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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让政府关心我?

刘彪

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向政府诘问这样的问题:为何政治人物常常不关心代表最大多数选民的消费者利益却实际为某个利益集团服务?

实际上,一味去批评政府并不行之有效,我们需要解释背后的机理,回答政府是基于怎样的一种考虑作出这样的选择,以及回答怎样让政府更好地服务。

政府是“经济人”

《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说:“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好处。” 斯图尔特基于此总结出经济人假设,即每个人都会基于自己的理性进行思考和行为,在一项取舍面前我们更愿意选择那些能够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方法。你我虽然不懂经济学,但是不管是市场上的买卖,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每个人都会在做一件事情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这对政府来说也不例外。

事实上,政府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向利益集团示好并且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实际上更多的支持,这便是政府青睐利益集团的原因。因为大的利益集团人数少而且具有类似的背景,更加容易形成一致的意见,内部协调成本很低,而如果面对大多数民众,则面临着众口难调覆盖面太广的难题,直白的说,民主的会计成本太高了。

政府是“代理人”

事实上,按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也正是由于政治家们有选择的自由,被自身“经济人”动机所影响,便常常选择最有利于政府的选择而忽略公共利益,转而追求团体部门的效用最大化,这并不是人民所希望的。

这种非期望的失策在经济学上被称为“代理人成本”,由于存在一些人或者机构拥有更多的知识和更好的专业技能,会被本体聘请为代理人完成任务,而为了完成代理任务,代理人可能会利用自由决定权来服务自身的利益而非被代理人的利益,从整体福利上讲,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代理人成本,主要包括:本人因监管代理人产生的成本;代理人向本人支付担保金的成本;其他成本(代理人给本人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

在国家体制的运行中,政府是代理人,而本体,我们可以说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代理人利用自己的地位驱逐了本体,各个政府部门在限制权利、设置审批、追逐自身利益上肆无忌惮,把自己作为了本体。

政府和“经理人”

代理成本问题总是存在,每一次代购你都无法知道原价格是多少,打电话给代理人产生成本,找人再去看价格也会产生成本,如果代理人用假货欺骗你更是产生损失。如何解决政府的代理人成本,不如先看看成熟的上市公司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在公司的代理关系中,股东是本人,董事会成员则是代理人,公司的代理成本由市场竞争机制、公司并购机制和股票市场加以解决。市场竞争机制会使得公司利润好坏得到体现并反映到股票价格上,在股票市场上,人们会抛售那些不好的股票,如果经营不善就会导致公司被收购,而表现差的经理会被辞退或者更换。

如果我们把政治人物的代理成本类比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代理成本,我们就会发现政府机构既缺乏竞争也缺乏激励,监督成本高而监督信息不完整,这导致了政府的膨胀和寻租。政治家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通常处于垄断的地位,没有竞争者,而作为支持政治家的官僚集团提供的支撑服务或者产品不是通过市场进行出卖的,没有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当然官僚集团也受到类似股票市场被并购的压力,如果由于官僚集团成员的不良表现导致被选上台的政治家被免职或者更换,新任的政治家可能辞退或者惩戒官僚集团。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制度化,具有大量的不确定性,政治集团之间的博弈没有阳光照入,官僚集团错误并不总是如竞争市场一样造成政治家更替,政治家对官僚集团的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总是不完全的,而且因人而异。

政府和“监督人”

回到代理人的三个成本,最重要的在于降低监督成本,如何监督政府为本体工作,我们有几种选择,而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人民自发监督,新闻媒体,党的纪委部门和作为中立的法院部门,这几种监督人在什么时候最有效果?

人大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是人数众多,立法机关进行监督和作出决定要付出巨大的协调和决定成本,中国的两会召开成本极高,如果进行个案监督,不符合效率原则。

而法院、新闻媒体的问题在于又重新产生了一个代理人,在党的眼里公检法也是代理人,代理人自然就会出现道德风险,同样会出现腐败,党不知道公检法是否会好好工作,所以再设立政法委,而当政法委的决策背离当党的时候,它也成为了代理人,不再作为本体的一部分,这就导致了政法委系统天然失去了监督的独立性。

纪委同样是作为党的监察者,成本更低,因为如果把党作为被代理人,纪委直接与被监察人对接,中间没有代理人,具有更高的权威,这就是纪委权力不断扩张的原因,纪委的问题在于缺乏对外的制度化,比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最多10天,特殊情况14天,“谈话”时间却可以长达30天,这就和法律等方面造成了冲突,具有不规范性。

在国外,法院是最好的选择,法官有着特殊的激励,没有进入市场的竞争,法官并不以结案数量进行量化因此具有独立性,而且取得和失去的成本很高,往往是大律师或者知名教授才能任职法官,这提升了法官的对职位的珍惜程度,法官对自我的道德要求很高。中国实施司法改革举措,提高法官门槛,引发了基层法院从业人员的抵制,但是错不在法官数量的减少,而在于选拔机制的不科学和利益化。法院不是作为上级管理者,而是监管者,他没有能力和资格回答代理的方向,而是审查代理,另外法庭适合双方对抗式的纠纷,面对多方多个论点的纠纷庭审程序就不那么合适了。

政府和“自由人”

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政府如何适当地行使自由决定权呢?由于立法机关无法预测一切并就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权,但是这个自由权的限度在哪里,代理人是否合理地行使了自由难以确认。可以在行政机关实施行为的时候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但是在操作中困难却极大,因为许多领域都不能进行很好的量化分析。

事前的预防总是比事后处理成本更低,行政机关行政也需要落实听证程序,制造信息的入口,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况;实施事前对外公开程序,由于公布信息就更加容易被找到破绽,出现问题,所以如果要求公布政府就更加不会犯错。虽然事前的解释和告知也有不同的成本,但是提前告知给当事人一些选择,进行申辩便可能改善政府的决定,另一方面让被管理方进行自我救济也具有更低的成本。

过去常常提将权力关进笼子,然而各个行政部门仍然审批多、权力大,因为各个部门也是“经济人”,就必然要为自己的部门利益考虑,中央政府提出减少不必要行政审批,不让企业输在“起跑线”,人民不被笼中之虎威胁,这才是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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