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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国际发展格局

李汶龙

如果言论自由是20世纪国际人权讨论的焦点主题,那么进入21世纪,隐私和数据保护无疑成为了全球焦点。2010年前后,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新理念,随后就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讨论。此后这一理念虽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但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已经引起了全世界所有国家对数据隐私的关注。目前来看,各国在是否支持被遗忘权的态度上不尽相同,主要呈现出三种派别,即以欧盟为代表的激进支持派,以英美为代表的保守反对派,以及其他国家组成的中立观望派。

激进支持派

作为被遗忘权的发起者,欧盟一直致力于将理念发展成为现实,并向全球推广。但是实际来看,被遗忘权的国际化并不那么顺利,只有少数国家认可,并发展出了类似的制度。而其中大部分都不是欧盟法直接移植的结果,而是本国法的延伸。但是,一定程度上,欧盟的理念还是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变迁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比较显著的是日本和澳大利亚。

欧盟作为数据保护变革的始作俑者(standard-setter) ,得益于具有前瞻性的规范基础。在欧洲,隐私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而被高度重视,在多数人权条约中均予以保护,并将其与言论自由等基本价值等量齐观。更为关键的是,1995年出台的《欧洲数据保护条令》 为欧盟的数据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十五年的实践让欧盟对数据保护有了充分的认知和经验,最终推出了数据保护改革的方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不仅在立法层面,欧盟法院的判决也在很大程度上助力了权利的落实。

虽然欧盟高层一直在强力推进权利的法律化,但成员国内部对此在分歧,英国就曾旗帜鲜明地反对这一权利。 尽管欧盟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被遗忘权”,但是其依托的主要法律文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审议面临重重阻力,如果不在2015年生效就将面临着“破产”。

澳大利亚并没有移植欧洲的“被遗忘权”。称其为“支持派”,是因为澳国本土法律体系中发展出了一种在理念上极为类似的权利,被称为“被删除权”(the right to be deleted) 。这一权利是由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 (ALRC) 在2014年3月提出的议案。与被遗忘权类似,被删除权也赋予网络用户权利要求删除,或者使数据对象属性无法识别,即便数据的收集合法的。不同的是,被删除权只限于自己上传的内容,为无法要求删除别人上传的信息。虽然该权利仍在澳大利亚国会讨论之中,但权利的提出证明,两国在数据隐私保护的理念上如出一辙。

在欧盟正式确认被遗忘权不久后,日本国内也掀起了对被遗忘权的热议,原因是在日本也发生了一起相似案例。某日本公民起诉Google Japan,要求删除若干搜索结果,这些信息暗示该日本人与某犯罪组织存在联络。日本地方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向Google Japan下达了删除链接的许可令。

在案情上,此案与欧洲的“谷歌诉冈萨雷斯案” 高度相似,但所不同的是,日本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完全移植欧盟创造的权利,而是基于日本国内法的延伸。但是,日本国内普遍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借鉴了欧洲判决的逻辑和语言。 因此可以说,欧盟判决间接地影响到了亚洲的司法实践:两国在理念上虽然并非“同根”,但却结出了相似的“果实”。

保守反对派

英美虽在欧盟内外,但却组成了反对被遗忘权的联盟。美国学界几乎达成一致,认为被遗忘权在美国几乎没有生存的土壤 ,这是因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本质的冲突以及第一修正案在美国至高无上的地位。相较而言,英国则持有更为实证的立场,认为在形式上被遗忘权的判决实际上是对现有法律的误读,而在结果上该权利助长了英国人十分敏感的恐怖主义。

与其他国家不同,隐私权在美国法律文化中并不受重视。美国第一修正案为表达自由提供了至高的单边保护,使得其他基本权利没有一较高下的能力。在美国宪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美国人几番努力也没有使隐私权进入宪法文本,导致其完全失去了与言论自由抗衡的可能。一定程度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可以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提供一定保护,但宪法修正案其预设的威胁来源要是政府,因此该条对私有领域的隐私冲突无法起到作用。

