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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拥有权利么?

孙金昱

不少人会觉得,动物权利是一个遥远的话题。当人权领域尚有无尽争论、基本人权尚没有得到完善保障的时候,谈论动物权利似乎是一种奢侈、一种徒劳无功的超前。只有在每年夏季狗肉节前后,又或者一些动物保护志愿者们拦下运送大批猫狗时,动物们的福祉、权利、处境才会被激烈讨论。支持动物保护的人们批评食用猫狗的残忍、对饲养宠物家庭的伤害、对动物带来的伤害,而反对一方则认为动物毕竟是动物,虽然狗肉市场缺乏规范,但也只是一个监管问题,远远不必如此激烈,以危险或违法的方式进行阻拦。他们更指出,正是由于动保志愿者们盲目的营救,动物非但没有获得营救,倒成为商贩获得更多盈利的工具。

激烈的争论中,动物保护支持者的一方更多从道德直觉出发,将不忍之心、动物与我们之间的关系、对动物痛苦的同情放在中心。而反对者们则显得冷静,强调动物与人之间的差别决定了二者必然受到不同的对待,而这种差别对待并无不妥。

除了直觉上的不忍与同情,还有什么更好的逻辑上的论述能够支持动物保护一方?而反对一方所提出的本质区别导致不同对待,是食用动物、伤害动物足够充分的理由么?

1边缘群体:精神损伤、孩童与动物

人与动物之间的最根本差异正是人类最自负的所在——理性思考能力。理性思考能力不仅让我们人摆脱被简单自然本性驱使的命运,还使我们能够拥有足够的力量去影响、改变我们生活的世界。而相比之下,动物则缺少这种能力(虽然对一些物种而言这种能力并非完全没有)。在康德的理论中,正是人所拥有理性思考能力的使他们脱颖而出,成为独一无二的存在,并使他们被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康德较有代表性的原文如下:rationalbeings are called persons inasmuch as their nature already marks them out asends in themselves;By this he is a person....that is, a beingaltogether different in rank and dignity from things, such as irrationalanimals)。类似的论述人类独特性的理论也有很多,只是将关键的理性思考能力这一指标替换成自由意志、灵魂等。人的独特性得到确立,人不同于动物的道德地位(moral status)也随着确立,进而,动物被作为手段而非目的进行对待就有了依据。

然而这样一种论述立刻就要面对一些非常棘手的案例,当我们以理性能力区分人与动物时候,我们会发现其中有一篇灰色地带。在人类社群中,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不幸也缺乏理性思考的能力,孩童的境况也与此类似。而在动物之中,不少动物也具有智能。有饲养宠物经验的人大多能够体会动物的聪明,它们也能够进行简单的思考和交流。

如果要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只有三条道路。第一,我们仍然承认理性思考能力是使人拥有不同道德地位的决定性指标,那些缺乏该能力的人——无论是孩子还是精神损伤者,都不能够拥有和正常人一样的道德地位,对他们的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第二,我们必须放弃理性思考能力这一标准来区分人与动物。第三,在一和二之间进行调和。显然,前者与我们当下所信奉的理念和做法背道而驰,社会发展到今天,无法回头走向歧视弱者、伤害孩童、利用他们的道路。至于第二种做法,我们不仅难以发现新的指标,而且新的指标可能会遇到完全一样的问题,即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成员无法满足该指标。而第三种调和,则像康德的理论那样,即使我们悬殊的理性能力决定了道德地位的不同,作为人,我们也不能够随意地处置动物和边缘群体,因为我们对动物、儿童、精神受损者等具有间接责任(indirect responsibilities),如果不能以人道的方式对待他们,那则是背弃我们自己的人性。这一调和策略看似同时解决了选取标准和解释惯常做法这两个问题,但它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无法准确批判不履行间接责任的错误之处。如果一个孩子不幸遭到谋杀,谋杀者最严重的错误显然不在于未能尊重其自己的本性。这样一桩犯罪最本质的错误显然和孩子有着直接的关联,是孩子首先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对待。因此,第三条道路也不能应对边缘案例提出的挑战。

