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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余波:如何理解仇恨言论?

孙金昱

震惊世界的查理周刊遇袭事件已经过去快三周。在这三周时间里,对袭击者的谴责、声势浩大的巴黎游行、查理新刊的风格坚守、以及各家媒体对于刊载查理漫画的不同态度,不断推动着对于查理事件的深入讨论,也不断扩展理解查理世界的新视角。而始终处于争论中心的关键词便是言论自由。

查理周刊遇袭消息传开的第一时间,便迅速有评论跟进,认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野蛮干涉。因此,除了对于无辜逝去的十二个生命的痛惜、对凶手残忍手段的义愤,人们更感到这种干涉指向自己深刻认同的价值——不要忘记,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重要延伸,是当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石,是独立而有尊严地为人的内在要求。正因自己所认同和珍视的价值受到如此直接的攻击,“我是查理”这句话才迅速风靡,众多言论自由捍卫者以此来表明自己的态度立场,支持查理周刊,谴责恐怖袭击。

不过,这之后不久,也有评论指出,言论自由一词遭到了滥用,成为一种空洞的政治正确。反观查理周刊所刊载的漫画,一些作品对穆斯林群体造成了冒犯,这种讽刺漫画的表达并未给与他们足够的尊重。因此,虽然血洗编辑部的行为毫无正当性可言,我们却不宜将查理周刊奉为英雄,更不宜效仿他们的行为,故“我不是查理”这句话也随之流行起来,虽然还没有它的肯定句式那样流行。这样一种声音又让人们想起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中并不算新鲜但却长久僵持的话题——仇恨言论。

相比于袭击者,查理周刊的是非对错显得更加复杂。讽刺漫画错了么?构成冒犯的言论不在受到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么?因为听者的主观感受,我们就该限制自身的表达么?也许,我们太过心急地投入到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之中,而忽视了对于基本概念的梳理。本期言之有物,就聚焦言论自由与仇恨言论两个概念,希望为读者们的思考补充更多背景细节。

言论自由:无害,所以自由?

三周以来的讨论中,有两位著名思想家的名言常常被引用,一是伏尔泰的“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二是自由主义大师密尔的简单原则,唯有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才是对某一行为进行限制的唯一理由,且在《论自由》第三章中密尔补充了对这种伤害的解释,它需要即刻与直接。伏尔泰这句话其实并没有给出保护人们说话权利的具体理由(这句话是否是伏尔泰原话也受到质疑,不过其真伪与本文关联不大,这里不继续讨论),但是讨论言论自由,通常无法绕开密尔的言论自由理论。根据这一原则,一种理解是,话语并没有带来即刻而直接伤害的能力,言词而已,即使令人不悦,即使离经叛道,即使错误百出,也应当得到宽容和保护。毕竟,让人们自由发声、自由讨论所带来的好处足以修正错误观点,并能巩固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帮助人们理解真理,而非死守教条。查理周刊的讽刺漫画不可能对穆斯林群体造成实质的伤害,虽然这种讽刺和对先知的戏谑令信徒们不悦,有冒犯对方信仰之嫌,但这不能构成干涉查理周刊刊载这一类漫画的理由。更何况,社会也需要批评与质疑的声音。

不过,不要忘记,密尔的理论虽然经典,但是自他以后,关于言论自由的新问题与新观点都在不断出现。面对发生在当下的查理事件,如果还套用密尔的老公式,不免教条。至少,我们不能不认真考虑言论产生的“冒犯”。冒犯虽然不伤及我们的身体财产,却往往伤及我们所珍视的无形之物,比如信仰、比如身份认同、比如尊严。谁又能说这些无形之物不重要或者没有身体财产来得重要呢?因此,与伤害原则一词之差的冒犯原则也有许多支持者,而在这一原则之下,仇恨言论便需要受到限制。

仇恨言论:冒犯,所以受限?

