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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今天,微思客团队重磅推送帕菲特的《论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一书的中文版《导言》(节选)。2011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这本巨著。2015年9月,经过译者阮航、葛四友的努力,中译本终于问世。这本被学者布兰德·胡克(Brad Hooker)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称之为“自1874年西季维克《伦理学方法》以来最重要的著作”的巨著,究竟有怎样令人称道之处,不妨先让我们跟随《导论》来先睹为快。】

《论重要之事》导论(节选)

塞缪尔·谢弗勒 著

阮航、葛四友 译

帕菲特这本书处理了实践哲学的一些最基本问题,其论证详实,且极有原创性。本书分两卷,各有三个部分;其核心章节是第二和第三部分,处理的是实质(substantive)道德问题。这些章节源自帕菲特2012年11月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三次唐纳讲座。讲座并不包含本书的第一部分和第六部分所处理的问题。第一部分对理由(reasons)和合理性(rationality)做了一个扩展讨论,为第二和第三个部分的道德主张提供了背景。第六部分探讨的则是元规范(meta-normative)问题。我们在使用规范性(normative)语言来提出有关理由和道德的主张时,就会引出这样的问题。

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三位对帕菲特的唐纳讲座做出回应的评论者(斯坎伦(Thomas Scanlon)、沃尔夫(Susan Wolf)和伍德(Allen Wood))提供了其评论的修订版。此外,赫尔曼尽管没有参与伯克利事务,但专门为本书写了一组评论。帕菲特在第五部分对这些评论均做了回应。他与评论者之间的交流,主要集中于源自唐纳讲座的那些章节。

帕菲特关于道德的讨论,其目的在于重勘道德哲学的版图。修习道德课程的学生们通常受到这样的教导:后果论者与康德主义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分歧——前者认为,行动的正当与不当(right and wrong)仅仅是其综合后果之函数;后者则通常参考这个或那个版本的绝对命令,从而论证我们具有某些必须履行的义务(obligation),不管这样做是否【xx】能够产生后果论眼中的最优结果。尽管人们公认,不管是康德主义观点还是后果论观点都有诸多的变体和改良,但包括康德主义者与后果论者在内的大多数哲学家都认定:两者的差别是深刻且根本的。

在本书的第二、三部分,帕菲特试图破坏这个假定,且试图证实:尽管我们习惯于认为两者的立场是相对立的,但它们之间有着惊人的趋同性。首先,对于康德本人的道德哲学包括绝对命令的各种表述以及其他许多核心观念,他做了一番持久而彻底的考察。尽管康德的道德哲学著作,特别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在道德哲学史上已经得到了最广泛的讨论,但帕菲特对这些文本的处理还是产生了大量新颖的观察与洞见。

帕菲特在序言中交待得很清楚,他对康德的态度很复杂,一言难尽。他把康德描述为“自古希腊以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235),“短短的四十页却大放光芒,其中给出的富有成效的新观念,比几个世纪以来所有的哲学家提出的还要多”。不过,他马上补上,“不一致性是使康德能取得如此成就的诸多品质之一”。康德的众多评论者都有明确的自身定位——或是作为康德的批评者或是作为康德观点的捍卫者,但帕菲特采取了与他们不同的进路。他把康德的文本当作一座富矿,其中所有的主张、论证和观念,都值得我们就像对待一个卓越同代人的观念那样认真对待。不过,他认为,康德的许多观念需要澄清和修正,有些观念则根本没用了。帕菲特对这些观念、论证和主张做了大范围的考察,让它们经受高水平的检验,这种检验的显著特点在于执着的聚焦和分析的强度。他的主要目的既不是捍卫也不是批评康德,而是要确定,我们可以利用康德的哪些观念来取得道德进步。进步才是帕菲特最终的真实目的。正如帕菲特在解释我们为什么要修正康德的一个表述时所说的:“【xxi】在学习伟大哲学家的作品之后,我们应尽力取得更多的进步。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有能力比他们看得更远”。(300)

帕菲特辨识出康德思想的若干要素——对于这些要素,帕菲特尽管做了某些重大的修正与补充,但仍认为它们特别重要,也乐于认同它们。然而,他诠释这些观念之内容与含义的方式,往往不同于其他重要的评论者。他对绝对命令的“普遍法则公式”(FUL)的处理,也许最清楚地显现了这一点。如帕菲特所见,绝对命令的这一公式一直受到许多严重的反驳;这使得许多本来抱同情态度的评论者都认为,就作为区分正当与不当的指导原则而言,它对我们帮助甚小。许多重要的康德学者都认为,绝对命令的其他表述更为丰富,也更有启发。

