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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牛 |  南京学者

 
“收集儿童指纹和DNA信息以防止被拐”的倡议在社交媒体上广为传播,作者对此试着捋出了几个功效性理由,并提出了几个正当性理由的追问。其实,看似有道理的事情,不妨再多几个追问,不要被简单、朴素的美好感觉冲昏了头脑。
 
 
之前,华东政法大学某位我素来尊重的教授在微博里面转发倡议,建议政府为了有效阻止儿童被拐,在今后办理入户手续的时候,统一收集、采纳他们的指纹和DNA入网。
 
我看到这条消息之后,如鲠在喉,但是憋住了没有说话。
 
现在,有人(不少法学院同仁和朋友,在朋友圈)声称并积极转发“政协高翔先生”正式提出的类似议案,广泛寻求支持,以推动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采纳。
 
看到这些同志的这些言行,难受阿!我们试着捋一下:
 
•他们的提案(观点):从新生代开始,采集所有儿童的指纹以及DNA入网。
 
•支撑理由:儿童被拐形势严重,众多家庭支离破碎,信息入网之后,可以有效避免这些悲剧。
 
这个理由如果归类的话,属于功效性理由(即,如果这样做的话,会有怎样怎样的好处;或者,不然的话,会有怎样怎样的危害)。我们看看这个功效性理由是否足够强大,是不是可以击退所有的合理质疑。
 
首先,至少有这样几个相反的功效性理由(相反的功效性理由的疑问是:信息入库真的可以避免儿童被拐或者拯救被拐儿童吗?):
1、从婴儿出生到办理户籍,往往有一段时间,婴儿在这段时间被拐,信息采集系统可不可以帮助?
 
2、被拐的婴幼儿如果是黑户(比如计划生育之下非法生育的第二、三、四代等),信息系统能发挥作用吗?
 
3、介于中国存在大量的黑户,或者被拐的婴幼儿被拐之后不上户,信息系统能够处理吗?
 
4、被拐的婴幼儿被拐到国外,信息系统可以帮助吗?
 
5、信息系统的建立、全国联网、政府相关部门的建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配、相关办事程序安排以及配套法律法规规范真的可以有效建立起来吗?并协调运转吗?
 
6、与儿童被拐相关,在儿童拐卖这件事情上计生系统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腐败,信息系统可以有所作为吗?
 
倡议者和支持者们如果以前没有想过这些问题,现在得认真考虑并回答这些疑问。
 
其次,除了功效性理由之外,还有一类理由叫作正当性理由(它关切的是,某件事的性质是正确的吗?你有资格做某件事吗?你做某件事的方式对吗?)。
 
功效性理由关心结果,不论白黑、只要抓得到老鼠;正当性理由关心价值,不论结果、重要的是资格和过程。
 
与正当性理由相关,对提案及相应观点的追问是:收集公民的指纹和DNA这件事正确吗?政府有资格和权力这样做吗?如果政府要这样做的话,需要怎样的手续和条件呢?
 
倡议者和支持者们必须回答正当性的追问。
 
再次,退一万步讲,倘若信息入库真的可以避免拐卖(即功效性理由成立并足够强大),我们也无法仓促得出这个计划可行的结论。因为与相互竞争的功效性理由之间进行利弊权衡就能有所结论不同,正当性理由本身就限定了其不能轻易地接受功利裁剪,并且相对功效性理由具有初步的优先性。
 
公民的指纹和DNA属于公民隐私中的核心信息,无论从政治学、法学还是主体性哲学的范畴来看,都属于公民保留的基本权利。除非基于非常特殊、显明危急的情境(临时性地),或者基于广泛政治讨论并达成共识之后的基本法修改及授权(一般性地),政府收集此类公民信息很难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当今的俗世生活中,科技的发展与政府实力的膨胀,使得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俨然已是府进民退,甚至公民在政府面前很难再有隐私可言,人格空间不断被侵蚀。如何还能确保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与权利已经成为了世纪难题。
 
于此时此景,我们还能够、还应该以功效性理由的名义,行侵犯正当性权利之实的游戏吗?被侵犯了,还帮着强奸犯辩解,甚至要努力让下一次的强奸变得更加容易,这幅画面多么滑稽。你妈知道吗?
 
Ps:倘若那些在朋友圈不停转发轰炸的朋友们能多花一分钟的时间,搜索一下“政协委员高翔”,就会发现根本就不存在这个人和提案,相关报道根本就是个假新闻啊。有关部门请人代笔写的软文,再请网络公司推广公关。这么简单的事情怎么就看不明白呢?
 
 
(本期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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