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编者按:致微思客的读者:台湾近年来因法院判决见解不符社会期待,人民对司法体系不满日益高涨,因而催生了今年即将召开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而台湾法院的判决书文体风格崇尚文言、用字遣词艰涩难解,使得「看不懂法官写什么」成为台湾人的共同经验,因而提倡「司法文书通俗化」、「法律白话文运动」之声不绝于耳;于今年新年期间,更有两位法官与一位学者在网站评论上就这件事进行笔战,这样的写作背景催生了这篇文章。

杨贵智 | 法律白话文站长、东吴法研所硕士

2011年,李家同在大学演讲时曾表示,担忧年轻人只上网读轻小说,逻辑思考能力会变差,「一个学生若不阅读,会变成不会阅读,读半天也抓不到文章重点或误解意思」,因此李家同建议年轻人看法官的判决文,学习法官条理分明的论述,并指出美国学生也必须读法官判决文来培养逻辑性,「条理非常清楚,证据、事由都清楚交代。」

但如果让学生上网搜寻判决书、下载后阅读,果真能如李家同所言,打通阅读的任督二脉、使学生思路畅通?答案恐已昭然若揭:判决书内容运用大量法律术语,而且用字遣词曲折拗口,而即使看懂了,法院见解又屡屡不被民众接受,使得言者谆谆,听者藐藐,让司法与人民越走越远;蔡英文总统上任甫宣示进行的司法改革,文言文判决书便立即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便试图探讨文言文判决书的成因、考察台湾法院判决的「文言文」现况,并整理实务上可行并曾尝试过的解决方案,好让「法律白话文运动」真正开始推广「法律白话文运动」。

司法文书写作风格:仪式化的写作

我们先穿梭时空、回到过去,看看以前的法官是如何写作判决的。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诉请离婚。最高法院在民国39年台上字第325号民事判例中,解释夫妻吵架以致于动手打人,并不算是虐待:

「仅因于家室勃溪,致行为偶然过当,未能即指为已达于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构成离婚之原因。」

不过最高法院往后对于法律见解的论述篇幅明显变长,可看出随着时代演进,法院不仅尝试将说理更加显白,也更重视论述的精准度,例如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922号判决里:

「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诚挚的相爱为基础。此基础若未动摇,偶而勃溪动手殴打,固难谓为虐待,若已动摇,终日冷漠相对,纵从不动手殴打,亦难谓非虐待。故一方主张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时,必须就双方共同生活的全盘情况为观察,以断定其有无。而不能拘泥于殴打次数之多寡,资为惟一判断之基础。」

到了近代,法院则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断标准,勃溪一词不仅消失,叙述的方式也更加白话。最高法院在92年台上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说:

「惟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应以诚挚相爱为基础,相互尊重、忍让与谅解,共同建立和谐美满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无从继续保持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绽,即属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为夫妻间不堪同居之虐待,应自两性平等之地位,维持人性之尊严,并斟酌当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

不过古典的写作方式未必全无可采之处,翻开法院的离婚判决,每当谈到民法第1052条第二项所称的「难以维持婚姻者重大事由」的判断标准,经常能看到一段法官引用一段十分优雅的法律见解:

「夫妻之所以谓为夫妻,无非在于藉由婚姻关系,相互扶持,甘苦与共,信谅为基,情爱相随。苟夫妻间因坚持己见,长期分居两地,各谋生计,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离,互不闻问,举目所及,已成路人,而无法达成实质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藉由精炼的百字短文,便将婚姻的真谛以及离婚的破碎描述的十分透彻:前段的相互扶持,甘苦与共,信谅为基,情爱相随几乎让人想到结婚典礼时互许承诺的誓言;后段感情疏离,互不闻问,举目所及,已成路人则将不再有复合可能的婚姻描写的淋漓尽致,令人十分玩味。

司法机关长年承袭的写作文化仍以使用文言词汇为精炼典雅,其中一个原因是台湾旧有的公牍传统习惯透过文言文展现公文书的权威,此点不仅司法机关有之,各级政府部门发出的公文也是仍以文言文为尊。

前面提到的「勃溪」一词在当代已经鲜为人知,但本句话仍常见于当代的判决里。例如「原告事后对婚姻勃溪之处理态度」、「查本件仅系夫妻发生口角偶有勃溪」、「认一般夫妻关系或有意见不同、或偶有情绪勃溪」、「偶发性之言语勃溪」。可察觉台湾法院有使用冷僻字眼来让判决显得十分肃穆庄严的「仪式化文化」。

但是文言文真的产生阅读障碍吗? 「感情疏离,互不闻问,举目所及,已成路人」似乎没有曲折难解,「偶而勃溪动手殴打,固难谓为虐待」也不让人觉得困惑,那么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呢?