就欧美之间鲜明的理念差异,西方学者进行了探源,最终将其归因于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环境 (socio-political context)。例如在Whitman看来,美国法不重视隐私的原因在于,其核心目标在于避免政府的权力集中;欧盟法将基本权利同等对待是因为受到了法国法“贵族荣耀”传统 (aristocratic honor) 以及德国哲学关于自治 (autonomy) 和自决 (self-determination) 理念的影响。 欧洲人信任政府,但不信任市场,而美国恰恰相反,信任市场但不信任政府。美国人认为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会导致信息滥用,而欧洲人则对于市场持更谨慎的立场。

在理论上,隐私的保护主要可以通过控制信息流动来实现,即对受信任的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而限制对不信任机构的信息数量。因此,对于欧洲人来说,就应避免市场获取过多信息,而对美国而言应严防政府监控。这样的分歧培养了法律文化差异,使欧洲人更能忍受政府的监控和入侵,而美国人更乐意信用记录的广泛公开。

虽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在“被遗忘权”制度上与美国站在了一边,呈现出强劲的反对立场。2014年7月,英国国会上议院发布了对“被遗忘权”判决的研究报告中,对于该权利大张挞伐,认为这是对《欧盟数据保护条令》的误读。英国议员还认为,权利在性质上就无法实现,这让Google陷入了窘境。 英国文化部长Sajid Javid也强力谴责欧盟判决,认为这是给“审查开后门”。Javid提醒人们提高意识,被遗忘权会有助于恐怖分子销毁罪证。

中立观望派

包括中国在内,最后一派是保持观望的多数国家。它们虽意识到了数据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但对欧盟的解决方案不置可否,因此不会贸然移植。但是中立派中有些国家或地区,比如阿根廷和香港,也做出了一些本土尝试。虽然没有发展出类似的权利,但他们的尝试也为未来建立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南美洲,法律与实践出现了很大的脱节。虽然至今尚未建立起数据保护制度,但数据保护的争议却层出不穷。比如,在阿根廷有很多明星诉搜索引擎,要求不利于其形象的搜索结果。在阿根廷这样的诉讼胜诉几率很大,很长一段时间法院都会支持明星的请求,要求搜索引擎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但是,在阿根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德里格斯诉谷歌阿根廷案” 中,最高法院却改变了原来的格局,为未来的类似实践奠定了先例。该案中职业模特贝伦•罗德里格斯 (Belen Rodriguez) 的照片未经授权被网站使用,而她的名字也经常与性丑闻新闻相关。罗德里格斯奋起起诉阿根廷两大搜索引擎Yahoo!和Google,要求删除搜索结果。虽然地方法院依旧支持了请求,但该案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2015年1月,阿根廷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决定,判决搜索引擎Google及Yahoo!胜诉。该案也首次认定了搜索引擎对第三方内容的责任承担原则,即我国法律中的“红旗原则”。此案对于拉丁美洲国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第一起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做出的首例判决。 ,该案有望在拉美成为司法范式。

2014年,香港也曾一度对“被遗忘权”引发热议,这主要是因为当局最高隐私专员蒋任宏公开对被遗忘权表示支持的言论。2014年6月,在第四十一届亚太隐私官方论坛之前,蒋任宏表示,希望Google将“断链”的服务扩大适用到香港,让香港人享受到欧洲人的同等待遇。。他还呼吁其他国家参与进来,共同向Google施压,以获得“被遗忘”的机会。

在被遗忘权的态度上蒋任宏态度鲜明,但是他主张的进路却极为微妙。虽然他支持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但是他也承认目前在香港没有类似的法律基础,港人也无法像欧洲人那样起诉谷歌形成先例。与其选择漫长的立法推动进程,将任宏选择了“搭便车”的方法,即不主张法律权利,但要求谷歌提供相同服务。因此,在本质上,香港政府并没有在法律层面推动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而只是对谷歌的权宜之计。

欧盟判决的影响之大,使得在国内本无人问津的被遗忘权一时成为了舆论焦点。有些学者还在积极探索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在数据保护和隐私层面都取得了一些进步。在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之后,相关法律如《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就信息保护进行了针对性修改。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也在近两年出台了关于网络侵权、网络诽谤的若干司法解释。此外,两会对于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也持续不减。但是,目前在中国大陆尚且没有形成类似欧盟被遗忘权的制度。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李汶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传媒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微思客WeThinker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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