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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亏欠对方什么样的一个合理理由

满欣辉

前几天看了柴静的以前做的一期采访,讲得是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在下了火车后,被一个在火车站拉行李的中年男子带回了出租屋准备实施性侵,结果女孩用利刃刺了这位中年男子几十刀,致使其死亡。故事很平凡,引起争议的是,广州中院判了这位女孩子有期徒刑4年。

判刑的依据是女孩的行为过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在那位大叔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用刀进行了正当防卫,致使中年大叔丧失了进一步伤害女孩的能力;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结束之后,女孩又用刀向中年男子的头颈部位猛刺了十几刀。法院认定第二阶段属于报复,是故意杀人罪。

支持女孩的一方认为,女孩是受害者,是弱者,她为了自身安全无法确定什么时候该停止反抗,女孩更容易赢得社会的普遍的道德同情。另一方是悲痛欲绝的死者的家属,死者的辩护律师发现女孩有被拘禁的前科,认为她能随便的跟一个陌生男子进入对方的房间,就已经充分的意识到了即将发生的危险。

中年男子已死,女孩的供词将成为还原当时情节的唯一依据,可是女孩做出了对自己最不利的供词,采访中柴静问道:为什么你不选择上诉?回答是:不想出去,因为毕竟那是一条人命。柴静接着问道:你会想起那个人吗?女孩停顿了一下,说:我会想起那些血。

在这里不讨论对错,法律已经给出了孰对孰错的判定。但是我们总是很容易的给这个女孩或中年男子贴上好人或坏人的道德标签,我们总是很容易去利用感情同情某一方。

我不想讲谁到底是好人,谁到底是坏人。至少女孩在采访中表现的很真诚,也体现出了她自己生活中和面对此事所有的截然相反的内在矛盾,正是这种矛盾的张力,才越发撞击着每一个人的情感和理智。在谈到道德的时候,我们不仅要问什么是道德,是谁的道德?道德是一个普遍接受的规则的集合,是一部规则的法典?问题在于,这个规则是怎么形成的,又如何成为我的规则的。

现代自由主义尝试将我们的生活领域分为公共和非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就涉及到陌生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民主制度的初衷就是在公共领域,通过公共辩论,使不同的针锋相对的意见达成一致,从而避免“个人独断”。但问题在于,我们真的可以通过公共辩论,达成一致,得到真理,形成一套属于正义的规则吗?可惜的是,我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真理以及如何去获得真理。我们做出一个行为往往处于一个对己有好处的“动机”或是一个“理由”,斯坎伦区分了动机和理由,动机是你做一件事,因为这件事对你有好处,而理由则可以让你在面临有做这件事的动机的时候而选择不做。

公共辩论往往是通过证明的方法,证明的方法是给出证据,得出判断,这个证明的过程相当于给出动机,其前提假设了持不同意见的人与人之间的起点即“理由”是一致的。但达成一致的难题在于,如何使人们放弃他们本来所相信的“理由”,即某种原则,而去接受另外一种原则。因此,周濂说“道德说理的功用只是向那些已经相信了某一主张但却不自知或者不明了的人澄清这一业已存在的事实”。所以当我们真的达成了某种一致的时候,可能是因为存在着“一种让人不安的个人独断”。

周濂在《道德哲学的理论限度》最后讲到,“在一个诸神相争的后形而上学时代,我们无法指望通过理性辩论一劳永逸地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但在公共领域中放弃对话之前,我们至少应该自问,我们亏欠对方什么样的一个合理理由?”。我想这段话的意思是,为了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我们需要彼此理解,同情,宽容,给予对方博爱。没有一个人可以孤立的站立在这个世界,我们需要彼此。★本文由微思客约稿,经作者授权由微思客推送,发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本文作者满欣辉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说明,并附上本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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