从判决主文透露的小线索

台湾法院判决的写作格式十分明确且固定,不论是普通法院或是行政法院,判决均分为「主文」、「事实」及「理由」三部分。判决主文其实就是判决的结论。判决不论写的多长,当事人最关心民事判决的部分就是胜诉或败诉?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可不可以离婚?房子能不能要回来...刑事判决当然就是有罪无罪、要被关多久、有没有缓刑、可不可以易科罚金...行政法院判决则是处分有没有撤销等等。而这些在判决主文中都会讲得十分明确。

 

若比较不同审级之主文,就可以发现世代差异。以笔者随意选取的某判决为例,比较该判决于不同审级之主文,即可察觉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撰写方式最接近当代的用语习惯,不仅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达使读者容易掌握,地方法院更透过逗号适当区隔前后文。相反地,最高法院以国字表达数字,虽然让读者难以立即掌握重点,但不至于完全看不懂,而且可让判决书显得更加肃穆。相比之下,两者各有可取之处。

这也说明古典用语确实是台湾司法文书的重要元素,透过使用古典中文的用语及句式使得文章显得庄重。有学者便认为,此种藉由特定表达方式进而「仪式化」的语言,目的便在让读者感受到文书的严肃性,进而感受到规范性:阅读这份文件的人必须认真对待我写的话。

拗口艰涩的判决理由

跟主文相比,判决理由才是法官展现文学造诣的厮杀战场。综观台湾各审级、各地法院判决,都充满着「迹其所为」、「渠等」、「洵堪认定」、「似无不合」、「尚非难谓」等古典气息浓厚的辞汇。法官如果觉得当事人的主张有道理,则会写「尚非无据」;若觉得某项主张不能成立,则会写「容非无疑」。而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为让自己的主张显得更有力道,用「前开事实,至为灼然」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才是事实,以「临讼置辩,实无可采」反驳对造的论述无凭无据,文末则以「状祈钧院鉴核,赐判决如起诉声明,以维权益,实感德便」等语磅礴作结。

这项仪式化的写作风格不仅席卷整个法律圈,且代代相传,以致于当代的法律文书经常让人有时空交错的错觉,也已然形成一股文化,让法律人不分检审辩,写作方式均以文言文为尊。澳门法制局更曾在分析两岸四地法律用语的报告指出:台湾法律用语带有浓厚的文言色彩,并保留许多现代汉语中不使用的旧词汇。

首先,阅读判决书有如阅读古文观止,信手拈来数则判决,即能发现许多生冷用语:「『矧』(音同【审】)被告身为职业驾驶,岂会不知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如经测得其酒精浓度过高,对自己甚是不利」、「侦查机关对于此等重要之证据,理应于扣案后即进行勘验...,以供检察官之判别,『迺』(音同【奶】)侦查人员竟舍此不为,任令扣案证物只是客观上存在而不予置理」。

除此之外,判决书句型结构亦十分复杂,经常让人难以理解。试以下面3则判决为例:

「又未达检验标准之尿液检体,虽经判定为阴性,但依「滥用药物尿液检验作业准则」第20条排除同法第15、18条限制之规定,『尚非难谓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273号刑事判决)

试问「尚非难谓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究竟是指有或没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可能性?(本题30分)

「本件原告对于被告之承揽报酬请求权及商品代价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被告拒绝给付,尚难谓非无理由』」(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诉字第778号民事判决)

试问「被告拒绝给付,尚难谓非无理由」,究竟被告拒绝给付承揽报酬及商品代价究竟是有理由还是无理由?(本题40分)

「本件于核课期间内发现原核定确有错误,且退休金费用亦非该行政救济案裁量范围,『被告依法予以调整补税,尚非法所不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诉字第2062号判决)

试问「被告依法予以调整补税,尚非法所不许」,究竟予以调整补税,是「非法」所以「不许」,或者是「非」法「所不许」?(本题30分)

另晚辈不懂的是,判决书为求肃穆庄严而以正式的语气写作,为求文句典雅而使用采古典修辞修饰语句,都不难令人理解。但将「无法排除被告曾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性」写为「尚非难谓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被告拒绝给付为有理由」写为「被告拒绝给付,尚难谓非无理由」、「法律并未禁止」写为「被告依法予以调整补税,尚非法所不许」,既不优美,也不庄严,只令人感到官僚八股之气,判官何苦为难小民呢?

