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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栽亨 | 韩国国立济州大学法学学士、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博士班研究生。实为行脚台湾十年含勾狼。
 
2016年12月9日,韩国国会通过朴槿惠总统弹劾案,弹劾事由主要涉及,崔顺实丑闻中朴槿惠总统所涉违反的宪法与法律争议。这是自2004年3月12日,针对第16届总统卢武铉以来,韩国宪政史上的第二次弹劾。国会弹劾通过后,朴槿惠总统当时已依法暂时停止总统职务,直到韩国宪法法院在3月10日上午11点(台湾时间早上10点)宣判弹劾结果。在全程直播下,法官庭上逐条宣布判决结果,并以8票全数通过,确定弹劾案正式成立,朴槿惠总统立刻遭到撤职,成为韩国宪政史上第一位被弹劾下台的总统。根据规定,必须在60天内选出新总统。
回首事件
 
朴槿惠总统任职期间,就政治、经济、外交和安保方面等国政运营,不断受到许多批评,尤其是朴政府对韩国国家灾难状况,如「世越号事件」、「MERS(中东呼吸综合症)事件」、「庆州地震」和「AI(家禽流行性感冒)事件」等,应对处置皆过于敷衍,引起国民相当大的愤怒。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2016年10月,韩国某电视台记者在朴槿惠总统闺密崔顺实所使用过的平板电脑中,发现藏有200多篇政府机密文件,并令事件曝光后,不仅掀起政坛巨大风暴,更造成整个韩国社会陷入混乱;多数韩国民众怀疑,崔顺实从朴槿惠总统上台后,便持续高度干预韩国国政。
 
旁观一系列过程的韩国国民,因此对朴槿惠总统的能力与资质,表示怀疑与批判。无论朴槿惠总统接连对「国民喊话」,一再向国民道歉,其支持率仍跌至4%。
对朴槿惠政府不信任的国民,在全国各地举行大规模蜡烛和平集会,并喊出「查明世越号真相」、「彻查闺密干政黑幕」和「撤销国定韩国史教科书」等口号,要求朴槿惠总统立即下台。韩国政治界也顺应民心,在野三党(民主党、国民之党、正义党)及无党籍议员,对丑闻缠身的朴槿惠总统,向韩国国会提出《关于弹劾朴槿惠总统的议案》(下称「弹劾案」)。
 
弹劾案法定程序要件:须经国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表示赞成,方可通过(宪法第65条第2款)。当时300名在籍国会议员中,即以234票赞成、56票反对、2票弃权、7票无效表决结果,通过弹劾案,朴槿惠总统被暂时停职,由国务总理代掌国政(宪法第71条)
 
本案焦点
 
宪法法院此次作出决定的最核心因素是:朴槿惠总统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重大违法行为」。在2004年卢武铉总统的弹劾判决中,宪法裁判所判决认定卢武铉总统的行为确实违反法律,但情节未达弹劾程度;法官9人中,在6人投下反对票后,最终否定了该次弹劾案。
 
在本次判决书完整版出来前,何以该当罢免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可参考卢武铉总统弹劾审判之最终决定文(2004宪나1号)1列举如下:
 
一、总统滥用宪法授予的权限和地位,从事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贪污腐败行为。
二、有实现公益义务的总统,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三、总统滥用权限,侵害国会等其他宪法机关权限。
四、利用国家组织,对国民施以弹压等侵害国民基本权的行为。
五、在选举方面,利用国家组织,展开不公正/非法选举运动或图谋炒作选举。
 
从而,从守护宪法的观点来看,若总统无法维持职责,无法被民众接受,或总统已辜负国民信任,丧失担当国政的资格,即该当弹劾事由。本案中,宪法法院可能即认定朴槿惠总统在崔顺实案中,已违背宪法以及法律之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令朴槿惠总统确定通过弹劾而被罢免公职。
 
弹劾标准?
 
