之类打老婆,就是合法的。事实上这是英国法官Francis Buller一句私下的评论,被伦敦报纸传扬出来,后来在英国法学界传为笑话。Ellis却把这个Rule of Thumb信以为真,他的意见也成为了19世纪中后期之前美国“合法家暴”的理据。而Ellis也支持把家庭暴力视为家丑的观点,认为家暴在法庭公开审理只会对双方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除非严重暴力或打死老婆,家暴还是不要外扬算了。
 
(1782年讽刺Rule of Thumb的漫画。左边的Buller在叫卖“教训不听话的老婆”的好工具—细长的棍棒)
 
公私领域的重新划界
其实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对个人“追求幸福”的声明,以及第九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规定之权皆属于人民,已经可以模糊地推证出隐私或者说个人权利应该覆盖女性。但直到1890年,才有人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撰文主张,“隐私”或者说私人权利应该是所有具有不可侵犯之人格的人的基本权利 [ Samuel D. Warren and Louis 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 4 (1890): 193–220 ]。故而家暴就是侵犯女性的私人权利。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才有法官William Douglas试图从宪法推证出隐私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所以,独立后一段时间的美国,公私领域的重新划界、“隐私”日益受到重视的负面后果是家庭暴力被漠视,乃至被合法化。刑法中人身伤害概念的适用和判例法的制度,更加剧了这一合法化对女性的损害。对隐私和私人权利的重视至今仍然是美国法律的重头戏,但当代把生殖和性行为权利主要放置在“私域“中的做法,使得公域和私域的对立更加尖锐;而多个案例都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所谓Privacy并不一定是女权主义者和同性恋们寻求法律保护的有效武器。我们或许需要好好回顾美国历史上隐私权利所主导的私域的绝对优先地位,同个人就某些权利寻求公共保护所产生的冲突。
 
(注)Abigail的信件原文:
 
 [I]n the new Code of Laws which I suppose it will be necessary for you to make I desire you would remember the Ladies, and be more generous and favorable to them than your ancestors. 
 
Do not put such unlimited power into the hands of the Husbands. Remember all men would be tyrants if they could. If particular care and attention is not paid to the Ladies we are determined to foment a rebelion, and will not hold ourselves bound by any Laws in which we have no voice, or representation.
 
 That your sex are naturally tyrannical is a truth so thoroughly established as to admit of no dispute, but such of you as wish to be happy willingly give up the harsh title of Master for the more tender and endearing one of friend. Why then, not put it out of the power of the vicious and the Lawless to use us with cruelty and impunity?
 
Men of Sense in all ages abhor those customs which treat us only as the vassals of your Sex. Regard us then as Beings placed by providence under your protection and in imitation of the supreem being make use of that power only for our happiness?
 
 
References:
Abigail Adams to John Adams,March 31, 1776, from Alice S. Rossi, ed., The Feminist Papers: From Adams toBeauvoir(1973; rept., Boston: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88), 10–11.
 
Ruth H. Bloch, “TheAmerican Revolution, Wife Beating, and the Emergent Value of Privacy,” EarlyAmerican Studies 5:2 (Fall 2007), 223-251. 
 
文章原题为:19世纪中叶以前美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与“隐私”概念之关系
 
本期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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