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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车软件的争论,分为两派。支持者为科技红利的享有者,当看到互联网对传统产业变革的影响有效解决社会顽疾时,我们似乎没有理由拒绝它。但是,也有否定科技变革的既得利益者。由于垄断围墙的不断松懈,他们昔日所独占的市场正走向多元。这两派的博弈愈演愈烈,在国外风生水起,国内也进入白热。15年进入夏季以来,先是优步,后是滴滴,政府不断以执行现有法律为由阻止中国打车平台的创新服务。各地政府频繁的“叫停”与“约谈”使得乘客和车主的期待化作泡影。

“禁与不禁”的罗生门无益良性讨论

对于最终博弈结局的预测,舆论易走极端,但不宜于事态发展。两方矛盾的演进,并不是以谁压倒谁收尾;以谁取得最终的胜利为语境,既不准确,也无意义。即便全球各地的交管部门再怎样强势,也无法扭转技术带来多样出行的大趋势;反过来,即便Uber这类打车软件如何在全球如日中天,也势必需要尊重当地法律,走一条规范化的道路。也许我们应该做的,是尽量避免对科技与制度矛盾的简单化解读,而是站在更高远的视角,去探讨共识的可能。而这共识,就是更为完善的治理模式和更清晰的准入标准。尽快脱离“禁与不禁”的罗生门,是我们成功迈向良性讨论,避免资源无益损耗的关键一步。

对打车软件的责难,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安全,能否让客运安全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对于拼车平台而言至关重要。但是,有一种声音是不理性的:与出租车一样,专车、拼车也存在乘车风险,但把理论上的风险都怪罪于科技发展,并作为拒绝发展的理由,这是一种任性、幼稚的表现。风险是与创新并存的,而我们需要做的应当是限制风险,而无法去消除它。因此,我们不能因为Uber司机在印度强奸了乘客,或在美国发生宰客行为,就以此为由向背离科技的一面彻底倾斜。

看美国如何通过设计准入解决拼车难题

解决车辆的安全问题,在制度上是存在有效措施的。只要科学地科技准入标准,并且通过数据技术实时监控,就能够一定程度上准确判断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程度。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是如何通过资格准入来减小风险,保障乘客安全的。以纽约州为例,在那里成为一名Uber司机是合法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首先,驾照是必备的材料。根据纽约州法律,驾照共分为9类,而若想利用Uber拉活儿,必须拥有一本E级驾照 (E-class)。所谓E级驾照,是专门为出租车及公司班车所设,性质上属于“营利性” (commercial),而这也就意味着获取该驾驶证的难度相对较高。只有司机水平达到一定水平,乘客的安全才有所保障。

除驾照之外,成为Uber司机的关键一步申请TLC执照。TLC是美国专门管理出租车以及礼宾车的委员会,同时负责出租车执照的相关事宜。在申请执照过程中,TLC会进行资格和资质审查,确保司机能够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除了必备的一些资质之外,TLC还要求申请者必须得到正规医师的书面同意,以避免司机的身体状况导致客运的风险。

此外,准Uber司机还需要在6个月内接受防御性驾驶培训 (Defensive Driving Course),以便了解自己的“生理缺陷”,以及多样的驾驶环境,在上路之前排除可能的风险。

最后,在Uber司机上路之后,还会受到实时的监控,所产生的数据,如载客日期和时间,位置和车牌号码等会实时传输到打车平台公司,必要的时候交管部门会调用这些数据,在审核Uber司机表现的同时,也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实现更多的益处,比如分析乘客出行路线,为交通规划人员提供支持等等。

治理模式应从“简单一刀切”尽早过渡到有限许可

可见,美国对于拼车软件这一变革传统交通行业的互联网产物的态度既不是刻意打压,也不是任其野蛮生长。反之,他们能够及时调整观念和意识,为新生事物设立新的规范体系,使其在可控的环境下发挥优势,给社会带来益处。与中国社会主流的“禁与不禁”的观念相比,美国已先我们一步。他们不关心是否违反旧法,而重视如何实施新法;他们不探讨是否要禁止,而争论如何去规范。

作为自由的典范,美国对科技发展保持开放心态不足为奇。但是,对于打车软件的调整,绝对不是因为Uber、Lyft等打车软件诞生于这一自由国家,对这类新生现象如何调整,美国也经历了很多的讨论与尝试,但他们的优势在于能够尽早适应新形势,并发展出配套制度。他们的策略充分体现了“宜疏不宜堵”的智慧。在这里,使用打车软件拉活儿并不是不可以,只要满足政府设定的一定条件即可,其中包括对司机资质的准入条件,也包括对于平台运营的相关措施。可见,交管与平台的冲突的化解并不是以谁输谁赢结尾,而是在一个民主程序下诞生的“许可制”基础上,他们所关心的,也是真正有意义的,在于将这一看似难以调节的冲突转化为可操作的步骤。与其去抽象地谈论新技术与旧制度,美国人已经成功地将语境转化为法律的执行程序与违宪审查上,而这有赖于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立法及时跟进。

国际视野下,看上去关于打车软件的合法性的争论仍在持续,但是探讨的问题早已不再是一刀切式的措施,而更多的进入到法律执行的细节处。2015年初,Uber在美国纽约州被叫停,但这原因并不是其服务于纽约州法律存在本质冲突,而是因为打车软件没有按照新法的要求提供客运的相关数据。无独有偶,大洋洲的另一边,法国国民大会去年9月通过的《萨文努法案》(Thévenoud law),在很多人看来是用于专门针对打车软件,以保护出租行业的,但实际上该法律所禁止的并不是通过技术在司机与乘客之间建立联系,而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这项服务。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两个:首先,我们需要看到支持新兴服务的共识已经建立,全盘式否定科技带来的变革在互联网+时代看起来是一项十分愚蠢的做法,因为这势必会被符合新时代特征的新法取缔。其次,我们对于拼车软件的讨论也不应圉于全盘否定或肯定这种简单化的思维,而应当像比我们起步更早的西方一样去寻找治理的共识。

“现行规定”不是遏制科技发展的挡箭牌

虽然打车软件在国外的运营并不是一帆风顺,但可以看出,他们所受到的政府限制已经不再是简单化的全盘否认,而是在已有的许可制度基础上的精细较量。不幸的是,当国内出现关于打车软件叫停的报道时,最终的落脚点却都放在了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上。现行法律看上去是一个正当的理由,但实际上却遮蔽了法律有待更新这一紧迫的事实。从国外的治理经验中,我们能够学习到很多,而最重要的就是开放的治理思维和包容的治理模式。新技术与旧制度的博弈并非是一场零和游戏,唯有妥协和共识才是最终的出路。

作者:李汶龙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李汶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传媒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微思客WeThinker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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