相比之下,帕菲特则看到了普遍法则公式的巨大潜力。与流行的诠释意见相左,他坚持我们“能够使得FUL变得可行”,他主张“这个公式以完全康德式的方式修正后,是……相当成功的”(294)。实际上,他走得非常远,以致认为这个公式经过恰当修正后的版本“也许就是康德自称一直在苦苦寻觅的那个最高道德原则”(342)

帕菲特偏爱普遍法则公式的这一修正版本:“每个人都应当遵循那些每个人都理性地意愿其被普遍接受的那种原则。”这个版本诉诸一种普遍的选择或同意,因此它有资格作为一种形式的“契约论”,帕菲特将其作为“康德式(Kantian)契约论公式”。如果如此诠释,康德式立场就可以与契约论的各种当代版本——特别是那些本身受到宽泛意义上的康德主义启发的各种版本——做比较。罗尔斯诉诸在无知之幕后得选的原则就是一例,尽管他把这种装置几乎只用来为社会的基本结构选择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短暂地持有这样的观点——可以将同样的装置运用于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原则选择——但从未贯彻下去。尽管如此,帕菲特还是对这个观念做了严厉的【xxii】批评,并断定,就作为一般性的道德论说(account)而言,罗尔斯式契约论的前景远不如斯坎伦所发展的契约论。

按照帕菲特的表述,“斯坎伦的公式”认为“每个人应当遵循无人可以合情理地(reasonably)拒绝的那些原则”。帕菲特认为,至少基于某些诠释,斯坎伦式契约论与康德式契约论是吻合的。因为基于这些诠释最终会发现,每个人都理性地意愿要被普遍接受的那些原则与无人可以合情理地拒绝的那些原则是完全一样的。尽管帕菲特与斯坎伦在这两种契约论趋同的确切程度上存在着分歧,但它们趋同的可能性并不特别让人吃惊。更让人吃惊的是帕菲特对于契约论与后果论之间关系的评价。

正如我已经提到的,康德主义立场与后果论立场之间的对立通常被看作是深刻且根本的。当代的契约论,无论是罗尔斯的还是斯坎伦的,其意旨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于阐述替代后果论的某种强有力理论。然而,帕菲特认为,康德式契约论实际上蕴含了某种版本的“规则后果论”,后者认为“每个人都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其被普遍接受将使事情进展最好”。他强调,每个人都理性地意愿其被普遍接受的那些原则恰恰就是那些“最优的”规则后果论原则。据此,康德式契约论和规则后果论可以组合形成被称为“康德式规则后果论”的观点:“每个人应当遵循最优原则,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每个人会理性地意愿其成为普遍法则的原则”(411)。尽管就人们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主张的内容而言,这种立场是后果论的,但就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的论说而言,这种立场与其说是后果论的,不如说是康德主义的。我们应该遵循这些原则是因为我们会理性地意愿它们被普遍接受,而不是因为如后果论者所说的,最终重要的就是产生最好的事态。

既然康德式契约论蕴含规则后果论,既然某种版本的康德式契约论与某种【xxiii】版本的斯坎伦式契约论是吻合的,那么三种立场的各个版本就可以组合起来。由此导致的“三重”理论就认为“某个行动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它不容于这样的原则:该原则是最优的,是唯一可普遍地意愿的,且是不可合情理地予以拒绝的。”(413)帕菲特深信,各种可能性的趋同导致:康德主义者、契约论者和后果论者之间有着深刻的分歧是种错误的看法。相反,“这些人是从不同的侧面攀登同一座山峰”。(419)

帕菲特在发展这种核心的论证思路时,极为依赖他有关理由与合理性的实质性(substantive)主张。人们在想要事物或想做事情时持有何种理由,人们的行动在何种条件下是合情理的或合理的,帕菲特考察的各种理论对此都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帕菲特对于这些理论的评价,也就很大程度上在于评价这些不同的主张所具有的力度。不过,有关理由与合理性的主张所具有的争议性,一点也不少于有关正当与不当的主张所具有的争议性。帕菲特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他开始有关道德的章节之前,他对自己有关这些主题的观点做了详尽的阐述与捍卫。

