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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西|在加拿大的法律人,当过法官,做过律师,在加拿大继续坚守法律人的精神家园。

话说加拿大的《证据法》有一条规定,不得强迫配偶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交流的内容进行作证。这种情形,叫做配偶(保密)特权。这条法律规定来自由古老的普通法,大概有300多年的历史了。这条规定的理论基础有这么几个:它能保存配偶关系和谐,鼓励配偶间分享秘密,并体现法律对私密的配偶关系不予惩罚。但事实上,这些个所谓的依据都是不靠谱的,因此,英国已经废除了这条规定。但是加拿大在刑事诉讼中目前还承认这一配偶保密特权 [ 参见David M. Paciocco, Lee Stuesser的《证据法》(The Law of Evidence)第246页 ]。

公诉机关在霍金斯一案(R. v. Hawkins, [1996] 3 SCR 1043)中曾经试图要求法院对配偶保密特权进行变革。霍金斯是一名警察,被诉向侦查对象出卖警方监控信息。葛林汉姆在当时是霍金斯的女友,她的证词在预审中确定了霍金斯的犯罪事实。随后,葛林汉姆聘请了律师,修改了证词并在正式开庭前与霍金斯结婚。公诉人主张法院应该改革配偶保密特权的有关规则,提起公诉后结婚和以结婚来制止证人作证的,应该取消该特权。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情形不足以让法院修改配偶保密特权的有关规则,这种重大的变革应该交给立法机关。本案的葛林汉姆因与霍金斯结婚而不得再作为证人出庭。

“什么是配偶”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是不是只要是夫妻就享有这一特权呢?在萨利图罗一案(R. v. Salituro, [1991] 3 SCR 654)中, 萨利图罗夫妇已经分居。丈夫假冒妻子的签名在支票上签字,并称获得妻子的授权。妻子作为控方证人作证,否认其曾授权丈夫签名。最高法院认定,既然这一特权的 依据是保持婚姻和谐,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且没有和好的可能,这种基础已不存在,故一方不能以配偶保密特权阻止对方作证。因此,本案中的妻子可以作为证 人,出庭证明丈夫的犯罪行为。

配偶保密特权也有例外。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被诉罪名涉及对配偶的人身、健康及自由造成伤害的,不享有该特权。此外,威胁也不可以。在R v. Schell 一案中,被告人被控一级谋杀罪。公诉人试图让与其关系已经疏远的妻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曾在一次对话中提到杀人的事实。被告人威胁他的妻子,如果她说什么 不利于被告人的话,小心她和她的孩子就会挨枪子。法院认定这种情形就属于威胁对方人身安全,被告人不再享有要求配偶保密的特权,根本理由在于如果一旦做出这样的威胁,双方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和谐可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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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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