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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玉照|微思客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
 
我一直清楚地记得,博士生综合考试口试时,一位老师问我觉得富裕国家是否有帮助贫穷国家一起脱贫的义务。我知道这是一个关于全球正义的话题,而我的研究并不涉及这一点,于是我坚守“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态度,诚实表示不了解相关理论。但这位老师实在执着,他指出,没理论也没关系,就从自己的直觉判断也行。于是我脱口而出,富裕国家如果愿意主动帮助穷国脱贫只是一种情分,而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去帮助穷国。说完,另外一位老师当即调侃我说:“我们这位学生俨然已经站在了一个富裕大国的立场上了,非常有超前意识。”这件严肃的事情后来变成了一个笑话。前一段时间不断被“你弱你有理”刷屏后,我又重新想起了这件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两种话语背后遵循的当是同一套逻辑。那就是对穷人、弱者的救济到底是慈善,还是正义。
 
穷人应该天生受穷吗?如果穷人天生就是受穷的命,那么对穷人的一切帮助充其量只能算是私人慈善,而与社会正义无关。如果说穷人的贫穷状态是国家、社会人为造成的,没有人应该天生就受穷,那么对穷人的关注则不仅仅是以一种慷慨的慈善行为,而是一个必须去完成的义务,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据此,对该问题的讨论不应仅仅局限于政治的视野,历史的维度或许能为这个问题提供更加明晰的理论资源。
 
尽管从私有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就出现了贫富分化,但是穷人真正作为一个问题,进入公共事务的探讨,则是近代的事情。18世纪以前,思想家通常将贫穷看做是对懒人、罪人的一种惩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穷人天生就应该受穷,国家没有义务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状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有些人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们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调节贫富差距的措施,也并非基于平等、正义等观念,而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和谐和政治的稳定。柏拉图在著作中也表达了对财富不均现象的关注,但是柏拉图试图消除财富不均的原因,绝不是因为对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是财富不均可能损害国家内部的团结。对柏拉图来说,国家的团结是至关重要的。
 
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西塞罗、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以及17世纪的法学家格劳秀斯等都在亚里士多德所奠定的理论前提下探讨贫困问题。在《论义务》中,西塞罗将正义和慈善对立起来,认为正义是必须被遵守的社会准则,而慈善则并非必须,正义受到破坏将会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危害,而慈善的缺乏只是剥夺了一个人可能得到的好处。托马斯·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并吸收奥古斯丁的神学传统,在阿奎那的视域中,贫困仍然没有被看做不平等的产物,对于贫穷,他持有和亚里士多德类似的观点,认为上帝保留贫困是为了警示世人所负的原罪。阿奎那的思想影响一直持续到了十七世纪。在现代早期,人们普遍将贫困视作一种道德惩罚,穷人的精神价值和受尊敬的权利始终是被否定的。
 
到了十八世纪,在启蒙运动人人平等思想的浸润下,对穷人的态度才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渐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没有人应该天生受穷。贫穷恰恰是社会制度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最早对这一问题系统论述的首推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1753年,第戎科学院以“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自然法则是否认可这种不平等?”为题征文,卢梭那篇广为人知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正是应法国第戎科学院的征文而写的论文。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首先对人类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描述。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各自独立生活,他们过着大致相同的生活,做着相同的事情,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很小。即使人们在自然禀赋和运气方面有所不同,但是由于他们彼此独立生活,没有什么相互需要和依附关系,这种自然禀赋的不同并不会对人们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因为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那些被自然偏爱的人,也不能因为自身的优势而对他人造成任何优越感。卢梭将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状态视作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代。
 
但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打破,卢梭指出,“谁第一个把一块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随着私有观念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消失了。在这一阶段随着财产权的产生,人与人之间在物质财富占有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随之而来的就是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对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由最初的平等转变为相互依赖和相互隶属的关系。
 
这种通过强力占有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财富的差异只是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在卢梭看来这种对立只是暂时的,“无论富人怎样掩饰自己巧取豪夺的行为,总觉得那只是建立在一种不确定、不正当的权利之上,而且财富既是用暴力得来,也能被人用暴力夺去,他们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抱怨的。即使那些全凭自己的勤劳而致富的人们,也几乎不能为他们的财产所有权找到更好的依据。”在这一阶段,富人随时都担心穷人可能会重新将其财富重新夺回。所以为了永久地占有自己的财富,富人们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确立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在卢梭看来,这也是社会和法律的最初起源。这种法律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他们使巧取豪夺变成了不可取消的正当权利,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被以法律的方式永久确立起来。于是就有了不平等的第二个阶段,从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到政治法律阶段的不平等。到了这一阶段,似乎一切贫富差距和不平等都随着法律的确立,而获得了平等的面貌。但是这种“平等”是否正义?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按照卢梭描述的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演进,穷人并非是一种道德惩罚,而是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没有人应该天生受穷,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状态完全是私有制的产生所造成的,今天社会中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完全是富人通过法律人为所确立的,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这种人为法本身就是与自然相悖的,自然也就是不正义的。沿着这样的逻辑,对穷人的救助就不仅仅是富人的一种私人慷慨,而是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中(“穷人是否应该天生受穷(二)”),笔者将接续卢梭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继续向大家介绍康德在这一问题上的推进。康德通过“人是目的”这样一个论断,明确指出没有人注定生活在贫穷的最底层。“通过智慧、勤奋和幸运”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救济穷人是国家的义务。人们不再因为美德而获得某种利益,人之所以拥有某项权利仅仅是因为理性人的本质。在康德看来,帮助穷人应该是每个平等公民的义务,而非某些人的特殊美德。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个目的就是拥有平等的价值。
 
(本期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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