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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占明 | 微思客撰稿人
在金庸武侠小说里有两个著名的孽障孩子,一个是《侠客行》里的石中玉,这孩子出身不凡:父母有头有脸,乃是江南玄素庄的老板和老板娘;零花钱有的是,能动不动就给女孩子买首饰钻戒什么的;为了学点本事,早早的就被父母送到更牛逼的凌霄城,希望将来也混个雪山派高管什么的。但这家伙正值青春期,精虫活跃,竟然企图强奸雪山派未成年的小公主,强奸未遂,又故意砍人手脚,造成两名丫鬟重伤害。
按现在的刑法,强奸未成年少女,属于从重情节;强奸未遂,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两个一掺和,还得判七八年。但故意重伤害判刑就重了,尤其是两人重残疾,判无期徒刑或死刑都是正确的。
当然,雪山派认为强奸未遂要比故意重伤害恶劣得多,因为两者一个是主人,一个是丫鬟。
好色的熊孩子还有一个,那便是《倚天屠龙记》里的宋青书。唉,这孩子更是不堪!本来他爹是江湖第二大社团武当派的常务副董事长,董事长张三丰因为性格和年龄原因不爱管事,宋远桥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青书是整个领导层一致选定的重要后备干部,当上董事长指日可待,按理说容易抱得美人归,可惜他爱的人貌美心毒,同时他又不会正确表达,你喜欢你就说啊,不要求你像韦小宝那样风流倜傥,那是泡妞专业九段以上的水平,至少发微信、送花、点歌什么的吧,可你猜宋青书干了什么?
半夜偷窥女生宿舍,什么素质!结果毁了一切 ,直至最后当了叛徒,甚至杀害亲人。
这俩家伙坏成这个样子,把他们踏在地上百死莫辩!但是现实确有不同,对石中玉, 他父母百般开脱,觉得我孩子以前好的很啊,怎么一上你那就变坏了呢,是你教育有问题吧?即使犯了一点错,但“浪子回头金不换”,怎么就值当地打打杀杀?还终审判决我儿子陪谢烟客过日子,虽然没关在监狱里,但惩罚仍然太重了!
相比之下,地位更高、道德修养更深的宋远桥先生就好多了,听说孽障来了,挥剑就刺,充分地表现出宋先生在大是大非面前鲜明的立场,但剑到中途,革命立场又瞬间不坚定起来,宁肯自杀也不愿意手刃叛徒儿子。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评价一个人的标准不同:社会大众评价个人标准很简单,他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由此判断他是良民还是罪犯。但个体评价自己的孩子、配偶、亲人时则复杂得多,掺杂了过多的影响因素,带上了浓厚的感情色彩。有时候有的人也会客观一把,跳出自己的小圈子,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去看自己亲人犯罪这件事,这种情况下,社会往往赞美这个人,说他“大义灭亲”、“识大体顾大家”。但更多的时候,都选择了袒护、辩解,企图减轻甚至免除犯罪亲人的责任。
这种袒护如果发生在普通人之间,哪个朝代都会构成窝藏罪,例如西周《九刑》规定“掩贼为藏”, 商鞅变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汉《九章律》规定“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
但如果发生在亲属之间,事情就不一样了。以古代最为完备的法律《唐律疏议》为例,其中《捕亡律》一篇专门规定了“知情藏匿罪人”的行为。唐朝在继承汉朝所创立的“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基础上,扩大了容隐范围,发展为“同居相隐不为罪”,即凡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且没有分家的话,有罪都可以互相包庇隐瞒,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同居共财的人之间犯有谋反、谋叛等罪的话,则不适用此项原则。到了现代社会,这种“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也部分被保留下来,如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义务等。
从这个角度看不管是宋远桥还是石清、闵柔的护犊子行为,都似乎情有可原。但对闯祸的孩子如何处理,依照的规则是社会公认的那个,父母再心疼估计也没什么用。
但虎毒不食子,自个儿孩子四面楚歌一片打杀之声,还不能让人家这些做爹娘的象征性地表示一下?
但世间多的是不同,《吕氏春秋》里腹朜杀子,说“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朜不可不行墨者之法。”所以他的儿子杀了人,即便是王认为可以由于他的原因免除死罪,他也不同意,因为这是为了“天下之大义”。
正义是没有问题的,可是偏偏这个社会总是用正义的名义让你被迫表衷心,而最能表衷心的莫过于大义灭亲了,领导和围观群众喜欢看着你手刃兄弟手足,才能表明断绝后路,才能纳入彀中作为贴心人、小棉袄,所以就算儿子被枪毙,迫不得已的老子也是要站出来公正无私说两句的,毕竟活着的人才有可能“曲线救国”。
看客们一定不知道,战国时有个叫做易牙的家伙,倒是一心为公,不顾私情,听说领导齐桓公想尝尝人肉的滋味,马上就把自己四岁的儿子杀了煮了一锅汤献上去。
管仲点评说“夫人情莫不爱其子,今弗爱其子,安能爱君?”几年后,就被管老师说中了,这个不爱自己孩子的家伙堵着门不让领导吃饭,活生生把齐桓公饿死了。
(编辑:k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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