此次弹劾事由,可分「违反宪法规定」和「违反法律规定」两部。
 
朴槿惠如何违反「宪法规定」?
(一)违反国民主权主义(韩国宪法第1条)、代议民主主义(宪法第67条第1款)、国务会议规定(宪法第88条、第89条)、总统之守护宪法及遵守宪法的义务(宪法第66条第2款、第69条)。
(二)违反职业公务员制度(宪法第7条)、总统公务员任免权(宪法第78)、平等原则(宪法第11条)。
(三)违反保障财产权(宪法第23条第1款)、职业选择之自由(宪法第15条)、保障基本人权之义务(宪法第10条)、市场经济秩序(宪法第119条第1款)。
(四)违反言论自由(宪法第21条第1款)。
(五)违反保障生命权(宪法第10条)
 
朴槿惠如何违反「法律规定」?
(一)米勒(MIR)与K体育财团捐款之犯罪。
(二)乐天集团追加捐款之犯罪。
(三)对崔顺实提供优惠之犯罪
违反「与KD Corporation有关的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之法律」(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之法律第2条第2款第1项、刑法第129条第1款或第130条),滥用职权、行使妨碍权利罪(刑法123条)、强要罪(刑法第324条)。
与Playground(广告代理公司)有关的滥用职权、行使妨碍权利罪、强要罪。
与POSCO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滥用职权、行使妨碍权利罪、强要罪。
与KT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滥用职权、行使妨碍权利罪、强要罪。
与Grand Korea Leisure(GKL)公司有关的滥用职权、行使妨碍权利罪、强要罪。
泄漏文件及公务上所取得的机密之犯罪(刑法第127条)。
 
后记
 
在国会弹劾案通过后,大多数韩国国民皆关注宪法裁判所的最终判决。因为此次弹劾案,与2004年卢武铉总统的弹劾案相较下,需要调查的内容更多,宪法法院需花更多时间(卢武铉总统在停职63天后复任总统)审理。无论如何,韩国民众均希望宪法法院作出弹劾案后,社会能及早恢复秩序。
 
亦即,如同自由时报所载:「据《韩联社》报导,首尔延世大学名誉教授杨成昌(音译)表示,宪法法院的裁决证明了总统朴槿惠不能妥善地执行国家事务,民众们应该要接受裁决。首尔大学社会学教授朴明奎(音译)则说,弹劾案是依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解决了极大的冲突和分歧,现在各界应该冷静下来,把意见冲突转化成未来政策的辩论。」
 
1.案号说明→宪:宪法法院、나:弹劾审判事件、1:案件请求顺序,即在2004年第1件的弹劾审判事件
 
2.再就韩国宪法法院对朴槿惠总统弹劾决议书进入审判程序,与总统弹劾审判相关宪法裁判所相关程序说明如下:
 
弹劾提讼委员应向宪法裁判所提出弹劾议决书之正本(宪法裁判所法第49条第2款)。
得以国会之弹劾议决书之正本代替请求书(宪法裁判所法第26条第1款)。
案件编号为2016宪나1号(宪:宪法裁判所、나:弹劾审判事件、1:案件请求顺序,即在2016年被请求的第一次弹劾审判事件)。
弹劾审判为止停止行使大统领权限(宪法第65条第3项)。
审判为止停止行使权限(宪法裁判所法第50条)、预定由国务总理代行大统领权限。
宪法裁判官7名以上之出席来审理案件(宪法裁判所法第23条第1款)。
弹劾提讼委员为法制司法委员长(宪法裁判所法第49条)。
弹劾审判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宪法裁判所法第30条第1款)。
接受日起180天以内宣告最终决定(宪法裁判所法第38条,因为180天审理期间是训示规定,可以超过180天)。
裁判官6人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宪法第113条第1款、宪法裁判所法第23条第2款)。
从弹劾决定之公职来中止罢免(宪法第65条第4款)。
同意时宣告该公职罢免决定、驳回时恢复权限与复归职务(宪法裁判所法第53条第1款)。
 
(本期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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