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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玉照|微思客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

 
    为什么每个人应该过上物质不匮乏的生活,或者说穷人为什么不应该天生受穷。前一篇文章论述了卢梭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将卢梭观点进一步向前推进的则是康德。康德曾这样评价卢梭对其影响:“这一切都将给人类带来荣耀,因此我鄙视那些知识极端贫乏的庸俗之辈。卢梭纠正了我这种看法,炫耀自己的特长这种心情消失了:我学会了尊重人。”
 
    在卢梭的基础上,康德明确指出没有人注定生活在贫穷的最底层,“通过智慧、勤奋和幸运”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救济穷人是国家的义务。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的主要思想家。在康德看来,对穷人的救济不仅仅是私人的慈善,而是国家的义务,穷人有权要求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事实上,这一观点已经完全扭转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贫穷不是罪恶,没有人可以因为贫穷而遭受惩罚,不论贫富、强弱,每个人都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平等的人而配得上好的生活。这样一来,帮助他们维持其基本生活即变成了一种义务而非某种善良意志。人们不再因为美德而获得某种利益,人之所以拥有某项权利仅仅是因为理性人的本质。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个目的就是拥有平等的价值。
 
    穷人为什么有权利要求国家对其救助?要求国家重新分配财富的合法性依据何在?首先,康德从财富的形成,或者说富人获得财富的手段来证明这一观点。康德指出:“按照土地法和我们的社会结构法则,虽然我们可能完全有权这么做,但我们或许已经参加到普遍的非正义行动中。在给不幸的人东西时,我们不是在给小费,而是帮助归还我们这个非正义的体制从他们身上剥夺的东西。如果我们中间没有人从他那里领取比邻里更大的一份世界财富,就不存在贫富差距了。”所以,在康德看来,富人的财富往往是通过对穷人的掠夺实现,尽管这种掠夺可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但就像卢梭所认为的一样,通过法律所获取的并非一定就是符合正义的,法律不过是富人将最初剥夺来得财富合法化的外衣,是不平等的进一步加深。我们在帮助穷人,在重新分配财富的过程中,所作的绝非是体现道德高尚的慈善行为,帮助贫困的人不过是对我们先前不义行为的一种矫正。
 
    当然,康德对财富获得的观点还存在很大的商榷空间。进一步审视这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认为富人的一切财富都是通过抢夺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不义行为而获得的,其实质是把经济学看做了一种零和的博弈行为,即一个人的财富增加必然是建立在另外一个人财富丧失的基础之上。这种论证的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它忽略了经济增长的可能性,富人并非一定要通过抢夺穷人来实现财富增长,就如同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论证的,通过分工的细化,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总体财富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不仅富人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穷人的贫困状态同样能在总体财富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得到极大改善。当然至于这种财富总体增长过程中,富人所获得的财富是否是正义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要解释的难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所实现的。
 
    除去富人财富获得的非正义性这一理由,基于私人慈善可能遭致的道德困境,康德同样认为应当将对穷人的救助看做是国家的义务,而非私人的慈善。在康德看来,尽管私人或国家都有可能对穷人施与帮助,但是在穷人这一点上,国家比私人有着更大的优势。这种优势首先体现在国家作为救济穷人的主体比私人慈善更具有道德优势。康德认为,富人赠予穷人物品这一行为,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说,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大多数人实施慈善行为往往是出于一种利己的道德感,也就是说是为了自身利益抑或是精神上的愉悦。而一个人如果仅仅为了在做好事的时候得到快乐这种行为并不能算是美德。同样,对于慷慨来说,真正有道德的人应该寻求培养从原则而来的善意,而不是心灵或者脾气的好意,因为后者是不可靠的,受到个体的情绪等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以此为基础的慈善也是不牢固的。
 
    而国家作为主体来调节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可以接受的相互尊重的方式。也就是说,康德认为,富人在物质上帮助穷人的同时,不应该从道德上贬低穷人,如果富人在帮助穷人的过程中出现了从道德上贬低穷人的现象,这种善行又将创造出新的不平等。在康德看来,所有美德的本质都应该创造出一种由理性、平等人组成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每个人都应该作为目的被平等地尊重和对待。心血来潮的慈善,最深刻的问题在于他在施予者和接收者之间划出了一条隐含的等级界限。
 
    当然私人慈善并非都是不可取的,如果能把照顾穷人看做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认为这是道德上处于同等地位的人践行相互之间义务的一部分,而不是某些人的特殊美德的表现,这样的慈善才是平等理性人之间恰当的行为。在康德那里,对穷人的帮助是一种义务,是绝对命令,而非一种彰显自身美德的方式。在这种绝对命令之下所实施的慈善行为才体现了个体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价值。
 
    简言之,获得帮助是每个平等主体的权利,而非恩惠。“任何一个人,一个理性的人,都是作为本身目的的存在,而不是他人的手段。”即使私人慈善从实际的层面实现了对他者的帮助,但这种帮助依然伤害了人本身。再回到我们讨论的“你弱你有理,你穷你有理”的讨论上来,说到底,穷大概也分为很多种,经济上的贫穷和品格上的贫穷,“你弱你有理”之所以能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大概不是因为那些弱者经济条件的窘迫,而是品格上的不坚韧。没有一个人会对一个经济上困顿的有节之人恶言相向,除非你也只是个看似富裕的道德贫乏之人。但是反过来想,那些批评弱者不劳而获心态的人,不论批评本身正确与否,大部分人都或多或少地将自己置于道德评判者德的位置,认为自己有权利评价他者的生活。这种心态促使我们对弱者施与帮助时,往往会带着一种天生的自我优越感,那么即便我们的行为真实地从经济上帮助了别人,却从道德上贬低了接收者。当我觉得自己优越于别人时,我已经破坏了道德的本真性。真正的道德应该是把每一个人都视作和自身一样的平等存在,都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所以道德的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关注他者需要的前提是对他者权利的关注,甚至这种对权利的关注更为重要。
 
    抛开“你弱你有理”这场争论中蕴含的个体之间的博弈,其背后隐含的是社会对个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固然,这个社会不乏那些只想不劳而获的人,但是从国家社会的层面来看,除却对这种对不劳而获思想的全民痛斥,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能够为更多的弱者提供改变困窘状态的合法途径。当一个人的诉求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表达时,大概那些企图通过撒泼甩赖的方式来实现目标的人会有所减少,毕竟没有人不愿意有尊严的活着。
  
    事实上,在康德的视域中,对于穷人的帮助,绝不应仅仅局限于提供保障生活的必需品或者最低限度的医疗和自尊。一个人因为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被迫切断了成为医生、宇航员或者律师的机会,而沦为一个社会底层的贫困者,这时候国家通过救济等提供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还并非最理想状态。一个社会,完善的社会,应该为那些没有条件的人提供发挥自身潜力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机会,保证人人都能得到受教育以及实现自身潜力的机会。只有当社会能够为穷人提供条件,使得其自身的潜力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这种帮助才是充分的。当然这种对社会的要求是过于完美,乃至近乎苛刻的,但是从理论上来说,我们却不能不这么向着这个理想的状态思考。
 
(本期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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