许多哲学家认为,我们的行动理由全部是由我们的欲望来提供的。我们最有理由做这样的事情,它能够最好地满足我们的实际欲望,或者满足在理想条件下我们会具有的欲望。帕菲特把这种基于欲望(desire-based)的看法称之为“主观理论”。尽管无论是在哲学之内还是之外,这种理论都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但帕菲特还是相信:它们有着深刻的错误,且他对这种观点的批评是毁灭性的。他主张,这些理论不仅具有大量说不通(implausible)的含义,而且最终是“建立在浮沙之上”。这些理论蕴含着:我们理由的规范力量来源于我们根本没任何理由具有的欲望。而帕菲特主张,这样的欲望并不能给我们任何理由。由此,最终,基于欲望的观点的真实含义是我们根本没有任何行动理由,由此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没有任何事情是真正地重要的,其意义是指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在乎任何我们确实在乎的事物。

在拒绝这些“黯淡”的观点之后,帕菲特反过来主张我们应该接受基于价值的(value-based)客观理论。按照这种观点,行动理由是由行动所实现【xxiv】或满足的价值(或者用他的话讲,“使得某些事情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做”的事实或“使得结果或好或坏”的事实)所提供的。以这种方式理解的话,理由的判断就比合理性(rationality)的判断更为根本。因为在帕菲特看来,当我们对理由或显见(apparent)理由做出回应时,我们就是理性的;而若我们的信念为真,且我们做的事情有好的理由,则我们的行动就是合理的。这与实践理性的许多流行论说形成了对比,例如后者之中有些将合理性确定为期望效用的最大化,有些将实践不理性诠释为某种形式的不一致性。

如斯坎伦文章中的看法,理由优先于合理性的观念也与康德的观点相冲突。对于康德而言,无论是绝对命令的权威还是对其内容的理解都要参考理性的能动性,而不是参考有关“人们所具理由”的某种独立观念。正如斯坎伦所描述的康德主义观点——他称之为“理由的康德式建构观”:“有关理由(确切地说是人们必须看作为理由的因素)的主张必须扎根于人们有关理性能动性的主张,也就是有关人们把自己看作理性行为者相一致而能够采取何种态度的主张。证成(justification)永远不能反过来,即从有关理由的主张来得到有关“合理性要求什么”的主张。

帕菲特像斯坎伦一样拒绝了理由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且如斯坎伦所指出的,帕菲特表述(他试图证实会趋同的)各种道德理论的方式都诉诸了这一观念:个人能理性地意愿的东西都预设了独立可理解的“有关个人所具理由以及理由相对强度”的观念(118)。这点把这些理论区别于康德自己的观点,也区别于某些重要的当代康德主义者(如科丝嘉)的观点。帕菲特承认,他依赖于一种原始且“不可定义”的理由,随之还承诺存在一种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这使得他的观点成了某种被科丝嘉称为“独断的理性主义”版本。就此而论,它不仅受到如科丝嘉这样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者的抵制,而且【xxv】也受到倡导不同元伦理视界(outlook)(如某种形式的自然主义和非认知主义)的学者的抵制。

因此,帕菲特在第六部分承担着这样的任务:解释并捍卫自己的规范性观点。他把自己认同的观点称为“非形而上且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这种观点诉诸我们对“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具有的某种直觉信念。这种观点并不主张存在某些非时空的实体(reality)成分,在此意义上,它不是柏拉图式的。此外,它对直觉的依赖并不是用来表示:规范事实是通过某种类似于感官感觉的精神能力而理解的。我们也并不把像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类规范属性的出现看作是规范事实因果影响的结果。相反,我们对某些事物的规范真理的理解方式就像理解数学或逻辑真理的方式那样。帕菲特实际上主张,数学推理和逻辑推理本身就包含认识到“我们有理由相信什么”的规范 真理,且要对之做出回应。例如,我们承认真理p,且“如果p,那么q”,这就给了我们结论性的理由相信q。帕菲特坚持,正如存在着我们有理由相信何事的真理,也存在着我们有理由做何事的真理。

(图文编辑:刘彪)

★本文经译者葛四友老师授权,首发于微思客。如需转载,请务必与译者或微思客团队取得联系。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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