令人眼花撩乱的排版情形

除了字句拗口难解,判决书排版凌乱也相当令人发指。台湾法院使用的判决书制作软体相当老旧,在网路上搜寻得来的判决书,若想贴入Word加以编辑,会出现大量不适宜的断行符号,而且表格用类似PTT的方式画出,一经复制贴上便犹如毁容般变得歪斜扭曲,在智慧型装置十分普及的时代,确实让人感到「穿越」回到恐龙时代。

除此之外,法院写作判决,似乎并不习惯分行分段。以陈前总统的二次金改案判决为例,最高法院判决文字犹如堆砌通天塔,由上至下几乎毫无分段可言,读者除首尾完整阅读、自行辨别段落外,完全无法找出自己需要的重点。(读者可至本页面自行体会(注1))

再以郑捷案判决为例,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瞩上重诉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于量刑审酌郑捷犯行的部分,先以一千字左右的篇幅论述「显无教化迁善之可能才能判刑死刑」,再以两千字左右的篇幅论述「显无教化迁善之可能的判断方式」。两者分别单独成段,随后虽分点分项论述郑捷显无教化迁善之可能,但每段均有一千字至四千字的篇幅,且一共仅约分成十来段的长度,每段均无主题句协助读者快速掌握段落脉络及重点。(读者可至本页面自行体会(注2))

尚且不以英美欧陆国家相比,邻近的香港法院所做成的判决不仅分段明确,并标上段码方便查对,更在段落间放入标题,让读者易于掌握判决脉络。(读者可参考本篇香港终审法院判决(注3))由此可见,清晰标明段落非不能也,系不为也。

法律白话文,究竟该多白话?

张渊森法官所发表的《法律学是专业不因民粹而通俗(注4)》跟孙健智法官在《我内心的无奈,你眼里的傲慢:也谈「识字率」问题(注5)》一文里便提供了其自身的工作经验,并点司法实务者遇到的无奈。但如果当事人的语文能力不佳是司法实务现场经常面临的常态,为何法官不直接使用让人一看就能明白的写作方式、舍弃无意义的发语词以避免造成误解、困扰?让民众手持判决向法律扶助基金会或律师请教「其量刑洵属允当」的意义,对于台湾法治的助益又何在呢?

法律白话文运动其实不应视作对抗「文言文」,法院的判决采用古典句式及用语展现的庄严仪式性格,能让人民及政府感受到「法律在说话」,必须认真对待,对于提升司法威信,有其必要之处,且文言文的并非毫无可取之处,只要运用得当,反而能让法官更清晰地传达概念,让读者获得更深刻的领略与体会。因此不论是法律白话文运动或是推动司法文书通俗化,所要追求的则是让法律文书清晰好读、脉络通畅,并督促法院正视排版凌乱、与当代主流作业系统不相容的问题。

法律白话文运动的宗旨在于让人民更容易阅读判决、更容易理解法官想要传达的资讯,以达到透过判决定纷止争之效,而不是判决做成后因资讯传达发生短路,反而问题丛生,人民更不信任司法。至于司法文书通俗化有那些可行方式,且待下回分晓。

 

注1:https://goo.gl/kL6szd

注2: https://goo.gl/0OcVNq

注3: https://goo.gl/sxbmLc

注4:https://goo.gl/eiXz3x

注5:https://goo.gl/WNKtzN

 

(本期编辑:Yento)
★微思客重视版权保护,本文首发于微思客,如需转载,请联系微思客团队。wethinker2014@163.com
 
 

 

话题:



0

推荐

微思客WeThinker

微思客WeThinker

432篇文章 6年前更新

秉持“跨界思维、国际视野、协同探索、分享新知”的理念,聚焦公共生活,致力于推出原创内容的志愿者团队。网站:www.wethinker.com 联系邮箱:wethinker2014@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