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隐私?
通常,提起隐私,我们想到的是“关于自己不想为别人所知的信息”,这种理解并不能涵盖隐私的全部内涵。首先,每个人不想让其他人知道的信息是不一样的。某人可能不在意自己的私人电话号码被陌生人知道,但是显然社会大众却对此很敏感。其次,隐私不仅仅是信息,一些行为可能并不以获取我们的信息为目的,也达不到获取信息的结果,但同样会被认为是对隐私的侵犯。大体来说,隐私包括了一下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个层面,即最通常和传统的理解,信息的隐私。当一条信息或者不愿被信息所有人公开,或者被社会大众认为不应该公开时,即成为隐私。
第二个层面,涉及到他人时候能够进入到你的私人领域。比如,偷窥者所侵犯的隐私,就是这一层面。偷窥者想要获得的和最终获得的并不是个人信息, 而纯粹通过观察他人的私人生活状态获得满足。
第三个层面,在第二层面上更进一步,涉及到他人对私人领域的干涉。在这一层面,隐私和是自由相互交织。这种干涉和对个人自由的干涉有些许不同。比如,如果你知道自己的电话正在被监听,即使监听者并不直接阻止你说什么、怎么说,你大概就不会畅所欲言。个人生活在别人注视之下的“不爽”感觉,大部分由于隐私受到了侵犯。
当然,三个层面的隐私在现实中也是相互交织的,很难说有哪一行为只单纯地侵犯了一种隐私。那么,我们有没有隐私权呢?如果想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比如国际人权公约,隐私权被明确视为一种权利。而如果要更深入地了解我们何以有这种权利,就需要了解隐私对于我们的价值了。而对于隐私价值的探究,不仅仅决定了我们是否有这种权利,也关乎这种权利的强弱。
隐私的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
说到隐私的价值,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缺乏隐私对于生活的种种不便。隐私受到侵犯会导致我们的生活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一些信息的泄露也会造成其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和评价变得负面、消极,使我们感到尴尬; 一些信息我们只愿意和亲人朋友分享,这些信息的分享也是亲密关系塑造的关键,而在一个几乎无隐私可言的社会里,人与人亲密关系的构建也会被影响;我们的私人生活如果在其他人的密集监视之下,我们也会感觉自己不被尊重,不能被当做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人看待……
这些总结起来,都是隐私的工具价值,因为隐私的作用在于促进其他的价值、帮助我们获得其他想要的东西,隐私的价值依附于其他价值。我们觉得隐私可贵、隐私不应当被侵犯是因为我们不想使我们生活的便利、个人尊严、个人自主、亲密关系等受到损害。隐私,是帮助我们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再进一步分析,隐私对于生活便利、尊严、自主、亲密关系等价值而言,也并非严格的必要条件,因为隐私受到侵犯,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价值都不可能实现:我们仍然能够维系亲密关系,个人自尊和自主的关键更在于他人如何看待泄露的个人信息而不在于信息本身。因此,如果隐私仅仅有工具价值,那么相对而言,在与安全这一价值权衡取舍时,人们就更加倾向安全,而放弃相对较弱的隐私权。
然而,我们可以想到一种隐私的内在价值么?所谓内在价值,即隐私的可贵之处并不依赖于其他价值,其自身是可贵的。斯蒂文•戴维斯(Steven Davis)即认为,隐私并无内在价值,所有我们能够想到的隐私的可贵之处都依赖于其他价值。对此,迈克尔• 林奇(Micheal Lynch)则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我们身为人类的主体性即是由隐私定义的。我之为“我”的关键就在于隐私。只有“我”知道“我”在想什么,只有“我”经历着“我”的所思所想,任何人不能阻止“我”想“我”所想,这个纯粹的隐私领域,构建了纯粹的“我”。假如在极端情况下,这个纯粹隐私领域完全消失,我们完全处于他人的严密监视之下,我们的任何一个念头会被监视者立刻得知,那么这个监视者就和我们自己没什么不同了,我们主体性就遭到了彻底的破坏。而由于隐私是构成主体性的要件,而并非简单地对其有促进作用,林奇证明了隐私具有内在价值。当我们接受了这一点,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或价值进行比较时,舍弃隐私权的条件就更加严苛了。
恐怖主义与隐私权
网络监控已成一个世界性的事实,这些监控有些在暗中,有些则获得立法机构的正式授权。以英国2012年的数据通信法案草案(Draft Communications Data Bill)为例,它要求移动通信和网络运营商保存通话、短信、邮件等通信记录十二个月以供调阅,此外,社交网站信息、网络游戏信息、网页浏览信息也被要求保存。(2014年最后通过的法案版本与2012年草案不完全相同,具体信息请参见维基百科Draft Communications Data Bill词条) 如此大动作,自然引发了人们对于隐私的担忧,但是人们也知道一个苦涩的事实,在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面前,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这种监控似乎必不可少。毕竟,国家安全是所有公民权利的基础。但是,这真的是我们所达成的共识么?
史蒂芬•科尔曼(Stephen Coleman)认为,考虑一个权利之间的权衡取舍必须遵守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即我们所放弃的权利需要和其他权利所受到的侵害成比例,避免过度反应,且放弃的权利造成的损失需要与获得的利益成比例。比如,交通事故会带来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成比例的反应是设定交通规则并严格执行,这一定程度上会使交通没有那么自由。但是,如果全部禁止机动车,则是因噎废食,过度反应了。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之下,科尔曼对我们的“共识”提出了两个质疑。
首先,恐怖主义是否威胁了国家安全?由于恐怖主义都有政治目的,与政治紧密联系使我们天然地认为恐怖主义威胁了国家安全。但是,国家安全指国家的安危存亡,所有恐怖袭击都可以造成这样大的威胁么?科尔曼认为,恐怖主义是否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需要证据,不能一概而论。当袭击发生的频率和烈度都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认为这是一个国家安全问题,而不仅仅是安全问题。
其次,搜集大量隐私信息能否有效遏制恐怖主义,提前粉碎恐怖分子的计划?在海量信息中搜索关键词消耗巨大但成效甚微(英国估测的成本为18亿英镑),当恐怖分子意识到政府正在采取行动时,也会选择更加隐蔽的通信方式和通信暗语。在这种情况下,大量普通民众的隐私权都遭到削弱,而反恐成果却不确定,这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当然,科尔曼并非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它不是无条件地受到保护。当一个人参与了犯罪或恐怖活动时,他则丧失(forfeit)了这种权利。政府获取隐私,需要具体到他们需要哪些人的隐私,这些人涉及何种违法活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结语: 国家安全的敌人
许多人会担忧,按照科尔曼的建议,国家将很难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经过程序正义对权力的重重监督,政府的速度将远远落于恐怖分子。无论他的政策建议是否可行,他在论述国家安全问题时,有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恐怖主义未必威胁国家安全,但是一个国家政府的反恐行为却有可能成为国家安全问题。以反恐和安全为名的极端反应,以及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都有可能造成对国家的威胁。这种威胁,在于使国家无法履行对公民的基本义务与承诺,在于使国家这个共同体背离了作为共同体基础的人民对国家的期待。
科尔曼的担忧主要说给西方的自由民主国家听。但是对于我们未必不是一记警钟。某种意义上而言,最安全的生活是与世隔绝的生活。但是,把国家打造成一个巨大的牢笼,我们真的感到更安全了么?
(图文编辑:刘彪)
文章作者:孙金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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