不过,冒犯原则的一大问题在于,对冒犯的衡量不同于伤害,是完全主观的。个体的敏感程度可以决定冒犯的程度。同时,虽然冒犯原则(如果被接受)会为言论表达设置更强的限制,其本身却并不基于一个足够强大的理由。归根结底,冒犯原则要求我们的“感受”受到保护,但是,我们的权利似乎并没有宽泛到要求自身感受也不受伤害的程度。因此,当尊重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文化习惯等呼声要求查理周刊也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反思的时候,一些言论自由的捍卫者们也反击道,我们无法迁就对方的过度敏感,查理周刊的讽刺漫画只是它一贯藐视权威的风格的延续,并无冒犯的恶意。也有人将冲突的原因归结为西方的幽默感不是所有文化皆能理解与接受,袭击的发生是说者与听者动机与动机理解的错位。

仇恨言论是什么?通常,我们是根据字面意思来理解的,即表达仇恨情感的言论,这种表达通过贬低、侮辱、谩骂具有某一类身份的社会成员来实现,这一类身份包括宗教、性别、性取向、种族、民族等等,而这些身份特征本身在道德上中立的。不过,这种字面理解容易引起这样一种误解:仇恨言论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它表达了仇恨这样一种极端、负面、不够健康的感情;同时,仇恨也是表达者必不可少的动机。按照这一逻辑,限制仇恨言论就有了惩罚情感与思想的嫌疑。

沃尔德伦教授(Jeremy Waldron)则指出,针对仇恨言论的限制性立法并不关心表达者的动机,也并不是源于对“仇恨”的负面评价。这类立法所关注的根本是仇恨言论所产生的结果。构成问题的并不是一次性的或粗鲁或极端的表达,而是仇恨言论以一种更持久的方式成为我们生活中时常可见的一部分,如同污染物慢慢浸透在社会环境之中,使得弱势的少数群体不得不生活于这类言论的阴影之中。对这些少数群体而言,仇恨言论不是对某些言论感到愤怒、不悦、屈辱、受伤害那么简单,在这些感受背后,他们在社会中本该享有的尊严受到了侵犯。这里的尊严,不作为一种主观感受理解,而应作为一项客观权利理解。具体而言,这项权利是作为一个个体,被认为是平等的社会一员,不因其某种身份而被视为低人一等的权利。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查理周刊所有的漫画都属于仇恨言论,冒犯他人的言论也未必都是仇恨言论。梳理仇恨言论含义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仇恨言论和冒犯之间的关系,理清仇恨言论与表达者动机之间的关系,探查除了心理伤害之外仇恨言论的其他后果。

另一点需要多做一点强调的是,本文中的“限制”一词通常指法律层面上的限制,即通过立法手段来限制言论。从道德方面来讲,冒犯已经可以作为我们谨慎措辞、避免一些表达方式的充分理由了。规范我们行为对错可否的标准并非只有权利,事实上,往往是权利的存在给了我们犯错的空间,而并非是那些正确的事划定了我们权利的边界。

题外:谁与谁的对立?

在沃尔德伦教授的the Harm in Hate Speech一书的引言中,他以一个穆斯林家庭的故事来具体呈现仇恨言论的伤害。在这个虚构的故事中,父亲带着两个孩子走在街上,遇到了一个将911与穆斯林并列、呼吁孤立穆斯林的告示牌,孩子问父亲告示牌的意义,而父亲则不知如何作答。在这个故事中,重要的不是在看到这个告示的那一刻父亲遭遇的尴尬和不悦,而是在一个允许仇恨言论的社会,少数群体的家庭将无法预知何时就会与这样一种标示相遇,他们的孩子就会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

“尴尬无助的父亲成了冷血残酷的枪手。”这是我在得知查理事件后的第一个反应。似乎在长久的沉默之后,法律之内的抗议或是无奈的隐忍都宣告无效,极端的反抗方式更受欢迎。这似乎和近年来恐怖袭击增长、极端势力壮大的趋势相吻合。然而,我很快发现这个“第一反应”根本经不起推敲,因为选择走极端的个体无法代表我们所认为的他代表的整体,但虚构故事中的那位尴尬无助的父亲,却仍是遭受着歧视和边缘化的少数群体的典型代表。

在许多对查理事件的重新讲述中,对立的双方被设定为穆斯林与西方,这是一场“文明的冲突”。而文明冲突之外更大的图景却被忽视了。牺牲的穆斯林警察、为查理周刊遇害者祷告的穆斯林民众,都淹没在“言论自由”一波又一波的呼声中,未能成为新闻的焦点。

不仅仅极端信徒无法代表穆斯林,恐怕查理周刊也无法代表西方,无法代表对言论自由的真挚守护。当然,没人应该因为自己的一幅画作、一句话就付出血的代价,但是,这并非一个非西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对抗,这并非一个社会族群对言论自由的疯狂进攻。

其实,一个自由和平的社会并不需要你成为查理。它更需要你体谅那个尴尬无助的父亲。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首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作者孙金昱,微思客言之有物板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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