2说到底,不过因为人是人

理性能力的道路行不通,自由意志与灵魂又过于飘渺无法被测量捕捉,理论家们转而向人类另一特性——社会性中寻找我们拥有更高道德地位的依据。这其中较为知名的两个依据,可以概括为特殊人际关系(special relations with our fellow creatures)与共同生活(common life)。

前者强调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亲密的、特别的互动关系是其他动物所不能比拟的,这样,边缘案例所能够提出的挑战就可以被轻松化解了,因为即使孩子和精神受损者的理性能力不足或有缺陷,我们与他们之间依旧存在着这种和动物并不具有的特殊关系,在这种特殊关系里,我们表达关切与爱。后者的逻辑也与此类似,它强调人类的共同生活塑造了我们各自的自我认同,我们共享同样一种生命形式,我们共享同一种命运,即使那些精神上受到损伤的人,他们也同样与我们共享生活,因为这种面对无常命运和强大外力的脆弱也是人类共同承担的命运。

这些从社会性中寻找人类拥有更高道德地位的尝试成功么?可以说,它们比干巴巴的强调“理性能力”要更能唤起我们的情感,一定程度上,也更成功地应对了边缘案例所提出的挑战,但是这些尝试与理性能力派都犯下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它们本质上是在用同一种标准区分人和动物,而这一标准仅仅是身份(membership)而已。也就是说,人与动物具有本质区别、二者拥有不同的道德地位仅仅因为人是人,而动物是动物,这种身份归属的不同并不具有任何道德含义,是道德无关的(morally insignificant)。

回顾下以上三种论证,理性能力也好,特殊关系也好,共同生活也好,它们本身无法界定出“人”的范围,而恰恰是从“人”的概念中发散出了理性能力、特殊关系、共同生活。在这些论述中,动物的理性能力或者不被承认或者被认为和人有本质差别,动物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共同生活也不能和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相提并论,虽然无论你的宠物狗还是你的盘中餐都可能比素不相识隔壁老王与你有着更特殊的关系和更多交集的生活。特殊关系论与共同生活论如果想有力地避免边缘案例带来的挑战,必须使得对特殊关系与共同生活两个标准的解读变得非常宽泛,使得那些与我们生活从未产生交集的陌生人也被包括进来,使得那些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因此难以参与共同生活的特殊人群也能被包括进来,但是这个宽泛的解读又必须同时将所有动物排除出去,这样看来,对特殊关系唯一合理的解读只能是人类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而共同生活也不过是指人的生活,如此一来,一个循环论证就出现了。

著名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将上述这些理论直称为“物种主义”,和种族主义,性别主义一样,是一种毫无正当性可言的歧视与压迫。

3痛苦与权利

批判“物种主义”的辛格自然要提出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标准,那就是对痛苦的感知。当一个生命可以感知痛苦,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某些行为将对其福利产生影响,能感知痛苦的生命对避免痛苦就有利益诉求。人与动物都能感知痛苦,因此二者都有避免痛苦、追求更高福利的利益诉求,而这种诉求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距离而言,当人类的口腹之欲与动物的生存进行比较时,更为基本的生存应当胜过口腹之欲。

辛格的理论具有非常明显的功利主义的特征,比较利益也即是看重作为结果的最终福利。不过,一旦我们接受了动物感知痛苦的能力可以作为它们也被平等考虑的依据,我们也很难只停留在功利主义,而拒绝承认动物具有某些权利。

边缘案例的存在使得人与动物之间道德地位的根本性区分变得异常艰难。既然在考虑关于人的问题时,我们不仅仅关注功利计算,而更关心一些关于人的内在特质与人的权利,那么,在考虑动物相关问题时,我们是不是同样不只看外在的功利,更受到某些动物内在特质的影响呢,这些内在特质是不是给予了动物特定的权利呢?

其实,动物伦理的思考并非一个关于动物的孤立议题。我们思考如何对待动物、思考我们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其实也是在反思我们人类自己。我们何以成为万物灵长,我们幸运地站到食物链顶端意味着何种责任,我们到底是广阔世界中的何种角色?希望在这样的思考和辩论中,人能够看清自己,学会谦卑。

(图文编辑: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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